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珉峰
民营银行,或为P2P终极形态
文/陆珉峰
P2P是个怎样的孩子、用什么方法来看待网贷行业群体、网贷行业未来向何处去?听听,业内人士有话说……
近期关于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即将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设置借款上限的消息,甚嚣尘上。在P2P行业集中度加强之季,我认为实行P2P牌照制将成为大概率事件,同时P2P由于具有天生的“普惠”基因,向民营银行发展有较大可能,随着我国民营银行牌照批次的不断落地,民营银行或成为P2P的终极形态。
8月21日周末的一个下午,来自网贷之家的一则消息迅速霸屏。消息称据一位互联网金融高管透露,在数月之前一次政府和学术机构、业界的座谈会上,将出台的《办法》中第十七条设置了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消息仍有待进一步的确认。但我个人并不认同市场上因此产生的“P2P被打压”或“监管借银行之后淘汰P2P”的种种说法。我认为P2P的行业集中度会加强,会有优胜劣汰,但不会是整个行业性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概念自2012年首次被系统性提出以来,互金行业近几年实现了超常规的发展,但在2013年到2015年间,随着泛亚、e租宝等问题集中爆发,社会各界对P2P看法瞬间从“狂热追捧”降为“避之不及”,态度可谓直降到冰点,甚至将其视为骗子的代名词,个别人望P而逃、谈P色变。我认为,当下很多人对P2P的恐惧还是源于对行业的不了解,这会极大地影响行业的发展方向与进程,更会影响到互金对实体经济、小微企业服务作用的有效发挥。当前,怎样看待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本质与发展趋势、如何评价其风险问题已迫在眉睫,我将从“P2P是个怎样的孩子”、“用什么方法来看待网贷行业群体”、“网贷行业未来向何处去”三大视角进行分析。
P2P是个怎样的孩子?可以从五个维度形象归纳其在成长过程中具有的特性:
其一,疯长个子乱着衣。一方面平台数量疯狂增长,规模超常扩张。2013-2015年末累计平台数分别为892、1942、3858;贷款余额分别为268亿元、1386.7亿元、5582.2亿元;行业规模迅速增长,累计成交额分别为1058亿元、3291.9亿元、11805.7亿元。另一方面,行业内资金池、自融、非法集资等违规问题频发,2013-2015年累计问题平台数分别为92、367、1263,其中2015年共计896家,是上年3.26倍,涉及贷款余额共计138.1亿元。
其二,无辜背锅的孩子。目前,全国线下财富公司约200万家,基本不是真正的P2P,且占到跑路平台的五成左右,如鑫琦资产、e租宝等待收金额均高达几十、上百亿元。但线下财富公司跑路,大家往往将责任归罪到P2P身上。去年6—8月份,中国股市剧烈波动,场外配资是重要原因,据测算,当时股票市场外配资市场规模约为1.7-2万亿,而P2P配资规模仅约千亿,结果很多人又将场外配资引发股市波动归罪到P2P身上。去年下半年国内房市出现新一轮上涨,个别地方出现暴涨,很多人都认为首付贷是罪魁祸首之一,甚至有人说P2P搞垮股市又来搞乱楼市,但P2P首付贷总规模不足50亿元,与万亿的房地产相比更是微不足道,其中深圳首付贷规模则为20-30亿元,根本不会是2015年深圳房价上涨40%的主因。另外,裸条事件、跳楼事件凸显出校园贷乱象丛生,这既有大学生信用意识差,也有传统高利贷利用互联网行恶的原因。我认为,P2P既没有那么大能量,更没有那么坏。
其三,做好事不留名。实际上,90%以上的网贷资金流向中小微企业,真正为“嗷嗷待哺”的小微企业缓解了融资需求;尽管P2P综合收益回归理性,仍是相同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2-3倍,可以为广大投资者创造出可观的投资收益;而P2P、股权众筹等业态发展有利于社会融资结构的转型升级,互金行业具有发展投贷联动模式的完整金融生态圈;互联网金融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等天然优势,能够填补缺失市场、服务长尾市场,与传统金融形成互补、激发金融市场活力。
其四,生态环境多困境。银行存管利于平台市场规范经营,但银行提供资金存管业务,平台一旦出现跑路对其自身会有负面影响,因此银行对平台资质提出较高要求,截至7月10日,仅149家平台与银行签订协议(6.34%),成功对接的平台仅48家(2.04%);平台盈利模式不支持平台持久发展,根据2015年10月测算,单个平台盈利平衡点约为57000万元(成交额/每年),尽管行业规模持续扩张,但仍有近95%的平台尚未实现盈利;P2P刚性兑付困局难破,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增至1.81%,而不少P2P仍宣称其资产能保持0逾期、0坏账。基本是利用自有资金等方式垫付,无疑更增加了经营压力。
