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纠葛:以1930年代广州市电力公司商办权争夺为中心

2016-10-10 08:37夏巨富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官商市政府电力公司

朱 英 夏巨富



官商纠葛:以1930年代广州市电力公司商办权争夺为中心

朱英夏巨富

[提要]清末英商创办的广州市电力公司,历经外资、官商合办到商办的过程。1932年7月9日由于各种因素被广州市政府收归市营。政府的强制接管行为,引起海内外同业、商会、社团等的广泛反对与共同声讨,并支持电力公司收回商办权。此后数年,官商之间展开以争夺电力公司举办权的博弈。尽管南京国民政府下令将其发还商办,但是地方政府并未践行,电力公司命仍由官办。其背后涉及到民营公用事业的商办权的合法保障性问题,抑或是变动政局中如何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体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利的博弈,官商之间的隔阂,从而凸显了双方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

广州市政府广州电力公司商会电业同业公会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的近10年间,对于作为特殊公用事业范畴的水电企业,究竟应该收归公营还是继续由商私营,不断产生争议甚至引发较大规模的官商矛盾冲突。 1930年代初发生的广州市电力公司整理接管案,是当时争议较大、影响也较广泛的一个案例,从中不难看出由于公用事业是比较特殊的行业,涉及广大民众日常生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稳定也不无影响,而政与商之间经营公用事业的目的与动机存在差异,甚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处理相关具体问题的出发点也有所不同,导致公用事业的经营与管理矛盾甚多,似乎找不到一个无法令相关各方面都满意的解决方案。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①侧重考察公司如何应对政府的整理接管?全国同业与商会的呼应及效果,分析其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并兼述公用事业之经营管理的复杂性,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

一 、电力公司及同业对市政府接管的抵制

广州电力公司起初由英商在清末创办,1909年两广总督张人骏以毫银约150万元收回,由官商共同筹资接办,定名为广东官商合办电力有限公司。1919年因公司官股已相继售与商人,遂于当年改为商办广州电力公司,是当时设厂较早且规模较大的商办电力企业。至1929年,因窃电现象比较普遍,加之政府机关欠费和煤价过高等诸多原因,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困难,提出以改良线路、严禁偷电、催缴欠费以及每度电收费由0.20元恢复至0.25元等为主要内容的整理计划。但广州市政府指派之专人进行调查后,提交报告认为电力公司存在问题甚多,经营难以为继,而且责在公司,须从多方加以整顿。1930年7月广东省建设厅决定对电力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整理,后延期为二年,由广州市政府接办。到1932年7月,广州市政府训令接管电力公司,改商办为市营。

市政府接管令下达之后,公司股东 “极力反对,曾在香港召集股东会议,讨论事项,并呈请省府转饬收回市有成命。”②随后,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具体应对之策。出席会议的股东40余人,约占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法定人数。与会股东争相发言,坚决反对市政府接管公司,有的指出市政府“以一纸命令没收,藉评价为和缓手段,以给还为骗人口惠。现于没收自来水公司后,发回一纸无用库劵,今日没收电力公司,当亦如此。”③从中可知此前市政府即已接管广州自来水公司,④现又对电力公司故伎重演,并非偶然事件。另有股东强调“本公司被市府以命令收管,实在破坏信约。从前以电力权让渡于外商,我等恫于利权外溢,乃用百余万元赎回电权,其时仅得小机四座,吃亏甚鉅,所以极力争回者,实在为国家争光荣,为国民兴实业。”⑤对于市政府所称之接管公司的理由,不少股东在发言中也予以批驳,认为市政府“以一纸命令,将公司收归市营,可谓绝无理由。因公司自整理后,由亏本而进到有盈余,已无破产之虞。”⑥有的还指明公司存在的某些具体问题与政府管理不力多有关联,例如“我电力公司发电一万度,而所收电费仅得三千度,此为国家未有之怪现象,其余七千度,机关及住户,驳街线插电镖,尽量将电力滥损耗,遂归咎电力公司之电力不足。”⑦出现这种状况显然极不合理,而究其责也自然不应由公司承担。

此次股东大会经过讨论,一致同意通过相关议决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体股东不接受市政府没收电力公司归市营命令。

二、议决呈请西南政务委员会、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取销市营命令,将电力公司交回商人自办。

三、议决分别提起诉愿诉讼交常务办事员办理

四、议决本日到会股东占三分二以上,依法有效,以后无论任何股东非经本会会议议决交由常务办事员执行者,不能代表全体发表言论,及与任何方面接洽负责事件

五、议决由七月八日起,所有股票及印鉴,不能转名,偷有转名,亦作无效。⑧

由上可知,广州市政府下达接管电力公司训令之后,公司股东群起反对,并得到全省同业以及商会的支持,但却成效甚微,省市政府并未因此而改变态度,仍然拒绝公司请求,坚持实施各项接管步骤。

