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价值及其应用

2016-09-29 03:04宋世勇
职业技术教育 2016年14期
关键词:廉洁教育法学专业

宋世勇

摘 要 针对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困境,可尝试重视培养法学毕业生毕业“出口”为主的“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解决方案。其要点是,发挥法学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任课教师在准确认知专业出口方向基础上的把控课程内容的综合能力,构建合理的对应性法学专题教学模拟情境,建立真实有效的实习基地,在任课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教学过程中尽量缩小高校教学与社会真实需求的差距,让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坚守廉洁自律的同时能尽快担当起所在岗位的职业角色。

关键词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职业专题;廉洁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14-0030-04

一、中国法学教育与就业现状分析

法学在中国的高等教育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法学专业在我国高校中分布很广,有纯粹的政法高校,有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也有一般大学或学院的法律教研室等。每年各高校为国家培养了从专科到研究生不同层次的大量的法学专业人才,可以说贡献巨大。但在巨大贡献背景下,出现了不相称的社会反响。在中国近几年的专业就业率排行榜中,法学专业一直处于被亮“红灯”的区域,属于就业及其困难和严重竞争的一类。笔者通过查阅猫扑网、天涯网、新浪网等即时资料信息,归纳其原因,发现社会普遍认为是法学专业门槛设置过低、各高校普遍开展法学专业导致法学毕业生绝对数量过大,以及法学专业教学内容与社会脱节严重等原因造成[1][2][3][4]。

笔者认为,各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普遍设立和持续不减的招生高潮,说明了其巨大的市场需求性。当然,不排除个别高校,为了通过法学这一文科专业获得更多的财政教育资金支持,因为法学等文科专业不需要过多的实验设备,基本是超低成本投入。但是,在分析这些负面基础因素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的问题是,一个专业的好坏以及是否应该存续发展,要综合分析,最基本的就是要从“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入口”显示的是招生的生源数量,“出口”显示的是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就业质量,如果生源数量在毕业生就业质量持续被亮红灯的基础上还在不断增长,那么说明这个专业一定有其存续的合理性以及巨大的发展潜力,在某一方面暂时出现了不可知的因素,干扰了这种合理性的外显及发挥作用。 据调查,我国大量地区,如三四线城市及其乡村、西部贫困地区等,存在司法队伍严重不足的窘况。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开展,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出口会更宽,市场需求会更大,这是法学专业虽然持续在就业数据方面亮红灯而招生数量持续高涨的根本原因。

二、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实行专题式教学技术的价值所在

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与政法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不同。主要不同点在于培养方案的制定、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的设置以及任课教师的确定等。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发展必须走特色发展的道路,这里的特色指本校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优势互补,除了重视法学一般教育的学术性之外,突出理工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与技术性特征。法学专业在进行学术知识教育的同时,要依据本校特色,搭建毕业生就业平台和实习基地,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学生“职业生涯”的特点注重对毕业学生“硬技能”和“软技能”的培养。其中“硬技能”指的是技术技能;“软技能”一般包括更容易被人雇佣的技能、交流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等[5],而无论哪一种技能,只靠课堂教育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在日常教育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这种“软硬技能”的综合培养。如何更好地平衡与协调课堂教学的应有效果与社会实践需求的关系?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是遵从“软硬技能”原则,适时开展“职业专题性”教学。

职业专题性教学和普通传统授课式教学的区别在于,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更多地借鉴研究生教学的模式,但是照顾到了本科阶段基础学习的需要。在目前的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中,普遍采用专题式教学,目的是通过具体的专题让研究生在原先学习的基础上更深入地思考,从而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能力。在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阶段适用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特色发展的需要。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绝对数量比政法专门高校要少很多,学习方向一般是遵循本校跨领域优势学科的互补和互通而确定的,往往比较具体和明确,这对于学生学习目标的确定和实现更有帮助。理工类高校有政法专门高校不具备的专业综合优势,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强调基础全面而又专注专业,对法学专业的特色竞争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社会实践的需求。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国外不同,中国的法科学生在本专科毕业后如果直接踏入社会工作,往往是没有任何过渡,而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只能在司法实践中去摸索和学习。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在兼顾了基础理论的同时,糅合了大量的法律实务,让学生以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律师等不同职业身份参与到不同的真实案件中,以大量的专题训练去强化理解学习的基础知识,做到“活学活用”,以应对社会发展的千变万化。三是学生个性能力提升的需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是面向广大学生的,在基础理论学习过程中无法强调差异性,但是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内含的实务训练,实际是就是弥补基础知识传授的不足,重视对学生个性能力的提升,只有面对一个个鲜活的职业化案例,学生才能面对具体事情去深入思考、反复总结经验教训,才能确有收获,以完善和增强其个性能力。

三、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阶段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实施路径

