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产业规模日趋庞大,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理应得到重视。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什么,其侵权方式有哪些,我们又应该如何构建完善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以推动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网络文学;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正在全面取代工业文明,信息化时代已悄然来临。网络作为人类知识的人类方便,快捷,丰富多彩的信息的创新性成果,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很多传统领域,知识产权的版权领域将首当其冲。传统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互联网上,互联网上的既得权益者则希望互联网上的权益能够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因此,随之而来的便是产生了大量的诉讼,使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1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进程和趋势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引起社会关注,付诸理论和立法实践。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来看,相较互联网其他知识产权的研究和法律保护,网络著作权无疑走在了前头。这是因为网络环境下,因版权而引起的纠纷比较多,急需相关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国际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概述:从国际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实践来看,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的看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确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环境下保护的基本原则一致。以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合成《因特网条约》)为标志,条约主要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仍然受到保护的问题,而且这种保护和传统环境下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第二阶段,规定对四种ISP(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豁免的机会。就是以美国1998年通过的《数字侵权版权法》、欧盟在1999年和2000年通过的两个指令以及我国2006年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确立了ISP侵权豁免制度,也就是避风港制度。
第三阶段,处理P2P的共同侵权责任。针对P2P技术的推广应用,出现了B2B网络提供者和用户侵权纠纷。美国根据现有的P2P国Napster案、Grokster StreamCast 案等侵权案例并确立了相关的间接侵权、帮助侵权、代理侵权、诱导侵权等判例原则,发展了相关理论。
2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树立版权意识
从外部因素来看,单纯依靠法律和技术条件去加强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可能难以完全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有必要借助道德的力量去约束人们的行为。其次,从内部因素来看,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的缺失也是导致网络著作权不断被侵犯的一个内在的原因。众所周知,网络社会相对于现实社会而言具有很大的自由性,人们的言论会随着这种扩大的自由而更加“放肆”,其行为方式也更加“放肆”,甚至在有的时候会忽略到法律规范,忽略到道德规范。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增强网民的道德意识,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去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内在根源,进而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教育。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需要我们加强对网络的道德建设。此外,许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也是因为当事人版权意识的淡薄所导致的。因此,强化权利人以及一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意识都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据我们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网络作品权利声明标示权,有效行使这项权利可以降低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概率,故应当要培养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意识。
(二)完善相关立法,
权利的扩张与权利的限制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就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立法而言,著作权法在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设施和权利信息等规定的同时,却没有增加相应的权利限制措施方面的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著作权法在立法方面存在失衡现象。这需要立法者结合实践情况对目前的立法加以改善。而针对前一段时间发生的百度文库侵权风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最高法院今年将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涉及避风港规则的使用等关键问题,并努力总结出一些规则、标准、避免争议,促进各方面的发展。这也可以看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而我们的相关法律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完善现有的法律,以更好的来解决现实纠纷。由于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实现既能够保障权利人的著作权,激发其继续进行创造的积极性,又能够保障网络用户对于作品的合理利用,从而推动作品的传播。而我们在完善立法的时候,就应该本着兼顾各方面权利的原则,找到符合生产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此外,需要注意的就是,法律的制定不能单独从制裁的角度出发,更多的应该从解决实际的著作权纠纷来出发,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应用于实践当中,平衡各方的利益。
(三)健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网络著作权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网络作品使用的许可,因此探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变,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由于信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对网络环境下的“海量作品”按照传统著作权一对一式的分散许可模式,即对作品的每一次使用都要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显然效率低下和不现实。为此,代表著作权利益一方坚持在作品使用前获得许可,并冀望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可以解决大量权利许可问题;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公益主体(图书馆类)认为,集体管理是会员授权制,无法解决普通作者的授权问题,事前获得海量许可在实践中无法操作;而个人使用者认为,要在每次互联网上使用作品前先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授权机构)联系授权简直是不可想象。
笔者看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不失解决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国务院于2004年底也正式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该条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显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在其中。
对此,国外有比较成功的方案。90年代初,日本就注意到数字时代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提出了建立“著作权权利信息集中机构”的构想,信息集中机构收入的信息包括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作品名称、类型、保护期、许可条件等。使用者只需按规定缴纳版税,就能任意访问受著作权保护的大量作品信息,高效率地得到使用许可,使利用者只需与一个机构打交道就解决了所有著作权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北欧国家出现了所谓“延伸性集体管理”,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能管理非会员的权利。例如北欧国家就“对影印复制权”即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体系,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影印复制机构有权影印复制不在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下的特定种类的作品。由此可见,借鉴国际比较成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保护海量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非常有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雨林著:《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著作权法分析》[J].,载《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第3期。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
作者简介
李富赛(1992-),男,漢族,山东青岛人,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