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管理,压力再大也得上

2016-09-22 07:42
环球时报 2016-09-22
关键词:国民待遇范本东道国

梅新育

G20杭州峰会前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对外资企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堪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内容。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正面清单”相对,后者是列举对外资开放给予国民待遇的领域,未列入清单者暂不开放;前者则是俗话所说的“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列出不对外资开放给予国民待遇的领域,除此之外一律给予国民待遇。即使不属该领域专业人士,从这也不难看出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赋予企业多大自由度。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相应将外资项目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以后,内外资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环节申报审批所花费精力将大大减少。正值中国经济成本优势日渐消失之际,这类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对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帮助我国在全世界引资竞争中维持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在我国,无论是外资还是外贸领域,负面清单管理都不是什么全新的事物。但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却是前所未有。

毫无疑问,作为东道国,对外资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比正面清单管理方式要承担更大风险压力,因为这种方式对前瞻能力的要求更高。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如果新产业、新技术部门当初没有纳入负面清单,日后一旦发现不宜对外资开放,要想再将其纳入,必然与外资及其母国发生利益矛盾,即使最终成功,也肯定需要额外花费一番精力口舌,东道国要丧失一部分自由决策的主动权。如果最终发展成为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官司而又是东道国败诉的话,败诉的政府往往还要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实际上,我国在世贸组织的原材料争端中败诉,就已经显示出了这种风险,尽管这种官司中败诉无需承受赔偿真金白银的直接损失。

正因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正面清单更有利于国际投资者及其母国,所以,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最大的对外投资母国,美国成为力推负面清单模式的主角,早在1982年就公布了采用这一模式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并于1994、2004、2012年三次修订补充。也正由于目前负面清单管理的范本是美国制定的,在这种美式范本之下,金融服务业高度自由化,大大提高了东道国管理控制金融风险的难度。正值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金融经济危机连绵不断、次贷危机-美欧主权债务危机-新兴市场动荡接踵而来之际,这一点所蕴涵的风险压力不言而喻。

尽管如此,我国政府还是决定开展这一实验,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当然是我国综合国力已经是今非昔比,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我国承受风险的能力与其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并不在同一层次上。更关键的是,在成本上升、对外直接投资急剧扩张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不能通过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显著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很可能沦为长期性的资本净流出国家,导致国内产业空心化,国民经济丧失持续发展的动力。

基于上述国情和对自身管理驾驭能力的自信,为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为了持续吸引各国投资,特别是吸引技术和资本密集型投资;为了依据对等原则改善中资在海外市场的待遇;为了最终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再辛苦也须跟上。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决策层决定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在上海自贸区试验,同时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作出承诺,迈出了这一步,现在终于修成正果。我们期待这一改革能够充分发挥效力。▲

(作者是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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