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范某、李某是夫妻关系,在广州租房做手表加工。2013年4月至10月间,二人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某(案发时16岁)、苏某(案发时13岁)、周某(案发时15岁)三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期间,范某对钟某、周某有殴打行为,李某对三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罗某于2013年5月入职后协助范某看管三人。2013年10月20日,公安人员到场解救了三人。经法医鉴定,钟某和周某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问题] 在此案件中,范某、李某、罗某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评析]
范某、李某、罗某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经审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范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李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罗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青春期健康2016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