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两年前发现丈夫有外遇后没几个月就主动提出离婚。当时我们二人因为年幼的孩子抚养权问题没少发生争执,最终我妥协将孩子交给前夫抚养,我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是离婚后的大半年时间我仅仅见了孩子一次,因为公婆从中阻拦,我无法正常探视孩子。于是我只好做出了“让我看孩子就给抚养费,不让看就不给钱”的决定。然而我的做法又惹怒了公婆。现在公婆又以我不给抚养费为由“理所应当”地拒绝我探望孩子。我想请问:如果我一直不给抚养费,还能否探望孩子?
答:
要求行使探望权,本身属于母亲愿意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一种表现。亲情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弥足珍贵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权利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这种阻止隔断了子女与母亲的感情交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作为母亲,主张探望孩子的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