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税收制度: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行为时,对转让方或销售方按交易金额的5%征税。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因不动产买卖、典当或交换而订立产权转移变动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实行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按城市规模不同,税率分为7%、5%、1%三挡。我国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营业税,在征税的同时,也一并附加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2014年,上述4类税收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11.8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18.63%。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只针对单位纳税人),个人住房房产税(上海、重庆的试点)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缴纳。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四档幅度定额税率,按年征收。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外的企业以及国内个人。
上述两税开征以来,收入规模一直很小,增长也非常缓慢。2014年这两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大致为3%,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
2010年,在房价持续上涨的形势下,国务院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随后,重庆、上海分别颁布了《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1月28日起开展房产税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