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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05:39
太阳能 2016年6期
关键词:小时数全额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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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弃风、弃光限电问题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通知的内容要点有: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见表1、表2)。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

三、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四、保障性收购电量为最低保障目标,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目前实际运行小时数低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确保在运行的风电、光伏电站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

表1 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

五、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空间,不允许在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未完成的情况下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已经制定的市场交易机制需落实保障月度保障性电量的要求。

表2 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

六、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要协助各省级或地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限发电量按月进行统计。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的要求,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同时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相关报表和报告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电网企业应保留限电时段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国家能源局下达关于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810万 kW,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1260万kW,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550万kW。各省(区、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见表3,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见表4。

表3 2016年各省(区、市)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

表4 2016年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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