屈学书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山西运城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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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经营组织的比较分析*
屈学书
(运城学院经济管理系,山西运城044000)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组织为基础,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通过土地集中形成适度规模,实行商品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在家庭经营、社会化生产、适度规模等方面有独特的内涵。文章对比分析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同。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相比,在家庭经营、土地规模、土地来源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在工商登记、制度规范化等方面区别较大。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相似,但两者在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规模化途径、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相比,都是国家积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两者在组织形式、监督费用、分工水平、生产要素来源方面有明显不同。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并不矛盾,无高低优劣之分。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本身就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制度创新。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济学家缪尔达尔(Gunnar Myrdl)曾说,从长期看,决定经济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只能是农业部门。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快速推进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全局发展问题。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一直是农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作为我国当前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近年来持续受到关注。中央一号文件2013~2016连续4年提出鼓励、支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既然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什么异同,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内涵是什么呢?论文以此为切入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从目前的研究看,关于家庭农场的概念,有3种侧重的观点,一是强调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是家庭劳动力,二是侧重家庭农场的企业性质,三是侧重两者的综合,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的农业企业。基于前人的研究,该文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组织为基础,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通过土地集中形成适度规模,实行商品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1]这里包含3层含义:(1)家庭农场是家庭组织,采用家庭经营的方式。尽管家庭农场可以采用企业化方式追求利润,但不一定非得是企业。家庭组织不同于企业组织,企业组织以契约和制度为基础,有明确的层级关系,有相关的科层制度,而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亲缘等情感为纽带形成的组织,并不存在严格的科层制度。(2)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之所以“新型”,是与传统的家庭经营相区别。传统的家庭经营是一种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小农经济生产规模小,产品交换少,生产方式落后,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农场虽然也是家庭经营,但却是以商品生产为主,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为此,家庭农场经营需要紧密关注市场动向,生产适应市场需要的农产品。为提高生产效率,家庭农场普遍运用农业机械、农业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社会化生产经营方式。(3)家庭农场客观需要适度的土地规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单位农业生产成本[2],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业实际收益。家庭农场延续了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的优势,在土地适度规模条件下实行了社会化生产,减少了原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地块细碎化严重,土地规模小、商品生产少的劣势,是适应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除了家庭农场外,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有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形式。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比较,主要有以下异同。
2.1与专业大户的比较
专业大户是指有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农产品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组织[3]。专业大户种养规模要明显大于传统农户或一般农户,而且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因此规模大、专业化是其典型的特征。专业大户本质是农户,是自然人身份,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主要以某种农产品的初级原料生产为主,较少进入加工流通领域,品种相对单一。专业大户的土地来源除了自己的承包土地外,要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所需规模土地,由于数量多,一般会有季节性雇工或临时雇工。专业大户的农户(自然人)属性,使其在银行信贷、业务谈判、市场经营中与经济法人相比处于劣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身的发展。
与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一般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由于家庭农场起步较晚,人们对其认识还没形成共识,我国目前还没有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的统一标准,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模糊,家庭农场可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不仅是一种形式问题,更是从制度上对家庭农场进行确认,从行为上使家庭农场更加规范。工商登记是家庭农场从自然人到市场经营主体转变的必要条件和法律保障,也是有别于专业大户的制度凭证。家庭农场工商登记后,可以明确经营范围,经营行为更受法律保护,有利于组织农场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市场主体地位更明确,也有利于获取贷款和品牌创建,以“企业化”的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后还可以享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支农惠农政策。
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有许多相似的特点(表1)。如两者的经营规模都比较大。两者的土地来源,除自己承包的土地外都需要通过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并且都希望经营土地的集中连片和长期稳定,这样才有利于激励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农业机械化作用的发挥。两者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偶尔都会有少量的雇工。正因为此,我国现有家庭农场中有一部分就是从专业大户转化而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家庭农场是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专业大户[4]。
表1 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异同
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点相同点注册登记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地位家庭农场需要明显明确1、土地规模较大专业大户不需要相对模糊相对劣势2、土地来源以自有和流转为主3、家庭成员是主要劳动力,有季节性雇工
