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黎标
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打击贪污腐败力度最大的皇帝之一,他在登基后不久便采取了诸多措施来抑制腐败问题。深层次分析,这些措施涉及法律制度、机构设置以及社会舆论等诸多方面,是全方位的治贿策略,在当时封建社会的背景下具有深远的开创性意义。
一、抑制贪腐的指导性思想——重典治国与明刑弼教
在诸多措施中,首先值得研究的是朱元璋的“吏治”思想,这是其一以贯之的指导性方略,在其综合化措施中具有全局性作用。总的看来,朱元璋抑制贪腐的思想方针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重典治国”,其二为“明刑弼教”。
所谓“重典治国”,即以“严苛的法律和刑法来治理国家”,是传统法家的重要观点。出于使臣民畏惧的考虑,朱元璋将其加以吸收利用,形成整顿贪腐的重要思想。朱元璋认为,通过重刑的处理,等到社会秩序稳定、统治基础牢固,即局势从乱世转为治世之后,就应该相应地改变重典治国政策,采取较轻的刑法来治理国家,“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重世轻也”。
所谓“明刑弼教”,出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意指用刑法晓谕人民,使人民都知道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事实上,在董仲舒倡导的“三纲五常”论逐渐受到重视后,明刑弼教思想受到长时期的冷落。宋代以后,朱熹对明刑弼教思想进行了重新阐述:“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自此,明刑弼教思想既巧妙地避开了违背圣人之道的观点,又充分地为其合理性做了辩护。到了明初,被朱元璋引之为法律纲领,大加推崇,从理论和实践上把明刑弼教思想推到了新的高度。
二、完备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明初治贪的一大亮点。朱元璋登基后,便亲自主持《大明律》和《明大诰》等法律规章,其中对腐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解释,为反腐奠定了法律基础。
总结明朝法律,主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法律制度全面,这主要体现在《大明律》中,其二是惩罚措施极为严苛,历朝历代极为罕见。
在《大明律》中,受赃问题被作为一个专门的条目来进行分析和定罪,其规定的详细和全面为历代罕见。其中,关于受贿问题就有十几种之多。
例如,关于受贿问题规定的全面性,其中规定:受财枉法,按犯罪主体身份分为有禄人和无禄人,并分别规定了有禄无禄对象受贿的处置情况,例如,“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此外,在针对受贿情况上,处置办法也有所不同,如律文中明确了嘱托办事和私和公事等情况,“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而在私和公事上,“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上笞五十”,而“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除《大明律》外,朱元璋在处理腐败问题方面手段极其严厉,刑罚众多。这集中体现在《明大诰》之中。
洪武八年(1375年),鉴于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朱元璋要求整理这一年的审判贪腐方面的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包括《大诰一编》及之后的《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四部分,统称为《御制大诰》。
《明大诰》之中,所记罪案众多,如诽谤皇帝、抗粮抗差等。其中,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到一半左右,如郭恒案、贪污税粮案等。对这一问题,朱元璋极为重视。一方面,针对贪腐问题的处置极为严厉,如“起解官物,卖官差贪者,族诛;贪赃纳贿,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其严苛程度在历代极为罕见,重典治国思想体现得淋漓尽致;另一方面,针对贪赃枉法的官吏,牵连甚广,如郭恒案中死者数万人,惩处之严厉,株连之广,极为罕见。或许也是因为这一点,朱元璋之后,《明大诰》基本上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有力的监察制约机构
在治贪问题上,由于贪腐官员群体本身就拥有极大的权力,因此单纯依靠法律并不能起到预期效果。朱元璋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设置了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以制约权力。
例如,他设置了一系列较为完善并独立的监察机构。明朝的监察机构包涵甚广,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等。在中央,设立了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都察院,集纪检、组织、公安司法等职能于一身。
此外,为加强对吏户礼兵刑工等部门的监察,他设置了文科给事中,专门负责监察六部。地方上,设立了独立于中央监察机构的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皇帝负责,主要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等。
四、广泛的民间舆论宣传
在朱元璋的反腐措施中,发动群众是一大亮点。不同于其他统治者,他赋予下层民众以极大的监督权,试图借助人民的力量来抑制腐败的发展。
首先,他把《明大诰》等司法材料发放到每家每户,以提高民众的识法程度,培养民众的法律素养。他规定:《明大诰》每户一本,家人传诵,家有《明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明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这就在无形中提高了《明大诰》的地位。其次,学校课本和科举考试也以《明大诰》为试题,使得《明大诰》内容在知识分子之间广为流传,当时各地讲读《明大诰》的师生来京觐见者达十九万余人,初步达到了朱元璋设想的“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的目的。第三,朱元璋规定,普通百姓不但可以越级告状,而且还可以把贪官直接缚至京城治罪。例如,《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就记载了农民陈寿六等将顾英绑至京城的事例。朱元璋不但对其大加重赏,还声明,凡对陈寿六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律族诛。这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史和法制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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