二、全国电业的呼应及行动

除了粤省同业公会和全国电业联合会的声援外,各地同业公会及相关企业、团体也纷纷发出声援之词,支持电力公司维持商办。归纳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政企之间围绕该案反复争论的焦点,实际上主要是电力公司经营权的争夺。双方在博弈中均未妥协,引起国内外同业的广泛关注,对电力公司予以广泛同情与支持,对粤省当局粗暴的行政接管表示抨击。及至中央政府也提出应考虑电业界吁求的饬令,但广东地方政府仍坚持将电力公司接管收归市办。此种现象表明1930年代中央与粤省之间政令不通,反映出陈济堂主政广东,敢于置中央政令于不顾,此种政治态势必然致使该案难以按照商家的意愿妥善解决。

三 、整改后各地商会反对与政府应对

由上可知,该案发生后引起海内外商人团体一致声援和对政府的强烈抗议,此番支持浪潮可谓声势浩大,体现了广州商会的海外联动能力极强。一个地方企业被政府接管为什么会引起海内外商会广泛关注和反对?揆诸史实,主要应有以下原因:1、该案涉及商人合法切身利益被侵占,作为体现工商业者意愿的的商会理应据理力争;2、广州商会和同业公会共同支持电力公司不断申诉和求援,获得了海内外商会的积极呼应,体现出海内外商人团体具有的联动机制与影响;3、该案明显违反正常商业秩序与中央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虽属地方个案但却会带来严重后果,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整个工商界全局利益,故而海内外商会均态度坚决而积极地参与声援行动;4、从海外华侨商人的籍贯看,以广东、福建籍居多,海外地区尤其东南亚各国中华总商会的领导人中也有不少属粤籍,自然会密切关注该案,加之其与侨商回国投资能否受到保护息息相关,海外华商会当然旗帜鲜明地对国内商人商会的诉求予以支持。然而,尽管有海内外商会的一致呼吁,但粤省地方政府并未作出实质性妥协,电力公司的诉求仍未实现最终目标。

广州电力公司整理接管案经过数年官商之间的博弈,最终只是以政府偿还股东股本而告结束,公司则未能摆脱被政府接管的命运。透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出1930年代陈济棠主粤时期的广东偏安一隅,游离于中央,对于中央政令的“抵制”情形。广州政府敢于违背中央政令,强行收回电力公司,说明陈济棠主政广东具备较大的独立性。而电力公司整理案真实反映了该时期政治派系纠葛对经济领域的深刻影响。广州政府粗暴的接管民营公司势必导致产权变更,影响经济秩序的运行。陈主粤时期的地方割据态势,实际上影响了正常商业决策与执行,尤其无视中央法规,凸显了“占山为王”的态势。而该时期广东地区官商关系,通常情况下都是官处于强势,商处于弱势,其结果就是官权渗透抑或侵蚀商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该案不仅仅表现为经济利益纠葛,更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的反映。

① 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台湾学者王树槐的《上海闸北水电厂商办的争执,1920—1924》,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5期,1996年6月;《九江映庐电灯公司:自营与政府的整理(1917—1937)》,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7期,1997年6月;《国民政府接管民营电厂的政策与实践—以南昌开明电灯公司为例》,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8期,1997年12月;《政府接管前后的广州电力公司,1909-1938》,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9年第31期。

②《电力股东反对市收》,广州:《银晶日报》,1932年8月22日,第4页。

③⑤⑥⑦《股东大会会议情形及议决案》,广州电力公司董事会编:《广州市政府收管商办电力公司案》,1932年印行,第2、2、6、3页。

④ 参见王德海:《政府接管前后的广州自来水公司1905-1938》,华南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硕士论文,2007年。1926年市政府接管自来水公司,遭遇抵制后失败,第二次于1928年12月成功接管。

⑧ 详见《广州电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录》,济南:《新电界》,1932年第2卷第8号,第8页;《商办广州电力公司股东大会议决事项》,《广州市政府收管商办电力公司案》,第6~7页;以上议决案,并在广州《公评报》1932年7月30日第1张第3版中刊登。

⑨ 参见《广州市府强收电力公司》,上海:《申报》,1932年8月25日,第3张第12页。

⑩《广州电力公司力争须归商办》,上海:《钱业月报》1932年第12卷第10期,第12页。

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李振武]

K2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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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4X(2016)05-0109-10

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巨富,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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