2.2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形成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5]。农民合作社也是国家积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农业合作社成立后联合了5名以上成员,土地规模总体数量较大。因此,工商注册登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相似之处。但两者在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规模化途径、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表2)。
表2 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同
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点相同点规模经营前提规模化途径经营方式家庭农场农民必须转型土地流转、人均土地增加,组织结构紧密,内涵式规模扩大家庭经营模式1、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不必转型土地联合、人均土地未增加,组织结构松散,外延式规模扩大经济联合体,企业经营模式2、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2.1两者实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生产同类农产品农户的联合,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没有改变农户原先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也没有改变农户的性质。农民还在原先的土地上劳作,没有实现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转型。
家庭农场是在农民由农业向非农业转型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让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扩大耕地面积,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第二、三产业结构比重不断增加,第一产业劳动者的数量逐步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民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客观上为“留守”农村的种田能手提供了可供流转的土地。城镇化的发展为农民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城镇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农民在城市的发展提供了相关的制度保障,实现了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二、三产业,农民变为市民可不是单纯的农业人口移动,而是农民从经济地位到社会地位等方面发生脱胎换骨的转变,由农民向非农民转型的过程。工业化进程带动了农民的转型,农民的非农转型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客观基础。继续“留守”农村的种田能手通过流转土地扩大了人均土地规模,增加了农业机械,推广了农业技术,培养了市场意识,为从传统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的转型创造了条件。
2.2.2两者实现规模化的途径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通过联合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的农户或企业的方式实现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其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通过联合分散农户实现的,是在农民没有离开土地,农民人均土地规模也没有扩大的基础上实现的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合作社的成立条件之一至少需要5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的成员。农户可以在不流转土地,继续从事原先农业生产,但与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的条件下加入合作社,形成合作社经营规模; 也可以通过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集中连片经营的方式加入合作社,形成合作社规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外部联合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经济联合体,是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未加入合作社前,农户较为分散、弱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壮大规模,以多元化合作的方式共同参与市场竞争。虽然通过联合实现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但各农户联合形成的组织内部结构相对松散,合作社内部存在信息沟通不畅、利益摩擦等问题,是一种外延式的规模扩大。
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是在农业人口大量减少的条件下,农民实现非农业转型,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集中连片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农场内部自身规模的扩大,是在农民人均土地规模扩大的基础上实现的适度规模化。可以说家庭农场实现的农业规模化不只是把土地集中起来采用机械化做到了规模经济,也是从人均土地规模扩大的角度做到了规模经济[6],可见在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土地的规模经营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缺一不可。
目前家庭农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法律法规,家庭农场的申办类型也没有固定为一种模式。但从江苏、山东、湖北、山西等省份根据本省家庭农场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措施看,成立家庭农场应以农村户籍的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要有一定集中连片的土地经营规模,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场经营范围一般为种植或养殖项目。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农场经营组织较为紧密,组织内部几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等问题,是一种内涵式的规模扩大。
2.2.3两者的经营方式不同
我国目前的农业经营模式主要概括为两种:一是家庭经营模式,二是企业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经营模式,而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了农业生产中采购、销售、农机服务等共同利益组合在一起的经济联合体[7]。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应通过对分散农户的联合,降低小规模农户经营的市场风险,形成“农户+农户”的合作社模式[8],但现实中“企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民合作社模式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企业、资本主导的企业经营模式[9]。
家庭农场目前虽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无论是官方的解释还是学界的讨论,对家庭经营是家庭农场的主要经营模式却形成了共识。在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要比企业经营更有效率。因为家庭是以血缘、婚姻、亲缘等为纽带形成的较为稳定的一种组织形式。家庭本身就具有生产性,家庭亲情使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利他主义倾向。家庭成员之间信息、资源、产品共享,几乎不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家庭的长远发展,家庭成员有着高度一致的共同目标,相互信任,彼此了解,为了共同目标,会人尽其能,物尽其用,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惠性质使家庭生产中不存在复杂的劳动计量、监督和管理。减少了许多的监督和管理成本,适合农业生产自然性强,劳动分散,不易监督等特点,是农业生产先天最适的组织。
2.3与农业企业的比较
