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股制:晋商票号昌盛之利器

2016-09-20 05:14孔昊
支点 2016年9期
关键词:票号东家晋商

孔昊

核心提示:以身股制为核心的激励制度,成就了山西票号的繁荣和昌盛,也为现代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了历史范本。

从去年就开始发酵的“万科事件”,至今的发展走向仍然扑朔迷离。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楚,那就是,股份公司管理层以及员工应该如何处理与股东的关系。

一方是出钱的股东,一方是执行具体运营活动的管理层及员工,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是公司兴旺发达的一个必要条件。可以说,一个双方关系产生裂痕的公司,大多经营不佳。虽然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为双方建立了一个框架,但仍不能解决双方之间的所有问题。所以,在当前,回顾商业历史中的经验教训,仍然是不乏启迪的,清代晋商发展出来的身股制,就是其中一个值得深思的例子。

曾经轰动一时的讲述著名晋商乔致庸的电视剧《乔家大院》中,有这么一幕:乔致庸亲自到潼关用八抬大轿接回潘为严,聘请他为票号大掌柜。电视剧中这种礼贤下士的场景,是有历史原型的。

据山西籍经济学家梁小民的考证,这位礼贤下士的对象名叫阎维藩,因其经营理念与手法不为前任老板所认同,而怏怏不快地辞职。乔致庸得知后,为了网罗这个人才,派其子乔景仪在阎维藩回乡的必经之路上连等数天,终于用八抬大轿接回。

乔致庸礼聘阎维藩做大德恒票号的大掌柜,许以12厘身股——当时大掌柜身股一般是10厘。阎维藩投桃报李,尽心经营,在他管理大德恒票号的26年中,大德恒每个账期每股分红达到一万两银子,成为山西票号中的翘楚。让阎维藩尽职尽责的因素,可能是复杂多样的,但对我们现代人更有启发意义的,是身股制这一制度化的激励措施。

银身相异

晋商从明代开始兴起,先后从事盐业、“船帮”(对日本的贸易)、“驼帮”(对俄国、蒙古的茶叶贸易),一直发展到“票帮”(从事票号业)的繁荣。以道光三年(1823年)第一家票号“日升昌”的开业为标志,到民国初年票号的衰亡,时间不过百年。在历史长河中可谓短短一瞬,但这却是晋商最辉煌的时期。

身股制大约就出现在清代道光年间,从明代的贷金制、朋伙制,到后来的东伙制,为身股制的出现埋下了制度渊源的伏笔。

贷金制,指的是商人从债主那里借款进行经营活动,这自然是历史悠久的资金筹集方式。但发展到明代,债主发现这种方式风险与收益不对等,因为借贷是固定利率,债主一方面要承担坏账的风险,另一方面只能获取比例不高的利息,所以后来产生了朋伙制。

朋伙制即几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如果在经营中出现意见不一,很容易导致散伙。在明代后期出现了东伙制,即一人或数人出资,雇佣伙计经营,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一般通过血缘或地缘因素维持彼此间的信任。这是后来身股制的萌芽,但当时在制度上还不够完善。

到了清代后期,大约是嘉庆、道光年间,身股制出现了。清末民初的文人徐珂在《清稗类钞》中提到:“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

银股也称财力股,是商号东家在开办商号时投入的资金,每股面值为2000-10000两白银不等。身股俗称“顶生意”,是商号员工以个人劳力折成股份,并享有与银股等量分红的权利,且不必承担亏损责任。

两权分离

正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出钱者为东家,出力者为伙计,东、伙共而商之”。银股与身股的比例大都是1:1,但随着业务的发展,山西票号中身股份额超过银股的屡见不鲜。

徐崇寿在《晋人经商渊源与近代票号始末》中,作了更详细的描述:“关于人力方面,除依例给年薪外,掌柜顶身股一分,其他同事及分号经理,由顶一厘起码,渐次亦可顶到一分……大谱四年开张一次(即分红),所余纯益金,人银股平均分配,按尔时每次每份约可分得白银万余两。如到年老不能任职,仍照旧分红,至病故后,照规定还可再分四年后一次红利。生前若对号中有特殊功绩者,还可再继续分三五次不等。再如创办人有功绩,更可顶到永远股利,即只要原票庄字号存在营业,即可分红。”

