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析

2016-09-20 16:27周丹
求实 2016年9期
关键词:平等自由公正

周丹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首要属性上看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必须真实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就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来说,“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大都与现代西方文明颇具思想渊源,容易引发分歧和争议。我们有必要把这四个概念阐述清楚,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厘清,从而展示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现代西方文明的批判性借鉴和内在性超越。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9-0013-08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的集中表达,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形态、发展道路的核心价值诉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1](P9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凝聚、规范、彰显了中华民族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独有的价值标准。就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来说,“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大都与现代西方文明颇具思想渊源关系,容易引发分歧和争议。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它们阐述清楚,展示出对现代西方文明的批判性借鉴和内在性超越。

一、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追求

在社会层面首先把“自由”作为核心价值,这是饱含深意的。以往,对自由的讨论常常陷入一种误区,认为自由是西方文明、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在自由与资本主义之间划等号,资本主义是自由的,自由一定是资本主义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西方主导(以美国为中心)的话语霸权和文化中心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我们自己的不成熟和不自信。从人类文明发展史看,自由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和价值理想。从来没有哪一个社会形态声称自己是不追求自由的。从资本主义形态史看,它从来没有根本解决自由的“逻各斯肉身化”难题,现实和观念的差别甚至“触目惊心”,所以韦尔默才会如此感慨:“如何在现代世界实现自由的问题鼓舞和萦绕欧洲政治哲学达数世纪之久。”[2](P189)自由一方面基于人的理性自觉,另一方面对人类社会发展水平要求极高。

马克思主义不仅不反对自由,而且始终把实现全人类的自由解放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作为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和首部系统阐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纲领性文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类理想社会的标准,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294)。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没有阶级,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公共权力失去“资产阶级政治性质”,不以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自由;在共享社会财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自由个性。就社会主义制度来说,“它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4](P570)。自由是照亮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的“灯塔”,是检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内在尺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旗帜鲜明地把“自由”提出来,这是一种对人类文明的探索和坚守,是一种对自我价值追求的认同和自信,是一种对现代话语体系的回应和重建。

那么第一个问题是:自由是什么?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生来就是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第4条规定:“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学理和法律上,自由是指在社会秩序范围内按照自己意志行动,不受其他意志支配的权利。

自由和秩序是一对矛盾统一体。“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是对人类行动方向和范围的规定,因而总是趋向于对人类自由本性的限制;而社会生活中自由力量又趋向于冲破秩序的种种限制,从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5]社会秩序的形成基于两条:一是人的自由意志,但它绝不是个人意志的单方面表达或强加,而是源自社会(人与人)内部的平衡;二是具有必然性,即合乎自然法性质的社会惯例。自由和秩序作为人类两种具有完全相反属性的基本需要,既互相对立,又相互依赖。孟德斯鸠曾指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罗斯福也曾指出: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只有在社会秩序和法律的限度内,才能充分行使自由权利。

接下来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实现自由?从第一个问题到第二个问题的转变,也就是马克思关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的视阈转换。关键不在于“说自由如何”,而在于“如何自由”,也就是在现代社会自由如何可能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找到现代社会的阿喀琉斯之踵,即阻碍自由实现的根本性障碍。倾注马克思毕生精力的理论巨著——《资本论》,从标题看就是论“资本”,资本是现代社会最普遍同时又是最隐蔽的存在。该书的目的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6](P10),即资本运动、增值的逻辑,进而揭示“物与物”关系掩盖下的“人与人”关系,即现代社会人的真实处境、根本困惑和可能出路。在资本支配下,人变为增值的工具和手段。“物”的原则和“人”的原则并不天然一致,私利和公共善天然对立。资产资本化、资本金融化,这种抽象性宰制不断增强,人对“物”(资本)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离自由也就越来越远。因此,如何驾驭并超越资本是实现自由的核心命题。

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历史贡献的评价一样,资本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3](P277)。现代社会因为资本的兴起、繁盛而达到迄今人类文明的新高度。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种辩证的矛盾运动,资产阶级是自己的“掘墓人”,资本内蕴着瓦解自身的力量。在当今时代条件下,我们需要从现实性和理想性的双重逻辑来看待资本。一方面,使资本主体变成为“我”所用。客观来讲,现代化就是一个资本不断积累,生产力不断进步的过程。问题不在于有无资本,而在于如何使资本的有用性回归生产要素本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不断激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取得巨大成就。资本特别是金融资本泛滥失控,导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衰退,并且其阴霾仍未完全散去,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则依然保持较快增速,并且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复苏的新引擎。这便是最有力的佐证。另一方面,超越资本才能摆脱人的存在困境,实现自由解放。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P874),它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的否定”,是生产资料共同占用基础上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7](P386)。打破“资本-劳动”的二元结构框架,每个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社会财富,分享劳动成果。劳动成为人的自我实现方式,“是自由的生命表现”,“是生活的乐趣”[8](P38)。在社会整体性中突出个体性维度,这正好表明:只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有“一切人的自由发展”。

