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基于上海的问卷调查

2016-09-27 08:50
法学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社会工作者矫正

陈 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基于上海的问卷调查

陈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基于对上海市6个区县的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情况,发现总体上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意识较强。进一步利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影响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的相关因素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是否就业、是否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与有过犯罪经历的朋友交往的人数、对社区矫正警察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的满意度这五个自变量对悔罪程度具有显著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意识的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悔罪影响因素;中立化技巧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具体指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依法被判处非监禁刑并在社会上接受监管和矫正的罪犯。①参见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页.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一种执行方法,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而不是报复、惩罚,强调以再社会化为中心实现罪犯、被害人及社会的和谐统一。②参见吴卫军、徐如红、任永芳:《社区矫正能否有效预防与减少重新犯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0期。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监督管理、矫正教育与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悔罪意识,掌握各种法律规范与解决基本生活需求问题,最终顺利回归主流社会。在我国,上海市在2002年8月率先在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3年7月在北京等六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此后,经过几次推广,社区矫正于2009年在全国试行。在社区矫正快速发展进程中,社区服刑人员也逐渐成为了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2014年7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中指出:“10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解除社区矫正的113.8万人”,③参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网,2014年7月11日。也就是说,全国目前仍在社区服刑的罪犯达70.9万余人,人数还有可能继续增长。这一情形不仅对社区安全造成一定的压力,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学者们主要从多方面探讨增进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措施,但对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悔罪意识一直鲜被关注。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意识既是社区矫正对该群体的基本要求,又是该群体获得社会公众谅解的前提条件,亦是其回归社会的重要表现,应当引起学界关注。

二、社区服刑人员悔罪问题研究概况

(一)悔罪的概念界定

“悔罪”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的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悔罪表现、悔改表现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假释的实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悔罪表现是一个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参见王立峰:《论悔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3期。虽然悔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此重要,但是,其定义却较为模糊。有研究者指出,对于何为悔罪,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也很难量化,这使得法官认定是否悔罪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亟待进行深入研究。*参见胡铭、冯姣:《认罪态度对法官判决影响的实证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不过,一些研究者也尝试界定悔罪概念,有学者认为悔罪可以指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罪恶的悔恨表现;体现了犯罪分子犯罪后,相对犯罪前积极的思想变化,它是确认犯罪分子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或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重要标志;是对犯罪分子从轻量刑的情节,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参见林红海:《悔罪应作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载《法学》1993年第6期。笔者认为其对悔罪概念的界定可以作为本研究的重要参考。

(二)悔罪研究与不足之处

国外关于悔罪研究的典型理论是中立化理论。该理论由美国的赛克斯(Sykes)与马茨阿(Matza)两位学者提出,并对悔罪的实证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中立化理论强调犯罪对犯罪人的意义,使用了弗洛依德心理分析防御机制概念,因此被大多数犯罪学者认为是犯罪心理学的一个分支。*Bohm, Robert M. A Primer on Crime and Delinquency Theory. 2nd edition. Belmont, CA: Wadsworth. 2001.中立化理论主张,个人遵不遵守社会规范完全在于他们是否具有为他们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的能力。赛克斯强调“个人会潜意识地扭曲事实真相,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如此一来,便可以使自己形象免受损害,或使其免受摧残于自责之中。”*Sykes, Gresham M. Grime and Society.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56: 258.“大多数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产生于一个至今仍然没有被认识的、对防御犯罪机制的延伸。这种防御机制的延伸形式,使犯罪人把越轨行为看成是合理的行为。”一些犯罪人没有表现出对犯罪价值的认同,也不觉得自己是犯罪人,所以,他们实施犯罪时与犯罪之后,会采取措施中立化自己的行为,以减轻内心的犯罪感。赛克斯与马茨阿认为,根据中立化理论,犯罪人常用五种中立化技巧来暂时摆脱社会规范对自己的约束。这五种中立化技巧分别是:(1)否认自己的责任,即我不是故意的,我只是忍不住;(2)否认造成伤害,即我没有伤害任何人;(3)否认有被害人,即他们是自找的,谁叫他们要在哪里出现?谁叫他们要戴珠宝?谁叫他们要穿那么少?(4)责备掌权者,即大家都只盯着我,其实人人都在犯罪;(5)诉诸更高情操或权威,即我这样做,不是为了自己;在友谊与法律间挣扎,我讲义气,我不能出卖朋友。他们进一步指出,犯罪人其实了解并认同传统规范与价值。为了减少自己犯罪后的羞愧或罪恶感,变回采用中立化的五种技巧来改变自己的认知。*Sykes, Gresham M. and David Matza. 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A Theory of Delinquenc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57(22): 666, 664-670.

