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坠物,责任分担方式不同。对于坠物来源明确,但侵权责任人不明的,法院往往认定为共同侵权,几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2015年长沙高空坠物案,买菜回家的谢女士路过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1楼时,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事后,谢女士将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吴某等69名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就认为,作为五一东村13栋房屋的所有权人,69名业主对房屋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均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五一东村13栋全体业主对房屋的公共部分疏于管理,致使楼顶水泥板脱落砸伤人,对于谢女士受伤存在共同过失,因此全体业主应对谢女士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案件中各共同侵权人难以确定,因此法院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未验收的房屋,开发商也可能担责。比如2011年下半年,烟台市民李某的轿车在高层住宅楼下的停车场内被某楼层的外窗玻璃砸中。法院认为,房产商、物业、王某三个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玻璃脱落不存在过错,依法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只能证明坠物来自建筑物,但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法院往往判决全体业主共同补偿责任。前文提到的成都“高空坠物连坐案”即是如此。
对于连带责任的判决,受害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的被告要求承担全部赔偿,然后由该被告对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一般受害人可以选择履赔能力最强的被告。
对于共同补偿的判决,每户业主只对按比例分摊的补偿责任负责,简单地说就是各付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