(一)保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通识教育正常开展

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是法科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在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实施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法学基础通识知识讲授。法学基础理论通识知识对于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以及专业技能的掌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应注重遵循全面性和重点突出性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作为基础性教学,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学科特点,完成本学科的基本教学任务,涵盖所有知识点要,在授课过程中,任课教师要有全面的计划安排,在具体每节课之前,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将学生需要预习的重点提前告知并在课堂上安排专门时间检查交流,对于学生容易掌握的知识,检查交流通过,对于容易混淆的问题,任课教师安排专门时间来讲授,并结合典型案例阐释、分析,巩固学生的专业思维。

重点突出性原则。任课教师在强调全面性的基础上要注重对于疑难问题通过合适的授课方式和学生沟通交流,笔者也是在给本校法学二学位的授课过程中有了这个深刻体会的。法学二学位的学生都是本校其他专业学生,没有法学基础,同时他们上课的时间又比法学专业学生少1/2,为了在规定的课时内达到最好的授课效果,笔者要求学生提前预习课程内容,课上对简单问题仅作提示,只对重点问题和学生进行详尽的互动交流,效果很好。

(二)注重司法实务知识训练的配套实施

在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开展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一个重点就是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开展司法实务知识训练,主要模式是模拟训练,例如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当事人等,只有在这种模拟情境中,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能立体化,容易被学生掌握和接受。这种模拟情境,是与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本质相一致的,同时是与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甚至是案例式教学或者诊所式教学有所不同。案例式教学是以案例作为讲课的辅助,诊所式教学实际是问题式教学,都是基于教学的传统章节分部实施。专题式教学技术是打破常规的教学顺序,以模拟情境为基础,以后续的实践类课程为支撑,按照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阶段化要求为依据,由任课教师整理需要学生提前预习的内容和疑难点,在解决这些问题与疑难点的基础上融入到不同的模拟情境中去消化、吸收。例如,同样一个案件,因为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调解程序的差异,工作模式会有所不同,这也是模拟情境的重点,同时是提高后续真实案件参与办理成功率的基础。具体体现在执行层面,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重视任课教师对具体课程的整体把握,包括对教材的选择与编写等。任课教师的认识高度与深度决定了专题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因此,任课教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与教学能力,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安排所有教师完善其法律实践经历,以更好地适应专题式教学。在国内没有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教师要充分利用课程教学实践整理、优化自己的教案,适时出版适当的教材,规范专题教学。例如,笔者一直担任的《律师实务》课程,传统的教材都是按照律师实务的基本理论总论和分论进行写作和教学的,但是在专题式教学技术过程中,需要将这个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对于什么是律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学生凭借自学完全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任课教师完全可以只就其中的重点进行阐释。任课教师的重点应放在“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上。教案和专题式教学技术要相一致,可以将其分为几个不同的专题:律师身份获得专题、走入律师门专题、律师诉讼业务执业专题、律师费诉讼业务执业专题等,在每个专题上主要是完善教案(必要时出版教材)、构建适当的模拟情境、整理疑难点和情境出彩点等,然后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去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如果任课教师能够很好地把握课程的难易点、重点,合理地构建专题教学框架,对于教师本人而言,是个很好的专业提升,对于学生而言,是有计划、有深度的参与教学,这对于最终的教学效果保障是非常有益的。

二是任课教师做好合理的规划并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参与性,尽可能完善执行工作。相比传统教学,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对任课教师的要求很高,要求任课教师要有很好的预见性、坚决的执行力以及对全局的掌控力。任课教师在对课程本身有了好的理解并构建良好的专题框架只是基础工作,只是理论的完成,而实际教学过程就是对这个理论的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任课教师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布置专题预习任务。这是专题式教学技术成功的重要一环。学生的预习效果会直接影响到任课教师最终的专题式教学技术效果,因为如果学生没有预习或敷衍式预习,那么任课教师无疑要花费大量的课堂时间去弥补,这就占用了后续的其他事项时间,最终又会回归到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功亏一篑,所以任课教师布置预习任务时要对学生讲明利害关系,强调预习的重要性,同时有适当的制裁奖励措施规范学生的预习,争取将这一项基础工作扎实做好。

分步实施。主要包括就简单理论问题与学生简单交流,核实学生是否全部掌握;就疑难问题进行难点解析和交流;模拟情境检验理论应用等。实施的过程实际就是贯彻落实任课教师的教学思路的过程,也是检验其规划合理性与执行力的过程。因此,任课教师对这三项内容要一一扎实解决,如对简单问题的互动交流,是任课教师检验学生预习效果的过程,也是任课教师进一步整理课程疑难点的过程,而对疑难点的解析和交流,则是对学生认知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模拟情境的应用则是对本课堂教学内容的实践模拟,是深化学生认知事物的过程,达到认同的过程。当然在情境模拟中,任课教师可能面临学生的各种提问和疑问,这恰好是情境模拟的目的所在,有问题说明有效果。