国内关于悔罪的研究非常少见,有学者指出悔罪反映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反省程度,其道德来源在于人的内疚感,最终源自人的良心;悔罪包括强制性悔罪与自愿性悔罪两类,强制性的悔罪必须向被害人表达,自愿性的悔罪则既可以向被害人表达,也可以向司法机关表达。尝试界定悔罪的概念,分析了如何考查和认定悔罪,论证了悔罪应当罪为法定从轻量刑的必要性。*参见王立峰:《论悔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3期。在最近的研究中,有学者通过北大法宝对涉及到认罪态度的234个评析案例进行分析,认为悔罪态度这一标准较为模糊,需要对悔罪态度进行更多的实证研究,来探索更加确切、量化的判断标准。*参见胡铭、冯姣:《认罪态度对法官判决影响的实证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本文立足于国外与国内关于悔罪研究的现状,尝试使用美国学者的“中立化理论”,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来探讨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及其影响因素,期望能够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悔罪意识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切实的对策建议。

(三)本研究的进路

课题组运用问卷调查方法收集定量资料,在文献回顾与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将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意愿操作为七个具体指标,然后提出研究假设用于检验影响该群体悔罪的因素。

1.数据来源。课题组于2014年对上海市六个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450份样本匿名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450份,收回问卷450份,经整理,有效问卷429份,有效回收率为95.3%,在此基础上使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研究对象。在接受问卷调查的429名社区服刑人员中,在性别分布上,男性347人,女性82人,在年龄结构上,16-19岁者5人,20-29岁68人,30-39岁171人,40-49岁93人,50-59岁75人,60岁以上17人;在文化程度上,小学及以下者43人,初中143人,高中、中专或技校132人,大专、本科与研究生111人;在婚姻状况上,已婚者313人,未婚116人;在户籍状况上,上海户籍者277人,外地户籍152人;在户口状况上,城镇户口者294人;农业户口135人;在犯罪类型上,暴力类、侵财类、经济类、涉毒类犯罪均占一定比例。在矫正类型上,缓刑类人数居多,假释、管制、监外执行人数较少。

3.指标设置。本文参考既有文献,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采用包含七个指标的综合性悔罪指数来测量其悔罪程度。课题组借用佘曼的七个题目构建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指数,*这七个指标来源于佘曼(Thurman)对中立化所提出的操作性定义。他的研究涵盖了Sykes和Matza原理论中所提出的五种中立化技巧,又加了两种中立化技巧,“必要的自我防御”与“善恶报应”。他最后测量中立化技巧时使用了七道题目,所形成的指标信度分数是0.78,表示这些题目之间的一致性很高。佘曼的研究显示,中立化技巧能够有效地测量犯罪人对所犯罪行的否认程度,换而言之即悔罪程度。具体为:(1)不懂法律而犯罪,应该被原谅(否认责任);(2)只要无人受伤害,犯罪也没关系(否认伤害);(3)被害人是坏人,犯罪应被原谅(否认有被害人);(4)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犯罪应该没关系(必要的自我防御);(5)为了帮朋友,可以犯罪(诉诸更高权威或情操);(6)平常守法的人如果犯罪,可以被原谅(诉诸善恶报应);(7)为了摆脱生活困境,犯罪应该被原谅(诉诸客观原因)。*Thurman, Quint C. Deviance and the Neutralization of Moral Commitment: An Empirical Analysis [J]. Deviant Behavior, 1984(5): 291-304.每个指标对应的答案均为“同意”、“不同意”,被调查者回答“同意”,则得1分,回答“不同意”,则得0分,将七个题目的分数加总,最低分为0分,最高分为7分,即取值范围为[0,7]。显然,悔罪指数总数越高,悔罪程度越低。

4.研究假设。课题组根据文献述评与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特征、犯罪情况、生活境遇等选取可能影响其悔罪程度的因素,将这些因素作为自变量,将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作为因变量,形成以下五类基本研究假设:假设1,社区服刑人员人口学特征影响其悔罪程度;假设2,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经历影响其社会融合程度;假设3,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情况影响其悔罪程度;假设4,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行为特征影响其悔罪程度;假设5,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态度特征影响其悔罪程度。