二、平等是实现自由的根本前提

马克思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解放,而实现自由的根本性前提是平等。没有平等,自由不可能实现。有学者认为:“一种善品,当它的分配方式发生变化,它的性质也就会发生变化,以至于——在严格的意义上——它就会变成另一种事物。比如,自由权,当它仅仅为少数人所拥有的时候,它就是一种特权。……基本善品一开始就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即为所有人需要而又为每个人所分享,亦即平等地分配,换言之,每个具有同等资籍的个人能够平等地享有这种善品。”[9](P207)共产主义的基本前提是废除私有制、超越资本,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平等分配提供了最根本保障,为“实质平等”打下坚实基础。每个人都能够实现自己的自由发展,是平等价值理念的真正实现。

19世纪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在撰写《新百科全书》“平等”词条时,对法国大革命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从人的“知觉——感情——认识”来区分“自由——博爱——平等”。“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10](P13)自由首先是一种生命的主观性;然而又不停留于主观性,它要求客观化。我的行动、我的生命活动,提出的最直接要求就是自由。自由天然地带有某种终极价值的属性,这也导致它非常容易沦为某种政治口号。博爱是人对外界(包括他者)的天然情感,我们可以用卢梭的幸福感和同情心这样两种基本情感(亦即人的善良意志)来理解博爱。它是一种自然表达。接着勒鲁设问到:“如果你们问我为什么要获得自由,我会回答你们说,因为我有这个权利;而我之所以有这种权利,乃是因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同样,如果我承认仁慈和博爱都是人在社会上的天职,那是因为我思想上考虑到人的本性原是平等的。”[10](P14-15)和自由、博爱相比,平等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原则,而且是一个科学原则、真理原则。只有以平等为基础,人们才能真正享有世间的善品。

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它要求建立一种最大化和最广泛的基本平等自由体系。“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11](P61)对每一原子个体来说,自由拥有无可辩驳的终极优先性,然而在一个社会当中,个人自由必然基于一定的前提,依赖于“一律平等”。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都建立在人与人平等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罗尔斯把正义视为现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并提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这意味着他将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变为平等。罗尔斯认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是联系在一起的,而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12]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自由才可能是真实的自由,没有平等的自由只能是虚假的自由。

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关于平等的调节机制,即分配平等。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分析了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根源。资本收益率r永远大于经济增长率g,财富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产出/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日益加剧,收入分配越来越不平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国家“有形的手”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具体办法是执行收入和财产的累进税制。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即机会平等。“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所谓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13]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每一个人,无论性别、种族、民族、社会阶层、身体条件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都有获得同等发展机会的权利。机会平等不仅是起点公平,而且是程序公平。“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11](P86)正如一场跑步比赛,每个运动员不仅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且在比赛过程中要遵守相同的规则,这样不论结果如何,都是公平的。作为平等权利的两项基本内容:机会平等和分配平等,前者着力于起点和过程的平等,后者是着力于调节结果的平等,一起致力于打造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平等。

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不搞空想的超越论,既坚持原则,又灵活机动,通过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调节,积极探索“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既激发人的创造性和生产要素潜能,又防止急剧两极分化。从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看,马克思的“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告诉我们:当现代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时,资本主义私有制就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求,必然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制度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资本主义越发达,离共产主义就越近。这既符合人的内在性需要,又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当代中国发展现状看,皮凯蒂在专门批判西方发达国家“不平等历史”之余也表达出对中国的乐观:“中国是一个极大的特例……这样高的公共资本比例可以促进中国模式的构想——结构上更加平等、面对私人利益更加注重保护公共福利的模式。”[14](P7)实质平等对形式平等的超越,奠定了真实自由的基础,这也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资本主义价值理念的超越。

三、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简称。在很多情况下,公正又等同于公平或者正义。故此“公正”和“平等”常常容易让人混淆。为了最简洁地厘清这种差别,罗尔斯在《基本自由和优先性》中认为:“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15](P5)这里至少表达了三层含义:(1)“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即普遍的正义)要求平等;(2)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自由;(3)“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实现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公平正义)价值”。我们换用“优先性”概念则可以表述为:(1)从终极理想价值来说,自由具有优先性;(2)从前提性和基础性来说,平等具有优先性;(3)从社会整体价值来说,公正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自由侧重于社会整体性条件下的个体性维度;公正(公平正义)侧重于社会整体性维度;平等侧重于社会整体性和个体性的前提性维度。以平等为基础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正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公正”概念,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同时还告诫:“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6](P110-111)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价值观层面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个人主义的,后者是集体主义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在经济生活领域表现为唯利是图、利己主义;在政治生活领域表现为极端自由主义、虚无主义;在社会生活领域表现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在道德生活领域表现为责任感缺失、诚信意识淡薄等。集体主义价值观以人民为主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追求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并且经济效益最终要服务于社会效益。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按照企业不同功能属性和行业特征分类指导,通过市场化改革释放活力,获取红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承担社会责任的“硬实力”。然而如果改革成果最终落入某些人或某些利益集团手中,那么我们就“走了邪路”,改革就“失败了”。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17]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做大蛋糕”,进而“分好蛋糕”,不搞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坚持和践行“公正”价值理念,需要防止和反对两种思想倾向。其一,反对特权主义。所谓“特权”,是指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它具体表现为“官本位”和“钱本位”两种类型。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宗法等级社会,在传统文化中深深烙下“官本位”思想。除了表现为体制内的官僚思想、衙门作风,还表现为普通民众的拜官主义、唯官是从。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那些纷纷落马的“官员”一方面批评潜规则、痛斥腐败,一方面自己又利用潜规则搞腐败。官员贪腐对社会公正危害极大。“钱本位”则认为一切问题都可以用金钱来解决,金钱可以换来一切。在这种特权思维的影响下,一些人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是为了钱,为了钱不择手段,把公平正义忘得一干二净。在一场财富和资本的追逐中,很多人放弃了思想和灵魂的底线,沦为金钱的奴隶。

