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当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2016-10-11 15:38胡九如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7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

胡九如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其内涵是在于要求一切行为过程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本质在于防止一切专横与非法滥用国家权力,以此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注重法律的程序的正当性已经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价值取向,如何从法律程序上保障公民权利,在近几年中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民权利;权利制约;程序保障

一、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保障作用概述

正当法律程序蕴含着数千年来人类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自身基本权利的关怀,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系统的理论体系,在英美国家中较为特色的就是其宪政制度。正当法律程序对于公民权利保障的作用和价值,是其他法律所不能够替代的,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

(一)正当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平等的基础和前提。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经说过,要形成法治有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第二个是所被遵守的法律是一部良法。法律遵守不仅仅包括实体的内容,也包括其程序性规定;

(二)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必要的方式和手段,程序法通过规范限制权力的运行,通过为权力的运行设置法律运行轨道,从而使权力有顺序有节制地运行,使权力的适用遵循预先设定的法律指向和目标,以实现权力设置的目的。

(三)正当法律程序是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途径,正当法律程序保证公民的权利实现的途径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紧密结合而形成一个精密的制度。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程序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程序虽然有巨大的进步,但是还是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制约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真正实现。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宪法缺乏类似“正当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小法对与公民基本权利有着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整个宪法典来看,几乎都是原则性的宣言,无从得以实现和救济的途径。我国宪法对与程序性的规定几乎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条文主要由两个:第37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犯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两个条款只是限制了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作出了程序合法性的规定,而并未提及公民具体的程序救济方式。这就使得公民此类权利无法得到切实地维护。

(二)监督监察体制不健全,无专门的权利保障机关。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也没有设置审理和违反宪法案件的专门机构,更没有这方面的特别程序,监督监察机制十分不健全。而现阶段我国对于那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是依据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进行司法救济保障权利。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能够在司法审判中援引,程序的缺失导致宪法诉讼一纸空文,缺少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使得我国目前所出现的宪法问题都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这也给公民的基本权利带来严重的侵犯隐患。

(三)国民及司法执法人员程序正义理念淡薄。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君主专制的封建思想对国民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我国的民众对于自身权利保护的司法意识淡薄,对于法律程序的价值忽略,公众的法律素质的低下使得我国的权利保障的实践很难实现。与此同时,我国执法司法队伍程序意识的缺位,在不同程度上违反程序的规定,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十分严重,这就必然又导致公众对于程序的不信任,使得程序在民众心中失去权威,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实现和保障人权,也不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三、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完善建议

通过以上对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的问题分析,我们应该完善我国公民对于基本权利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途径,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在宪法中应增加设置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文。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一项普世性宪法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目前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有相似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文,它在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意义重大。所以应该为我国宪法所移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可以为部门提供法保护公民权利提供宪法根据和原则性向导,来解决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同时还可以根据此原则为违宪审查提供审查法律的依据。根据这个原则,违宪审查机构就可以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细化公民程序基本权利条文。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做了一系列列举式的规定,然而缺少具体有效的可操作性的程序权利的条款。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所以还需要明确我国公民的各种程序性权利,比如选举性程序权利、听证性程序权利及诉讼程序权利等, 至此为公民基本权利程序的保障提供一个详细的程序设置做指导。

(三)设立宪法诉讼程序,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将我国宪法纳入司法的范畴内,使宪法诉讼具有司法的可行性,现已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研究与宪政实践的普遍关注的问题,引起国内的热议。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系,需要特定的立法和完善系统,并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完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四)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程序在英美国家当中普遍采用,一般是指立法机关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等著名学者、当事人及与法律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等到会表达其意见,为立法机关审察议定法律提供依据与参考的一种制度。因此立法听证制度解决的是立法过程中的的民主性问题。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保障公民对立法表达意见的权利。

(五)追究违反程序的责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切实保障程序有效的适用。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立法机关应以出台相关规定,追究违反法定程序具体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在审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人员,可以根据其违反的程度来追究其责任的大小。这也就是说要对审判过程中程序上的违反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四、结语

从开国以来从宪法的实施来看,我国的公民权利的保障之路还是任重道远,宪法当中程序的缺位使得公民权利的保障没有有效的救济的程序途径。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角度出发,论述了程序正当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作用,以及我们国家目前人权保障方面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希望我国在对于程序这一方面无论是公民意识还是立法方面都能够提高重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关切,更好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 胡冰兵:宪法程序价值之考量[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2] 刘旺洪: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程序论略.法学研究第5期[J].2006.5

[3] 杨中夏:论正当程序及其价值 [A]. 咸宁学院学报.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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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婷婷: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A].高教论坛.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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