5.变量设置。根据研究假设,本文将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设置为因变量,为连续变量,即七个指标分数相加得到的总分。本文关注的自变量包括:(1)人口学特征,包括性别、受访时年龄、受教育年限、户籍状况;(2)经济状况,包括是否就业、从事的工作类型、是否满意工作状况、是否有稳定收入、收入是否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否有稳定住所、是否对住宿条件满意;(3)犯罪相关情况,包括犯罪类型、社区矫正类型、此次犯罪被判刑期、已服刑期、第一次犯罪年龄、18周岁后犯罪次数、家人有过犯罪经历的人数、朋友有过犯罪经历的人数、服刑期间是否有朋友怂恿自己犯罪;(4)个人价值观,包括金钱观、职业观、稳定生活观;(5)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满意与否,主要指对社区矫正警察、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的工作是否满意;(6)社会融入情况,认为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宽容度、认为自己融入社会的程度、自己融入社会的信心、生活满意度、家人是否歧视自己、亲戚是否歧视自己、朋友是否歧视自己。上述自变量的操作化及其理论含义见表1。

三、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描述性统计分析

如上文所示,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指数包括七项指标。课题组依据从局部到整体的逻辑顺序,首先分析悔罪指数各个指标的情况,然后统计悔罪指数总分分布情况。

(一)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指数各指标分析

表2显示,其一,在七个悔罪指标中,社区服刑人员在所有指标上的同意选择都未超过样本的50%,最高为37.3%,总体悔罪程度比较高;其二,在三个指标上,社区服刑人员人数较多,所占百分比较大,即超过10%。具体而言,37.3%的社区服刑人员同意“不懂法律而犯罪,应该被原谅”,属于否认责任现象;13.3%同意“被害人是坏人,犯罪应该被原谅”,属于否认有被害人现象;15.9%同意“平常守法的人如果犯罪,可以被原谅”,属于诉诸善恶报应现象;其三,仅有2.1%的社区服刑人员同意“只要无人受伤害,犯罪也没关系”,即否认伤害;仅有6.5%同意“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犯罪应该没关系”,即进行必要的自我防御;仅有1.2%的社区服刑人员同意“为了帮朋友,可以犯罪”,即诉诸更高权威或情操;仅有1.6%同意“为了摆脱困境犯罪可以被原谅”,即将犯罪诉诸客观原因。

(二)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指数总分分析

如上文所述,悔罪程度指数分数区间为[0,7],理论均值为3.5,可以认为在悔罪程度指数上总分超过3.5分者为明显否认罪行。表3显示,总体而言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意识较强,实际均值仅为0.96,远远低于理论均值;中位数与众数均为1,表明同意悔罪指数中的一种说法的社区服刑人员最多;没有人悔罪指数总分在4分以上,这一点符合社区矫正的定义,即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的罪犯。具体而言,99.1%的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指数总分在3分及以下,95.8%在2分及以下,82.3%在1分及以下。55.0%为1分,27.3%为0分,悔罪程度非常高。

表1 测量维度与变量操作化

表2 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的七个指标(人数/%) N=429

表3 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指数总分(人数/%) N=429

注:均值=0.96,中位数=1.00,众数=1。

四、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首先对上文中设置的自变量与因变量进行相关分析,目的是筛选出与因变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的自变量,然后将筛选出的自变量纳入回归方程模型。

(一)自变量与因变量相关分析

自变量为二分变量,如性别,使用点二列相关分析;自变量为顺序变量,如生活满意度,使用Spearman等级相关分析;自变量为连续变量,如年龄,使用Pearson相关分析。本文通过各种相关系数描述各自变量与悔罪程度之间的线性关联情形。由表4可知,目前是否有配偶与悔罪程度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9(P<0.05),相关关系达显著水平,表示有配偶的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是否有配偶与悔罪程度显著负相关,即有配偶的社区服刑人员比没有配偶者悔罪程度显著更高。同理,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是否有工作与悔罪程度显著负相关,有工作者比没有工作者悔罪程度显著更高。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稳定收入,收入是否能满足基本生活,此次犯罪被判刑期长短,已经服刑长短,是否有正确的金钱观,是否有正确的职业观、是否满意社区矫正警察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认为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宽容度,自己的生活满意度均与悔罪程度显著负相关。另外,社区服刑人员朋友有过犯罪经历的人数与其悔罪程度显著正相关,即有过犯罪经历的朋友人数越多,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越低。

表4 社区服刑人员自变量与悔罪程度之间相关分析结果

双尾检验统计显著度: * P<0.05, ** P<0.01, *** P<0.001

(二)自变量与因变量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本文运用回归分析的目的主要是在于厘清变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对因变量即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的变异提出一套具有最合理解释的回归模型。因此,本文使用同时回归法,将上文中与悔罪程度显著相关的十三个自变量同时纳入回归方程式,进行同时分析。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五个自变量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的影响,具有一般水平的解释力,整体的R2为0.54,表示五个自变量可以解释悔罪程度54%的变化量。模型检验结果指出回归效果达显著水平,具有统计学意义。进一步对五个自变量进行考察如下:

表5 社区服刑人员悔罪影响因素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注: * P<0.05, ** P<0.01, *** P<0.001

1.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存状况对悔罪程度有显著影响。表5显示,系数估计结果指出,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是否有工作这一变量对应的Beta系数为-0.147,表示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指数得分更低,悔罪程度更高。相似的自变量是收入能否满足基本生活,其Beta系数为-0.103,表示收入能够满足基本生活的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指数得分更低,悔罪程度更高。犯罪社会学者普遍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来自社会结构因素,特别是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现象。当一些社会成员由于自身经济、政治与社会地位低下,难以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甚至连基本生活需求都难以满足,为了生存下去,很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得相应资源。在当今社会,就业是社会适龄劳动者获得收入继而换取生存资源的重要方式,养老金则是退休人员收入的重要来源或者是唯一来源。相关社区服刑人员如果难以就业或者收入无法满足生存需求,那么其悔罪程度很可能降低,其重新犯罪风险将明显增大。正如英国的一项调查发现,67%的罪犯入狱前没有工作,但整个社会中只有5%的人没有找到工作;76%的罪犯出狱后无工作,在两年内的重新犯罪率是61%。*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Reducing Re-Offending Through Skill and Employment[R]. 2005.美国司法统计局2005年的报告也指出,1/3的犯罪人被捕时处于失业状况,这些人的失业率远远高于平均失业率。*Petersilia, J, “Hard Time: Ex-Offenders Returning Home After Prison” [J] Corrections Today, 2005(4): 102-103.

2.社区服刑人员边缘社会交往对悔罪程度有显著影响。表5显示,系数估计结果指出,社区服刑人员的朋友中有过犯罪经历的人数这一自变量对应的Beta系数为0.121,表示社区服刑人员的朋友中有过犯罪经历的人越多,则悔罪指数得分越高,悔罪程度越低。可见,社区服刑人员与有过犯罪经历的人员交往人数越多,其悔罪程度越低。由于有过犯罪经历者往往被认为是社会边缘群体,因此,本文姑且将他们之间的交往称之为边缘社会交往。这种社会交往可能导致他们合理化犯罪态度与技巧,进而导致悔罪程度减轻,对社会承担责任的意愿降低。正如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Edwin H. Sutherland)提出的差别接触理论认为,由于人际互动,人们经常暴露在不同的文化信息中,不同的文化信息影响人们守法或违法态度。萨瑟兰认为犯罪是一个学习过程,具体而言,犯罪行为是在与比较亲近的人沟通互动的过程中学习来的,学习的内容包括犯罪技巧、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技巧、犯罪态度等。“差别接触”取决于和罪犯接触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和强度,与违法犯罪者或违法犯罪态度接触的越亲密、越长久、越频繁的结果是让人们习得犯罪行为的技巧、态度、动机,并易于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为。*Sutherland, Edwin H. Principle of Criminology. 4th edition. Philadelphia: Lippincott. 1947.

3.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满意度对悔罪程度有显著影响。表5系数估计结果指出,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满意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警察的工作这两个自变量对应的Beta系数分别为-0.155、-0.109,表示满意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警察的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比不满意者悔罪指数得分更低,即悔罪程度更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警察都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群体中的主体力量,前者主要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其身份是帮助者、服务者,后者主要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工作,其身份是管理者、执法者。本次访谈调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这个群体非常认同,许多社区服刑人员都表示“他们很尊重我们”,“他们对我们很客气”,“有什么困难他们都会帮我们”。正如华东理工大学的一项问卷调查发现,当社区服刑人员被问及“您对社工的服务满意吗?”时,63.3%和35.0%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工的服务“很满意”和“较满意”,二者相加为98.3%。*参见曾守锤:《服务对象眼中的社区矫正社工及其服务——以上海为案例的调查研究》,载《社会工作》2007年第1期。在访谈调查中,笔者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警察的评价不一,有的认为社区矫正警察过于严厉而导致其产生抵触情绪,有的认为社区矫正警察的工作态度与工作方式能够被其接受。社区矫正警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最具强制性与威权性色彩的一个群体,这个群体的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悔罪意识及悔罪程度无疑有重要影响。