其二,反对平均主义。特权主义对应着既得利益者,平均主义则集中在社会中下层民众当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每个人的能力有大小,社会分工有区别,创造的财富也不一样,因此每个人获得的劳动报酬也不相同。平均主义看似公平,实则不公平,更不符合正义。它会让老实人吃亏,让埋头苦干的人吃亏,会极大地削弱和打击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马克思曾批评“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忌妒心和这种从想像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主义的完成”[18](P79)。社会主义反对一切不平等的剥削和压迫,同样也反对“粗陋的共产主义”,反对粗暴地“劫富济贫”。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首要特征是唯物主义的。所谓“物”,就是客观实在;所谓“唯物”,就是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需要,这种需要是客观实在的,不可以也不可能对此“视而不见”。在任何情况下,勤劳致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这些最朴素的行为原则都应该得到尊重。正当利益、合法利益诉求要理直气壮地表达出来,应该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护。社会主义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要实现共同富裕。公正是照耀每个人的“普照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四、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首要原则

如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基本的方式是依法治国。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9](P27)以往,我们对法治和依法治国大多停留在具体操作层面,法治是一个实践性动词。然而,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和活动原则,而且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精神原则。法治思维是把法治的理念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现代国家治理方式,是一个价值性名词。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首要原则。

第一,为什么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探讨法治?因为存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非现代化(传统方式)问题,才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命题。关于中国传统管理模式,瞿同祖先生提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概念。他认为:“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20](P378)在先秦时期,儒家高唱礼治,法家高唱法治,两家各有优长,秦、汉之法律纯本于法家精神;自汉开始,儒家便开始将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至曹魏及以后,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占据社会主导地位。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讲究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礼”的差别性行为规范压制“法”的同一性行为规范,“礼治”压制“法治”,“德治”、“人治”压制“刑治”。例如在中国传统意识和人际交往中,只有彻底“撕破脸”,才会“衙门相见”。中国人首先缺乏的还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治意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谓“现代化”,关键就在于建立法的观念和弘扬法治精神。

第二,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首要原则,法治精神从何而来?早在柏拉图《克里托篇》中就讨论了公民与城邦如何确立契约,以及在契约条件下公民应该如何作为。公民依据自己对生存状况是否满意来决定是否继续留在该城邦生活。若不满意自身状况,则携带自身财物迁往他地;若满意自身状况,则意味着服从城邦法律。我们把这种古希腊的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形象地称为“用脚投票”。毫无疑问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和文化对西方现代文明影响深远,然而正式开启现代法治精神的是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21](P24)一方面,契约的目的和出发点只有一个,那就是用达成契约的所有行为主体的力量来保障每个签约者的生命和财富,生命和财富不受外界伤害也是一种善。另一方面,达成契约、对生命和财富的保全必须遵循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行为主体是自由和平等的,达成契约后形成的行为共同体不得侵犯个人的权利。法治精神的原型是公共空间里的契约精神,它以自由和平等为前提,又以自由和公正为目的。

第三,法治思维方式的内涵是什么?“思维方式是人的认识定势和认识运行模式的总和。认识定势,是指认识活动开始前的一种认识态势,即主体先有的意识状态,如思维的功能结构,认识图式,认识的心灵状态,等等。认识运行模式,是指认识运行中的方法、逻辑、线路、公式,等等。”[22](P27)认识定势是思维方式的静态表现,是具体思维活动的前结构,决定着认识运行模式。认识运行模式是思维方式的动态表现,是具体思维活动之中的结构,是认识定势的功能显现。每一种认识、把握世界的方式都对应着一种思维方式,依法治国深层蕴含着的是法治思维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的重要内涵是坚持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这不仅体现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方面,更应该体现在全民懂法、守法、尊法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易的经济,要求产权明晰。倘若没有法制的保障,产权就难以明晰,就不可能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难以实现经济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只有以法的形式,才能确认自己的财产,并以此有可能拥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意志。用法治思维方式规范人们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让我们的生产生活更简单、更顺畅。

第四,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它必然具有中国的独特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三大核心原则: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23](P6)中国共产党诞生90多来年、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无数的革命和改革事业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全国人民的坚强核心,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行驶在正确的航道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路线;“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只有坚持人民立场和法律科学的统一,才能使依法治国有血有肉,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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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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