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交通事故致伤残,寻求法律援助获赔偿

2016-10-13 21:13
分忧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交警大队人身法律援助

[案情]2014年9月4日,闫某驾驶货车沿公路行驶反向超车时,将与其相对方向行使的陈某及所骑自行车撞倒,造成陈某、自行车乘车人毛某受伤。经某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毛某是山东省某县农民,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正在某市打工,身受重伤,无钱治疗。在某市交警大队的协调下,闫某向毛某支付了1.4万元医疗费,随后,闫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调解。为了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毛某来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中心指派隋律师承办此案。隋律师随即代理受害人向某市公安交警大队提出申请,要求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毛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隋律师找到某市公安局与毛某居住的社区反映情况,验明情况后,公安局协调派出所为毛某出具了居住四年的证明材料,社区也为毛某出具了在本市打工为生的相关证明。随后,隋律师代理被害人向某市人民法院以闫某、肇事车辆登记车主袁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2015年11月27日,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毛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总计76915.40元。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后向毛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872.00元。至此,历时一年之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圆满解决。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民工作为当今社会的特殊群体,大多身处他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投诉无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责任。本案中,援助律师为了实现法律赋予受害人平等的保护权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了能够据以认定客观事实的有力证据。庭审中,律师按照证据规则结合法律规定,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代理意见准备充分,最终取得胜诉,维护了受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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