五、结论与建议

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人悔罪激励的制度牵涉到刑法的方方面面,从面上看,这些制度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看似各自为政,但从全局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构建了一个潜在的悔罪激励体系。目前,学界对个别具体制度的研究比较深入,然而从俯视的视角对各种激励制度进行梳理,加以归纳总结后对其进行分析比较的研究较少。本文使用上海市六个区社区服刑人员抽样调查数据,研究了他们的悔罪程度及其影响因素,发现这些社区服刑人员的悔罪程度总体上较高。目前是否就业、收入是否能满足基本生活、有过犯罪经历的朋友人数、是否满意社区矫正警察的工作、是否满意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这五个自变量对社区服刑人员悔罪程度有显著影响。本文基于这些研究结论,从社区矫正的视角对刑法中的悔罪激励体系加以研究,提出更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协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基本生存问题

当个体在基本生存面临危机的情况下违法犯罪,可能会使其对自己违法犯罪难有较强的悔过之意,甚至可能对社会存在怨恨之心。因此,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存问题应当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具体而言,其一,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联系政府机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本次调查发现,在有就业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中,35.7%的人尚未就业或者处于求职过程中。相关主体可以帮助有职业培训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获得职业培训机会,也可以联合多方举办社区服刑人员专场招聘会,积极为其寻找就业岗位,从多方面促进其实现就业。当然,有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不正确的就业态度,如本次调查发现,42.9%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工作的唯一目的就是赚钱”,虽然这种偏差观念并不会直接导致他们从事非法职业,但是,过于看重金钱和工作之间的关系,很可能会导致他们不愿意从事一些收入不高的职业。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开展就业态度教育,帮助他们改变不正确的认知;其二,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密切关注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贫困人群,积极解决他们面临的基本生存问题。本次调查发现,21.9%的社区服刑人员表示“大部分时候,我的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很显然,当一个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如食物、住处等都无法得以满足时,他已经不会再关心或者顾及悔罪与否,其铤而走险实施犯罪的几率必定大大增加。

(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脱离违法犯罪朋友圈

正如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指出,个体在与违法犯罪者或违法犯罪态度接触的越亲密、越长久、越频繁的结果是易于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为,即易于淡化悔罪之意。鉴于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密切关注依然与有过违法犯罪经历人员交往的社区服刑人员。本次调查发现,429人中有21.0%的社区服刑人员依然与有过违法犯罪经历人员交往。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密切关注这类群体,但是在工作方式上要注意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避免让社区服刑人员觉得因为自己或朋友的罪犯身份而遭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歧视。社区矫正工作者一方面需要找到他们之间依然交往的原因,如是否因为难以就业或者遭遇其他生活困境有再次合伙从事违法犯罪的可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尽量让他们各自拥有新的人际交往圈子,例如新的同事圈子、新的朋友圈子,淡化他们之间的互相交往,这样也可以促进他们尽快融入主流社会。

(三)检视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态度与方式

虽然社区服刑人员属于罪犯群体,但是社区矫正工作既有强制性,又有社会福利性,这种复合交叉的看似矛盾的工作性质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态度与方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警察承担强制性色彩浓厚的执法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承担人文关怀色彩浓厚的社会适应性帮助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对他们工作的满意与否直接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本次调查发现,429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35.9%的人对社区矫正警察的工作不满意;35.4%的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不满意。笔者通过深度访谈挖掘出现此情况的原因,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对一些社区矫正警察的强硬态度非常不满,应该说,社区矫正警察的严厉态度无可厚非,这是维护刑法尊严与彰显刑罚执行严肃性的必要手段,当然,社区矫正警察可以在一些非正式场合以较为温和的方式对待社区服刑人员。另外,社区服刑人员之所以对一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不满意,除了一些情况下是因为少数社会工作者说话语气比较生硬之外,更多情况下是因为社区服刑人员向社会工作者求助但是其需求没有得到及时的满足,或者其需求超出社区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的范畴而无法满足,如要求提供超出标准的住房,要求提供收入更高的工作岗位等。因此,一方面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需要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资源的有限性与各种帮扶工作需要遵守的规定,基于社会工作者更多的理解。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我国传统的仁爱、宽恕观念和刑法的谦抑要求,符合我国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能达到最大限度控制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悔罪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将有助于完善刑法体系,规范指导司法实践,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谭静]

Subject:The Research of Repentance Degree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Community Inmates

Author & unit:CHEN Na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China)

We analysis the state of inmates with repentance in community that based on survey data of six districts in Shanghai, and found that they show strong sense of repentance. Further use of the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factors which affect their penitent level.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five variables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degree of repentance including employment, the satisfy of basic needs for survive, friends with crime experience,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police and the social worker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 On this basis, we propose the suggestions to enhance penitent of community inmates.

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 inmates; repentance influencing factors; countermeasure

2016-07-16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融合水平测量、影响因素检验与促进对策实证研究》(13CSH105)的部分成果。

陈娜(1978-),女,福建泉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D914

A

1009-8003(2016)05-00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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