其五,天生资质有优势。一方面有缺钱的主体,2015年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据测约18万亿元,按历史平均增速测算,2020年底将增至34万亿,可见有资金需求的基础;另一方面有资金供给者,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升,2015年底,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110万亿,高净值家庭增至201万户,到2020年底将分别增加到196万亿、346万户,从而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供给支撑。
用什么方法来看待P2P?我们应当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一分为二、全面客观地来分析网贷行业,我个人有个“五看五不看”的基本原则跟大家分享。
其一,看结果,不能只看过程。
其三,看实质,不能只看表面。如讲“反而加重小微企业融资负担”的观点就是伪命题,小微企业的高贷款成本源自其高风险,从民间借贷的成本可能更高,然而P2P的资金获取速度快、额度高。
其四,看逻辑,不能人云亦云。对P2P的恐惧源自对行业的无知,不了解的人只听说互金行业中P2P业态,并把P2P看成跑路的代名词,逆推回来就认为互金企业是跑路公司,进而导致对行业整体的完全否定,这种逻辑带有明显的推理错误。
其五,看趋势,不能只看眼前。“专项整治对行业来说是不利影响”的观点显示出其视野狭隘,短期看确实会对平台数量与成交规模造成抑制效应。但长期来看,整治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高网贷投资的安全性与规范性,当前交易规模的恢复性增长表明了投资者投资意愿的坚守,因此网贷行业的长期走势仍是利好。
对于互金整治后P2P的发展趋势,我个人持比较乐观的如讲“网贷行业同实体经济发展完全背离”的观点就与实际相悖,事实上P2P行业资金的90%以上均流向个人消费、小微企业,真正意义上将民间资本引流到实体经济中,在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的同时,极大地激发个人消费潜力与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小微企业的高贷款成本源自其高风险,从民间借贷的成本可能更高,然而P2P的资金获取速度快、额度高。
其二,看整体,不能只看局部。
如认为“网贷行业本质已脱离金融属性”的观点就缺少整体观,从P2P投资的整个运营过程来看,一个完整的资金流通过程中,P2P不仅起到了信息中介的作用,在整个过程中更是起到金融中介属性的作用。预测,整治后网贷行业将成为更稀缺的金融资源,这主要基于我对互金发展“四个大概率”、“三个较大可能”,以及“三个可以预见”的专业性预测。
“四个大概率”分别为:(1)平台数量大幅减少是大概率事件:违规平台被清理出局、亏损平台被淘汰或死掉。管理部门出台监管政策,一批拒之于门外。(2)成交额大幅增长是大概率事件:鉴于债市低迷、楼市价格高扬、银行理财收益低,P2P仍是较好的投资选择,行业成交量将进一步增长,贷款余额规模2020年底或将增至十万亿元;(3)银行存管是大概率事件:根据银监会最新的P2P资金存管意见,联合存管模式将被否定,并对平台资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今后有无银行存管将成为网贷平台的生死线;(4)实行牌照制是大概率事件:只是形式上或有差异,这将有利于对P2P业务做出明确划分,避免以P2P名义从事其他互金业务,P2P牌照将历史性成为继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十二种金融牌照之后的第十三种金融牌照。
“三个较大可能”分别为:(1)向民营银行发展有较大可能:P2P具有天生的“普惠”基因,且未来业务将完全在线上开展,大力发展民营银行是今后一大国策,但当前已有民营银行草根性不足,而P2P正好迎合民营银行的草根性,因此,民营银行或是P2P的终极形态;(2)行业集中度提升有较大可能:P2P网贷行业实现第一个1万亿元用时超过7年,而2016年前七个月的累计成交量就突破1万亿。进入专项整治后,保守估计85%的中小平台交易量在萎缩,而行业成交量一直在增长,因此可以预见大型平台的行业集中度可能极速提升;(3)P2P利率与银行理财价格背离度缩小有较大可能:互金整治后行业经营愈发规范,同时在经济中低速增长背景下,网贷利率将回归理性,与银行理财产品价格的背离度将进一步缩小,这样网贷行业才能体现出低成本的竞争优势。
“三个可以预见”分别为:(1)差异化经营可以预见:当前平台同质化现象严重,领域垂直细分化、经营战略差异化将成为必然趋势;同时,网贷产品横向差异化,即针对行业或区域特征进一步细分;(2)专业化、信息化监管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监管要用互联网手段解决,今后监管更加专业化、信息化,即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实时监控,针对发标情况、借款信息、资金流向、坏账等进行重点监督;(3)担起小微企业与消费金融主要角色可以预见:未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持续放大,消费金融市场空间巨大,而网贷行业正契合了这两类金融需求的特点,P2P将成为小微企业和消费金融的主要承担者。
注:根据2016第二届中国(上海)互联网金融峰会陆岷峰博士发表的《整治后网贷行业将成为更稀缺的金融资源——基于网贷行业的现状分析与未来展望》主题演讲及资料整理。
(作者系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