从这些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身股制的出现意味着经营活动中人力资源相对于资本地位的上升,也昭示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在明清之前的商业活动中,商人一般都是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既是老板,也是直接经营者,其他员工必须绝对以老板命令是从。

但票号的产生,对这种模式提出了挑战。因为票号的主要业务是银钱的异地汇兑,解决的是当时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地方不靖导致的资金异地转移的困难。这样的话,就必须在外地设立分号,在古代的通信、交通条件下,东家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分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对分号员工事无巨细的直接监督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运用新的方式激励员工以确保其忠诚。

尽管身股制产生的具体情形今天已很难考证,但我们可以推测,这与票号业务发展以及需要对员工的有效激励存在着紧密联系。

身股制一产生,就几乎立即在所有的山西票号中,包括主要的商号中迅速铺开,成为晋商的一个标志性制度。

长期激励

电视剧《乔家大院》中,乔致庸在包头总号开会时对掌柜们说:“不管是一国一家还是一店,要想兴旺,就得有人手,人手是咱们做生意的根本。”他把人才视为根本,“得人者昌,政界固然,商界何独不然!”这种对人才的重视,最终以身股制这种方式,制度化地体现在晋商日后的经营活动中。

在身股制建立的早期,只有掌柜才能以身入股,到了乔致庸掌管乔家时,规定伙计也能顶身股。当然,并非所有的员工都能顶股,只有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的员工才有资格。如复字号号规中,就明确规定“各号伙计出师后顶一份身股”,也就是说学徒是没有资格顶身股的。

长期以来,在山西票号中普遍实行学徒制,而且求职者只有在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票号做学徒。学徒时间一般为四年,第一阶段是为掌柜“提三壶”(茶壶、水壶、尿壶)、干杂活、练习算盘和写字;第二阶段训练背记“平砝银色折”,做一些抄写或帮账之事;第三阶段就可以上柜台跟着师傅学习做生意。学徒出师后,经考核可转为伙计,按照店规,由大掌柜推荐、东家决定是否可以开始顶股,“推荐学成,身股入柜;已有奔头,双亲得慰”。身股的份额记入“万金账”(股本账),作为红利分配的依据。最终,各个票号或商号大约有30%-50%的伙计,可以获准“顶身股”。

可以想象,在经过了这样一种漫长复杂的培训之后,顺着学徒、伙计、掌柜职业规划的上升链条,配合着身股分红的激励,再加上各种规矩约束措施,身股制就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员工激励与管理方案,为山西票号行业的发展壮大打下了人力资源的制度基础。我们可以从身股制的激励与约束两个方面,仔细体会这项制度。

权责分明

身股制激励的第一个表现,就是东家对大掌柜的充分放权。明清时期,中国的商业活动已经颇为发达,特别是票号的出现,更为突出地显现了商业活动的专业性。不经过专门的培训或者缺乏经营头脑,仅仅拥有资本——哪怕是极为雄厚的资本,也不能保证商业经营的成功,所以有本钱的东家和有能力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相互需要。

自然,找到了一位可堪信任的大掌柜,东家就会充分放权,这在当时的晋商中已成惯例。据记载:“财东自将资金全权委诸经理,系负无限责任,静候经理年终报告。平素营业方针,一切措施毫不过问”。甚至有些票号规定东家平时不能去票号,也不能向大掌柜推荐人,特别是“三爷”(少爷、姑爷和舅爷)不能在票号做事,以免干扰票号经营活动。在重大事务,如分红发放、员工奖惩等等,“经理为建议首席,听其咨询”。

