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引争议

2016-10-11 02:07
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前科网约车网约

网约车司机的准入门槛一直模糊不清,导致不少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进入该行业,这种状况即将发生改变。2016年7月1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滴滴出行,发布了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严重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都将被一票否决、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

而这项标准出台后,却在舆论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支持者将自己代入具体的乘车情境中,认为有前科者身上携带违法因子,若乘其车会危及人身安全;而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对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是一种就业歧视。

网约车司机禁入标准涉嫌就业歧视

滴滴出行驾驶员的禁入标准,采取的是“一票否决”模式。换言之,只要留下“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前科,在滴滴平台将终身不再具有申请成为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这样的禁入标准,不可谓不严苛。但设置禁入标准,秉承的还是传统的管制思维,这与网约车的开放共享形象,无疑存在抵牾之处。

让有前科的人也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如果一个人只要有了某种前科,就被认为不可改变,就应该被终身歧视,前科就将成为洗不掉的“红字”,这显然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对于“前科公民”的限制性就业规定,相关立法都很谨慎;相比之下,网约车驾驶员禁入标准,似乎随意了些。而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都没有禁止“前科公民”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出租车如此,网约车又特殊在哪里呢?

《刑法》对于有前科人员规定有“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既然如此,网约车平台为何不在明示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把选择权交给乘客?网约车毕竟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不可能十全十美,与其追求“一劳永逸”的强力监管,不如信任市场的纠错机制和完善机制。

乐见网约车自立家规

似乎自网约车诞生之日起,由于不同于传统出租车市场的定额管理,网约车司机的构成有着相当的开放性和随机性,所以对网约车安全性的疑虑便一直都存在。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产生冲突的概率,其实并未必比传统出租车行业更高,但每次网约车发生安全事件,总是相对更容易被放大。这里面除了社会舆论对新事物的“偏爱”外,或许也反映出社会所蕴藏着的一种非理性恐惧,从而加剧了企业本身的保守。

目前,立法层面的网约车管理规定仍未出台,在这样一个弱监管领域,迫于外界重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网约车平台在安全上有更为严厉的规定,似乎并不难理解。因此,与其苛责网约车平台的保守,不如呼吁尽早建立一套符合网约车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的管理规定,如此才能真正有效规避这种可能存在尺度争议的自我管理办法。而由此也会引申出另一个更加现实的问题,企业自设的内部标准往往高于法律所设立的底线,那么其尺度到底如何把握,谁来负责筛查司机,这些都应该在网约车管理“国标”中予以明确。

一家公司或一个行业的发展,从来不能违背社情民意与官方态度。在网约车“国标”尚未出台,社会之于网约车仍存在安全隐忧或偏见的社会背景之下,网约车平台对于安全的考虑自会趋于保守。与其说这是一种公开化的“歧视”,不如说是在现有市场环境下,出于“自保”的一种条件反射。因此,相较于单方面指责“负面清单”,网约车市场所面临的真实生存环境,或更值得公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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