(三)做好法学实践类课程的扎实推进工作

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是对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进一步拓展,应该将其置于真实的案件或项目岗位中,例如,公检法部门中的书记员、档案整理员,律师事务所部门中的助理人员,企业法务部门中的法务助理人员,其他法务相关部门中的参与人员等。在规定的实习期内,让学生全身心参与到实习单位的工作中,检验其所学,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执业技能。需要法学专业负责人连同专业教师做好以下工作:

1.扎实做好实践类课程的实习基地联络工作

实习基地是法学专业的生命力和支撑点。如果一个法学专业建有几十个实习基地,并在每年的实习工作中真正落实实习工作,那么法学实践课程的推进会更顺利和有效。若只是为了应付检验而虚设基地,这种虚设将最终会毁专业、毁学生。所有的法学专业,不单是理工类学校,包括专门政法院校,都应该杜绝这种敷衍式基地的设立和开展。具体到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因为有着一般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即专业学生数少,因此有更多的精力去构建更优质的实习基地并达到更优的教学效果。在构建实习基地方面,法学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应提前了解本专业本届毕业学生的职业规划,并据此开展实习基地的筛选、实习教师的搭配和实习内容的确定。这样有的放矢的实践教学,能够大大增强实践教学的效果。

2.以专业教师和基地专业人员双导师的模式推进实践课程

实践类课程由实践基地安排和组织,高校专业教师不仅仅是任课教师,应尽量安排每个教师负责固定的学生,以增强实习的效果。作为辅助人员,沟通基地导师随时掌握实习学生的情况并督促学生的顺利实习。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教师通过组织沟通,锻炼了对外协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对学生的学习与实习效果有了更好的掌握,并通过整理实习的不足和经验,为后续的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双导师实务教学模式,有别于传统大一统的形式化的教学指导模式。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负责筛选合适的案件、选择合适的切入点带学生“入案”,并指导学生整个案件过程,完善其职业技能。高校教师作为导师是在这个过程中随时关注学生遇到的职业难题,会同学生与实习基地导师一起“会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双导师实务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毕业学生职业技能的最有力措施,任课教师要提前和实习基地导师沟通到位,对学生从精神到行动进行合理引导,这将会使学生终生受益。

(四)强化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廉洁素质教育和法治教育

作为学法的学生,应该比其他专业学生更有法治意识、更有廉洁自律的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不能只靠学生自学,需要任课教师在平时的课堂上进行相关的廉洁意识教育和法治意识教育,因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无论在哪一个和法律相关或无关的岗位,大部分都会面对一些无形的不正当利益诱惑,这时如果没有坚定的廉洁意识和强烈的法治意识,涉贪或不正当追求其他私人利益,即使专业技能再强,也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任课教师在职业专题式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对上述专业技能分层次学习,这是“硬技能”的培养,廉洁和法治教育同样必不可少,这是“软技能”的培养。廉政法治教育是对通用的“软技能”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应该得到更强的应用,“知法犯法”是更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合理、健全的职业化教育,应该更加重视以“健康人格”为目标的廉洁性教育和法治化教育,这是对上述三点专业培养手段的重要补充。

参 考 文 献

[1]刘琼.“微”时代的教学模式改革[J].法治博览,2016(1):281-282.

[2]郑睿,郭勇.案例演绎教学法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应用[J].法治与社会,2016(1):239-240.

[3]刘晓峰.理工类院校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为例[J].教育现代化,2015(11下):63-65.

[4]何荣华.牛津大学导师制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视角[J].学术论坛,2015(10):176-180.

[5]刘海峰,顾永安.我国应用技术大学战略改革与人才培养要素转型[[J].职业技术教育,2014(10):11-16.

[6]杨运鑫,罗频频,陈鹏.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机制创新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4(4):39-43.

[7]姜大源.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经验与规律[J].职业技术教育,2011(19):5-10.

[8]教育部调研团.美国生涯与技术教育调研报告[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1):23-39.

Abstract In light of the predicament in development of legal specialty of institutes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t is suggested to pay attention to cultivate the “vocational project-based” teaching technology dominated by the “export” of graduation. The key is to lay students subjective initiative, improve teachers comprehensive ability in controlling course content on the basis of accurate cognition of specialty export direction, construct a reasonable and corresponding legal project teaching simulation situation, establish a real and effective practical training base, try to close the gap between social actual demand and college teaching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with the benign interaction of teacher and student, so as to make graduates of legal specialty to stick to impose discipline while take on the vocational role of her replace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 institute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gal specialty; vocational project; integrity education

Author Song Shiyong, associate professor of Qilu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nan 25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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