身股制激励的第二个表现,就是员工分红。这是身股制最重要的一个激励功能,前文徐崇寿的记载已经进行了详细描述,一般而言,晋商票号或商号中的伙计,其主要收入就来源于分红。尽管平时也按时发放薪金,但仅为生活费用的水准,普通员工一年只有二至四两银子,身居高层的掌柜也不过一百两银子。但分红则远远大于这个数额,普遍来说,1厘身股在一个账期内少则七八百两,多则一千四五百两,折合每年大约三五百两银子。对于一名大掌柜而言,他每年的身股分红一般是年薪的三五十倍,这种力度的激励很显然会产生极大的功效。当然,如果经营不善,在年终总号的东家招待宴会上,一般只能坐在下席。这样的下席连坐几年,东家不说,掌柜也会自请辞职,身股当然也就没有了。

约束机制

身股制除了激励以外,对员工的行为还有细致的规矩约束。这些规定具体包括:分号人员无论出门路途之远近,一律以三年为一个班期,除遇父母丧葬大事,不得轻易告假;每月可寄平安信回家,但不得私寄银钱及物品;不准接眷出外;不准在外取妻纳妾;不准宿娼赌博;不准在外开设商店;不准捐纳实职官衔;不准携带亲故在外谋事;有的票号,甚至规定不得娶山西籍以外的女子为妻。

从我们今天的眼光看,其中有些规定简直苛刻得不近人情,但在当时的语境中都是可以理解的。“不准接眷出外”,事实上是要求分号员工以家人“为质”,对他们在外地的行为构成一种防备约束。实际效果是,上百年来山西票号的分号几乎没有发生过卷款私逃的事情。“不准在外取妻纳妾,不准宿娼赌博”,是为了避免分号员工腐化堕落、进而危及票号业务安全的预防措施。“不准在外开设商店”,这一条用今天的话说,是为了避免票号业务与私人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类似于现代竞业禁止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不是摆设,一旦有人违规就会相应地惩罚,甚至被开除。要知道,在以血缘、地缘为纽带构建的整个晋商群体中,被一家票号或商号因违规而开除,很可能会在所有的晋商中断了进身之阶。

当时的掌柜伙计所面对的,一方面是严苛的清规戒律,另一方面是极为诱人的高额分红和职业晋升前景。激励与约束的双重效果,使得他们自觉地将自己的利益与东家的利益统一起来。现代经营管理中所谓的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信任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在这种有效的制度基础之上,加上山西人头脑精明、刻苦耐劳、勇于进取,最终铸就了晋商的辉煌。曲殿元先生在《中国金融与汇兑》中评价:“山西票庄执中国金融界之牛耳。”梁启超先生也曾热情洋溢地说道:“鄙人在海外十余年,对于外人批评吾国商业能力,常无辞以对。独至此,有历史,有基础,能继续发达之山西商业,鄙人常自夸于世界人之前。”

也有缺陷

当然,身股制也不是没有缺陷。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前文提到的规矩约束有很大的时代局限性,任何一个尊重个人权利的现代社会,都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约束条款。在缺乏相应社会伦理氛围的情况下,这些规矩约束无法成立,而约束的缺失,可能使得单方面激励的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股东在身股制中承担了过高的风险,使得东家在选择大掌柜时,无异于一场孤注一掷式的豪赌,因为“如票庄营业失败,经济上损失之责任,全由财东负担,而管事不闻有赔偿之义务”。对于敢于冒险的大股东而言,也许他愿意进行这种尝试。但是在现代社会,众多中小投资者可能对这种风险望而却步,这无疑会对企业的筹资产生消极影响。

再者,身股制对大掌柜的职业伦理过于依赖,在讲究信誉的传统社会,与局限于血缘、地缘小圈子的环境中,可能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在现代商业社会,股东对公司完全不闻不问,缺乏任何实际有效的控制,恐怕也是不明智的,所谓“内部人控制”说的正是这个棘手难题。

但无论如何,身股制对人才的重视、对员工的有效激励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很多现代公司都采取了类似的股票期权计划,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统一起来,大多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理解,比如,华为公司的工程师们愿意在战火纷飞的伊拉克接通通信线路,股票期权的激励应该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支点杂志2016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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