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
若真遣送回台,台湾恐无法可罚而释放
陈长文
台湾海基会首任秘书长、律师
跨刑案常发生司法管辖权竞合,以肯尼亚的两岸诈骗案为例,对其中的台湾嫌犯,三方都有管辖权:肯尼亚(属地——犯罪行为地)、台湾(属人——行为人“籍贯”)、中国大陆(属地——犯罪结果地/属人——受害人国籍),就出现竞合问题。
在兼顾人权下,司法管辖应重点考虑侦审的有效性——理想模式是“两岸同案嫌犯在同地取证侦审”。两岸2011年后以折衷做法取得默契——“双方共同赴第三地侦办犯罪时,先完成对双方疑犯的取证,再各自带回各方疑犯侦审”。但肯尼亚案况不尽相同,台湾未前往共同侦办。
在竞合三方当中:肯尼亚方,当地几无诈骗案被害人、法庭对两岸嫌犯取证及语言隔阂都相对不便,管辖意愿不强。大陆,有属地及属人(尤其是被害人)因素,受害较深而强烈主张管辖;因此,肯尼亚作为中国邦交国,将大陆及台湾的嫌疑人都遣往大陆,法理上未必站不住脚。但肯尼亚警方不顾肯尼亚法院禁制令而驱逐出境的做法,显有瑕疵。
台湾,有哪些考量?保护台湾的诈骗被害人吗?事证多在大陆,两岸的诈骗嫌犯是共同犯案、若分两地取证侦审,恐怕交叉取证不足,或因此导致嫌犯在我方司法严格无罪推定及程序正义下无罪释放或轻判,未能有效遏制犯罪。
保护嫌疑人基本权吗?嫌犯显非政治异议人士,在大陆人权尚无疑虑。台湾也当积极促请大陆确保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并争取赴对岸取证,亦可要求在大陆法院判决后将罪犯遣返回台服刑。
保护台湾的主权吗?蔡英文、马英九两位法律人,不妨想想2011年菲律宾将涉诈骗的台湾疑犯遣至大陆的争议时,另一位法律人吕秀莲的发言,该案是“不涉‘主权’的跨国犯罪行为”,若真遣送回台,台湾恐无法可罚而释放,呼吁各界理性思考,不应意识形态化。
基上,就肯尼亚案状况,若将两岸嫌疑犯分别遣回两地侦审,不一定是必要、最适宜的选项。
综合考虑法理情,两岸也应反省:蔡、马二人在高调保护人民、向大陆喊话后,是不是该引领台湾自省,何时成了丢人至极的“国际诈骗的输出地区”,当局可有良策?两岸如何有效合作?
回顾两岸历来的矛盾与教训,彼此都学到很多,应珍惜基于“九二共识”来之不易的交流成果。以管辖权的竞合为例,正是凸显为何要维持好两岸关系的原因之一,既有争执争议,更该为人民福祉坐下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