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辉
著作权商品侵权典型案例解析
文/王辉
近期有些商户因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被权利人提起维权诉讼。
具体案情如下:
某知名企业拥有某知名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且该动画形象被拍摄为电影电视剧,并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该动画形象也早已经版权管理部门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涉及该动画形象的影视作品播出后与该形象有关的衍生品也不断出现,有些是经过合法授权生产的商品,也有未经授权的山寨产品,随着影视作品的热播,该动漫形象的公众知晓度也不断提高,山寨产品层出不穷直接导致获得合法授权的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正规产品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山寨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由于产品安全所引发的问题也损害了合法厂商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权利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展开维权工作。
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某批发市场中有商户销售涉及权利人动画形象的侵权商品,经调查人员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购买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法院归纳为:
1.原告是否拥有涉案动画形象的著作权;
2.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原告请求赔偿的要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开庭后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出示了著作权权属证书等,证明了其拥有该形象的著作权权属,并当庭拆封展示了公证处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之后出示了原告要求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的相关票据(公证费等)并宣读了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被告当庭认可原告的权属,但对其侵权行为表示不知情,经法庭询问也无法说清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仅认为原告所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并未获得高额利润,庭审结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理终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著作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商品生产和销售者也应当对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慎性审查,如果由于其自身能力原因,无法辨别,也应当从合法来源进货并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和清单做到防范于未然,一旦侵权发生也可以免责,如无法说清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败诉在所难免,得不偿失!
(作者系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