农业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本质也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符合企业的一般特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企业的领头羊,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产业带动能力,也是国家积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合作制农业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和公司制农业企业两种类型。农民合作社前文已有分析,本节主要分析公司制农业企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农业企业的生产要素投入以外来要素为主,自有生产要素较少。农业企业所需土地主要依靠租赁而得,农业企业所需的农业劳动力主要以外来雇工为主,企业主很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性劳动,而以管理性劳动为主,农业企业的资本也有相当一部分以外投资本和借贷资本为主,并且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农业企业内部有明确的层级关系,有相关的科层制度,有具体的分工,是以契约和制度为基础形成的组织。分工理论认为,分工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带来财富的增长,但分工也会带来企业成员之间的协调和管理问题,会导致协调、管理费用的增加。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内部存在着企业主和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纪人”假设的条件下,企业主(委托人)和企业员工(代理人)的目标不完全一致,企业主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持有经济收益的剩余索取权。而员工则是为了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企业主为了让员工与企业目标一致,减少员工的偷懒怠工等机会主义行为,就需要加强监督和控制,而监督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因此,协调管理费用与监督费用就成为企业生产中主要的费用支出。
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相比最大的区别是组织形式的不同(表3),家庭农场是一种家庭组织形式,而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亲缘等为纽带组成的较为稳定的一种组织。由于家庭组织的特殊性,家庭成员与家庭组织的目标高度一致,几乎不存在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引起的监督问题,从而也不会产生过多的监督费用。家庭的亲情使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利他主义的倾向,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家庭组织的效率。
其次,在专业化分工方面,家庭农场内部分工与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不同。农业生产中由于农作物的生物特性,农业生产周期性长、空间分布广阔,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在单个农产品的生产中过细的分工与专业化生产并不经济,因此,农业内部的分工水平较低[10]。如果完全采用工业化的分工生产,会使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产生更多的协调管理成本与监督成本。家庭农场采用家庭经营的方式,目标高度一致,信息资源共享,减少管理监督,更适合农业分工水平较低的特点。
最后,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在生产要素投入方面也存在差异。家庭农场的生产要素投入一般是自有要素和外部要素的结合,很少完全使用外部要素。如资本要素是自有资本和外投资本的结合,土地要素由自己的承包土地和流转土地共同组成,劳动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季节性或临时雇工为辅等。家庭农场经营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变化灵活调整生产要素的投入,提高劳动力的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统一的特点。
表3 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的异同
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点相同点组织形式监督费用分工生产要素来源家庭农场家庭组织,无科层制度低低自有、外部结合国家积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企业组织,有科层制度高高以外来要素为主
家庭农场在家庭经营、社会化生产、适度规模等方面有独特的内涵,是我国积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并不排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组织也是国家积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们与家庭农场并不矛盾。现实中,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组织之间相互融合的情况较为普遍,家庭农场主要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在土地流转较多、经营能力较强、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其它农业组织在农业育种、农资配备等产前服务,农业机械使用、农业技术支持等产中服务,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经营组织比较,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它们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并没有本质上的高低、优劣之分[11]。事实上,我国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没有强制性地规定某一种具体的形式。国家尊重各地农民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允许土地经营“自下而上”进行多种形式制度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然后再根据各地一些好的作法,自上而下进行指导调控,本身就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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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AMILY FARM AND OTHER AGRICULTURAL OPERATION ORGANIZATIONS*
Qu Xueshu
(Department of economic management,Yuncheng university,Yuncheng 044000,China)
Family farm is a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from the family organization. The purpose of family farm is to have the maximum profits. It forms a moderate scale through the land transfer mod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ercial production and intensive management. Family farms have unique connotation in the family business, social production, moderate scale and other aspects. This paper analyzed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family farms and professional investors, farmers′ cooperatives,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re were similarities in family management, land scale, land source and so on, which weredifferent in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tandardization etc.betweenthe family farm and professional family. Therewere similarities in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but they weredifferent in the scale of operation, the scale of the path, the way of operation betweenthe family farms and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Family farms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werenew types of agricultural businesses, but they were different in the form of organization, supervision cost, division of labor and production factors. A variety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can coexist and be not contradictory, because the State encouraged the development of various forms of moderate scale management which was a more flexible system of innovation.
family farms; large and specialized family businesse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10.7621/cjarrp.1005-9121.20160520
2016-04-12
屈学书(1975—)男,山西长治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发展、家庭农场。Email:ququ75@126.com
F320;F324
A
1005-9121[2016]05-0130-06
*资助项目: 2014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家庭农场发展研究”(zs- 2014);运城学院博士科研项目“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