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与解决

2016-09-26 00:37刘钊华
卷宗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

刘钊华

摘 要:作为祖辈在千年历史长河中创造的文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载体,蕴含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所以,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止步于当下,而应给予长期、不断地持续性保护,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发展。本文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现状及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并结合现行法律就其保护对策进行了综合分析,以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建议

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原则主要有:第一,注重发展,相互促进原则。即保护必须与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结合起来,同时要重视将保护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第二,原真、适度保护原则。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就是要让其在真实的状态下进行传承,并采取适度地方式让其自然的发展。第三,以人为本、多方参与原则。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主体,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针对传承人予以保护,但同时不能忽视相关民众现实需求。此外,还有动态保护、整体规划原则。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在于为其营造出一个适合的环境,让其拥有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从而统一、系统有序的进行规划和保护。

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的保护,主要为分批次保护,并成立了相关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小组,深入各个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后开展了一定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產普查和搜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深入了挖掘全国各地区值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保护范畴内,促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得到进一步丰富,也使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得以传承,取得了丰厚地保护成果。当然,在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果的同时,也应重视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如此才能全面弥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一)部门法律之间配合不足。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主要集中体现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适用特别规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过程中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则参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涉及到医药、传统工艺也参照相关法律。在这种规定下,就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知识产权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衔接问题。例如,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美术工艺知识需要参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该条例仅规定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集,依法实施保密”,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却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幵,便于公众查阅。”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两部法规之间存在明显衔接问题。

(二)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缺漏。在公法领域,我国指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应保护,并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这种既定主体规定虽有利于强化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更突出的作用,但同时也容易挫伤个人及其他非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积极性。而在私法领域,我国则是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由于私法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也没有采取公法、私法相互配合的方式,使得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漏较多。

(三)地方性法规缺乏可行性。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地区针对非物质文化保护都建立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诸如云南、广西、浙江等地都制定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将该项立法工作纳入到省级重点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部分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评估以及保护实践中,或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或是制度缺乏可行性,最终流于形式,进一步加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

4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构想

(一)进一步推动立法,完善现有法律连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律,实践中应该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充分的连接,并尽量消除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也就是说,完善法律规制的前提,在于减少法律之间相关连接点冲突,实现部门法相互协调。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针对具有创新、具备一定新颖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鼓励其进行专利申请,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专利法》产生更好的连接。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下生产的产品,应该受到《商标法》的相关保护。这种让不同法律之间形成连接点,让法律通过连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未来法律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完善现有法律与《专利法》、《商标法》的相关连接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有效保护的重要举措。

(二)推动名录保护制度科学、规范管理。公法与私法相互结合是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向,在公法领域,主管部门应该将工作重心从名录申报转移到名录保护上,重视相关的保护规范,并运用多种方式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属性划分不同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等级保护措施。其中,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档案性管理,逐一建立相关数据库,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同时,还应同步实施全面申报、审查、评议等相关工作,对处于危险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修补抢救。在私法领域方,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紧密结合,鼓励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因此,强化名录保护制度,确定相关主管部门职责是加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点工作。

(三)细化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最早于2000年出台,随后贵州、福建等地也建立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用于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实践中始终难以满足地区需求,因此,建立具有特色、更细化具体的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十分重要。例如,西藏地区以医药盛名,制定《藏医药法》即可促使法律与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合的更为紧密,从而让藏医药进一步发扬光大,得到更好地传承,同时也实现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全面、妥善的保护。

5 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多不足不足,面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应加大重视,还应切实推动立法完善,强化名录保护制度,确定相关主管部门职责,推动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借助法律手段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进一步传承。

参考文献

[1]李小苹, 柳之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述评[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 26(1):80-85.

[2]孙浩坚. 浅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优化策略[J]. 大众文艺, 2014(4).

[3]赵虎敬.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渊源分析[J]. 法制博览,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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