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泓瑶
大学作为特殊的社会机构,承担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大学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原有的大学治理结构已不能完全满足时代发展的社会需求和个体全面自由发展需要,美国作为科技与人才强国,其大学治理结构与方式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因此对两国大学治理结构进行一定的比较和思考是十分必要而有益的。
1 管理现状
1.1 中国大学管理结构现状
1.1.1目前我国大学管理体制
一个国家的大学制度与其政治经济以及历史渊源具有密切的联系,我国高等教育从诞生就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虽然几经变迁,但目前我国的大学仍处于政府统一规划管理之下,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行政指令对于大学进行集中管理,目前我国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政府进行行政委任和调配,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向上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大学教育。
1.1.2我国大学章程的逐步建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国家也逐渐将办学自主权下移到各高校,大学该如何对自身进行管理,这就要求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大学章程,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要有组织结构和章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大学章程建设提出要求,2011年则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2013年至2015年部委所属高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明确了目前大学章程建设的时间期限、具体任务和要求。虽然目前大学章程的建立为大学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总体规范,但我国的大学章程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1.2 美国大学管理结构现状
1.2.1政府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
二战前后,美国研究型大学在科研中的参与明显体现了大学发展服务于国家需要和国家利益的特征,政府对大学管理的干预主要通过四种方式来实现:一是立法控制,通过频繁制定立法、向高校提供大批资金等途径加强对于大学的控制;二是合同控制,政府的科研项目通过竞争申请和较长期合同控制进行管理,这样既可以使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又可以促使大学之间形成良性竞争环境;三是质量管理,虽然美国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大学的教学评估,然而却可以通过教育部对认证机构的认可间接干预高校质量评估;四是参与大学董事会决策,美国大学一般都会安排政府人员担任大学董事会成员,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政府虽未直接对大学管理进行强制性干预,然而依旧对大学管理发挥着潜在的控制和影响。
1.2.2学校内部管理结构
美国大学学校管理结构主要载于各大学章程之中,虽然形式各有不同,但学校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核心:一是以董事会为主的决策管理体系,董事会掌有行政权力、人事权力和财务权力,董事会成员分为校内人员和校外人员,校外人员任期短于校内人员,避免外部人员出于私人目的对于董事会的干涉和控制。二是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校长一般由董事会任命,对外代表着学校形象,维持着大学和外界合理的利益关系,对内是大学事务的监督者,协调各级委员会、各个学院的关系,从大学行政人员的利益冲突到学生、教师的申诉,校长在委员会和申诉会议中要处理好各级关系。三是以教授为主的学术管理体系,美国大学十分重视教授参与学校管理,虽然每所大学教授参与治学的方式都不统一。通过设立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来实现教授治校,从而保证了学术的自由,促使学校教授发挥自身能动性,充分发挥自身才干,提高学术水平。
1.2.3第三方评议制度
民间性质的认证是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最主要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质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的认可标准对于认证机构的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包括机构明确界定学术质量、建立问责制度、鼓励高等学校探索办学特色,促进高等教育多样化、决策程序公正合理、对认证实践不断反思,拥有充足资源等要求,未得到国家承认的机构作出的机构则无法对高校做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即国家通过对第三方评估的权威性认证侧面干预了大学的管理。
2 经验启示
2.1 政府简政放权
目前我国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国家统筹规划大学的发展,确保大学发展的方向性,通过行政指令对大学管理进行直接干预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学发展更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然而也应认识到大学作为学术机构的特殊性,其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民主自治的诉求,简单运用行政命令推进大学的管理体制改革,会导致师生对于“管制主义”和“权力政治”的抵制,过于统一的环境并不利于学术的自由发展。大学自治并不是指大学脱离政府控制,而是指学术事务按照自身运行逻辑自主管理,不受外界干扰。在保证大学发展与管理政治方向正确的前提下,政府应适当放权,给予高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于高校进行侧面影响和调控,提供宽松的办学环境,实现学术蓬勃发展。
2.2 超越路径依赖,完善大学章程
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颁布之后,各省市所属高校大学章程都开始了筹备工作,大学章程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制约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产生作用,如大学主办者、管理部门和第三方中介等;二是在规定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发生的效用,如大学与院系、行政权与学术权等。对于大学章程建设该如何处理规制价值?如何妥善处理和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如何在规制取向和自由价值之间做出取舍?大学章程的建设既要体现大学原有的价值观念,体现出相应的文化认同感,又要与时俱进,彰显时代特色;大学章程的执行也应建立相对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大学章程更应对于学术和行政权力做出明确划分,建立行政和学术耦合制度,使得行政服务到位而不越位,尽责而不越权。
2.3 法人治理和董事会制度
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有其特殊的背景,私立大学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多方捐赠,因此法人化和董事会制度更有利于大学的教育经费筹集与管理。而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该形态强调大学作为民事主体的角色,会导致政府逐步缩减大学的财政义务。而采用“公法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大学的自治功能和效率功能。
随着我国大学教育经费渠道的不断拓宽,董事会的建设也逐步被提上日程,但目前我国大学董事会建设很大程度上依旧流于形式,事实上董事会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大学权力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有效达到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多元化的共同治校模式。
2.4 引入第三方评议制度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仍是以政府评估和高校内部排名为主,缺乏市场监督和权威机构认证。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满足时代和社会的需求,因而借助外部客观评价是十分必要而有益的,我国第三方评议制度建设仍面临着社会认可度低、教育质量标准不一和权威性客观性难以保障的问题,这些仍需要各界努力,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提供一个客观而统一的体系,促进高校之间良性竞争,反思自身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质量,实现学校办学与社會评价之间的良性循环。
虽然建国以来我国大学管理处于总体上升阶段并取得一系列进步,但相对于美国较为完善的学校管理体制,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仍有许多地方亟需完善。然而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应认识到两国意识形态、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这些根本性背景决定我们无法照搬别国模式,因而如何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历程。
参考文献
[1]姜晶.美国大学治理的结构、特点及其启示[J].当代教育科学.2010(01)
[2]湛中乐.中国大学引入董事会(理事会)制度的思考[J].教育研究.2015(11)
[3]王亚杰.美国大学治理对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的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