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绍亚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任务和内在要求,为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组织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正在重塑,社会矛盾日益多样多发,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构建全民“共建、共享、共治”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构建科学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建体系
以新理念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以“全民共建共享”为核心的全新社会治理理念,是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要求我们在社会治理中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社会治理模式应从单纯依靠政府进行管理向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转变,从单纯依靠行政管理向注重协调、协商、合作转变。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以新体制保障多元主体有效参与。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利益和机制关系,强化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从而形成各主体协同、合作、良性互动的社会共治局面;通过推进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充分尊重民意,顺应人民广泛政治参与的需要,让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的方方面面,创造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社会环境。
以新模式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快构建全民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只有社会各治理主体比较充分地参与,进行比较充分的协商,达成尽可能广泛的共识,进而采取相互配合的治理行动,才能有效化解利益冲突,促进和实现利益共享,构成良好的治理关系,实现良性社会秩序,进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建立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要的共享制度
着力完善保障共享的基础制度。健全利益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是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联系,舒缓社会关系紧张的重要举措。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新闻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及时处理群众的利益诉求。创新利益协调机制。协调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凡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原则,积极推动各有关方面同群众对话、沟通、协商,把民主协商的过程变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赢得群众理解支持的过程,预防和减少因缺乏协商导致决策不当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完善利益保护机制。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大多是由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引发的。必须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帮助群众解决利益保护方面的现实问题。
着力健全形成共享的服务体系。突出普惠型公共服务。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消除地区、行业、城乡之间以及个人身份之间差异的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心态、减轻社会压力、减少和预防社会隐患。突出文化教育、健康卫生服务,着力缓解供给不足与严重不平衡的矛盾。特别关注以住房、交通、能源、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建立健全公共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监控能力,建立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强化提升型人文服务。关注群众对政治参与的期待,充分调动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加强建设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便利的司法服务。推进综合型社会服务。重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功能培育,迅速扩大社会组织规模,增强社会组织的成长能力,扩展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和覆盖范围。重视自治组织自我服务功能的提升,保护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特别重视无歧视的差别化服务,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类别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在综合服务体系中各得其所,各取所需。
着力构建实现共享的体制机制。实现共享是社会治理的最高价值和根本旨归,是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与高度统一,也是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实现形式和汲取路径。共享的实现,归根到底需要有体现公平取向的制度安排和共享机制作坚实后盾。制度的稳定性明确性能够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共享权,促进社会公平。只有在公平的制度体系的引导和规范下,才能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和化解矛盾冲突中始终秉持公共性原则,增进人民福祉,创建起“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局面。因此,应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机制来保障人民群众共享的实现。当前,要大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快构建民生社会建设制度和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监管制度等,让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共治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创新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共治机制
推进协同治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统筹各种资源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各种矛盾纠纷。进一步更新观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发挥诉讼、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信访、协商和解等多种解决方式的综合功能,善于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推动各种解决方式、手段之间的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良性互动。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使矛盾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实现综合治理,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在党委、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和优势,凝聚群众智慧和力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群众自治良性互动。建立社会参与协同机制。社会积极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方式,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活力源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完善社会力量引入机制,为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力量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政府部门应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矛盾调处综合机制。构建人民、行政、司法调解联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调解工作体系,建立统一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作为社会矛盾解决平台。构建全覆盖调解工作网络,为群众提供“一揽子解决”诉求的服务平台,让群众在家门口反映诉求,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注重整合资源,努力实现各项机制的优势互补和有机衔接。
坚持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依法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社会治理,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要在全社会培育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坚定信仰和法治意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要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让诉求的实现,纠纷的解决,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作者单位:盐城市人社局)
责任编辑: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