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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距离包头空难发生已近12年,桂亚宁却似乎从未从2004年11月21日那天的阴影中走出来过。“我的人生从此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她说。
那一天,桂亚宁的丈夫,原A股上市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有限公司(600624. SH,下称复华公司)的总经理陈苏阳,乘坐中国东方航空公司MU5210航班从包头飞回上海与家人团聚。但该航班起飞后不久发生事故,飞机于8时21分坠入包头市南湖公园的水中并爆炸起火,包括陈苏阳在内的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以及地面2人,总计55人在事故中丧生。
痛失爱侣的桂亚宁没有想到的是,作为陈苏阳的遗孀和法定继承人,她此后近12年来的生活竟一直深陷在空难引发的一系列后续法律纠纷中——从2005年初起诉国家民航总局开始,到后来起诉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再到最近的与上海复旦大学的诉讼,官司一直没断过。尽管这些诉讼开创了诸多中国大陆相关司法领域的先河,但作为当事人本身,桂亚宁却倍感心力交瘁,“有时候真的感觉自己快坚持不下去了”,她告诉《凤凰周刊》, “不知道何时是个尽头。”
缘何状告丈夫的母校复旦大学
2016年6月29日,上海二中院收到了桂亚宁与复旦大学以及复华公司的股权纠纷案的上诉状,并送达上海市高级法院。这意味着,新一轮法律挑战又将开始。
陈苏阳毕业于复旦大学,后留校任教多年。“我丈夫生前对复旦大学的感情是很深的,如果不是别无选择,我其实也不愿意和复旦大学走上法庭‘兵戎相见。”桂亚宁说。
陈苏阳在上个世纪80年代脱离教职创办复旦大学的校办企业复旦复华,该公司后来也成为上海市最早一批A股上市的企业之一。为了表彰陈苏阳等创始团队的贡献,复旦大学及复华公司曾在上个世纪90年代奖励了包括陈苏阳在内的一批高管人员,复华公司2000年9月颁发的证书载明:陈苏阳持有该公司“创业、奖励股”2012917股。该公司章程对此也一直有披露。
只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不能流通,前述股份一直由复旦大学代为持有。但陈苏阳生前乃至其罹难后数年内,该股份的分红收益一直都在发放。2006年,国务院宣布了中国股市“全流通”股改政策,国有法人股从此也可以出售变现。2009年9月3日至11月23日间,复旦大学将前述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转让,但转让所得股款却未交给包括桂亚宁在内的陈苏阳的法定继承人。
在多年交涉无果后,2014年5月24日,桂亚宁等人将复旦大学和复华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复旦大学返还陈苏阳对应股份的抛售款2163.94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总计2754.96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14年7月28日正式受理该案后,用了将近两年时间,于今年5月30日作出一审裁定,认可复旦大学的抗辩理由,认为案件中争议的股份性质应当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转移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所以当年奖励给陈苏阳的股份从法律上而言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鉴于该股权最终未明确属于陈苏阳的名下财产,桂亚宁等法定继承人起诉复旦大学要求返还财产,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桂亚宁等人的起诉,并退回了桂亚宁等人预交的全部诉讼费用。
桂亚宁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桂亚宁在上诉状中称,“一审裁定违背基本事实”。她认为,复华公司早在1994年实施的创业奖励股试点工作,该创业奖励股方案不仅取得了当时主管部门上海市科委的审批,还取得了复旦大学、复华公司董事会以及全体职工会议等各方一致同意和批准,也符合当时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内容。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1994年11月30日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结构确认书也备注有“个人创业奖励股”的内容,并与复旦大学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分开列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1994年12月5日出具的《托管股份清单》也确认上述创业奖励股属于社会法人股。
所以,桂亚宁上诉称,按当时的程序规定,陈苏阳已经具有充分的法律和协议依据取得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复旦大学只是代持股份的受托人,本案的核心争议应该是复旦大学作为受托人交回其代为出售股票所得的款项,而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
复旦大学和复华公司未对一审裁定提出异议,没有进行上诉。《凤凰周刊》记者尝试联系复旦大学和复华公司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均未取得回应。
十二年诉讼路遭遇诸多先例
桂亚宁告诉《凤凰周刊》,之所以在包头空难发生、丈夫过世近10年后才起诉复旦大学索要股权,一方面是有诸多双方的前期交涉问题,但更重要一方面是她在忙于打其他官司。
包头空难发生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再加上家属处理丧事的费用,决定向桂亚宁在内的所有罹难者家属,赔付每名死难者大约25万元。
桂亚宁觉得这个赔偿很不合理。2005年3月4日,她委托律师起诉国家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认为132号令仅是《暂行规定》,而且颁布于大陆市场经济刚起步的1993年,严重落后于时代,但作为国内民航事业主管单位的国家民航总局却多年不作为,不及时建议国务院进行法规修订,并起草相关法案,属于“不作为”。
尽管该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大陆媒体将该案称为“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此后,随着中国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生效,中国民航的死亡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按规定大约每名死难者赔偿近1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在起诉国家民航总局未果之后,桂亚宁等一些包头空难家属还计划将东航告上法院直接索赔,但因为中国大陆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他们于2005年8月17日,委托律师在美国法院起诉东航以及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GE公司。美国法院根据“长臂管辖”原则受理了此案。“中国的包头空难,美国的法院诉讼”,一时间该案成为中国大陆乃至世界舆论的热点。
受制于国际压力,经历许多波折后,包头空难的民事索赔案最终转回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2013年该案以调解结案,罹难者家属最终获得的赔偿额大幅提高,但因为调解结案签有保密条款,该案结果未对外公开披露,甚至没有新闻报道。
“打完和东航的官司,我已经觉得筋疲力尽了。”桂亚宁告诉《凤凰周刊》,她其实争的不是钱,而是一口气。所以,她在空难索赔结案一年后,觉得自己恢复了一些,便选择继续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复旦大学的股份纠纷。
法律应该为经济发展和市场公平提供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对此案颇为关注,他告诉《凤凰周刊》,中国大陆从1980年代开始就存在科技、创业人员回报问题的争议,很多原国有身份的科技人员“下海”创业,如何进行激励一直是法律难题。早年间甚至还出现过对兼职从事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业务的科技人员以贪污罪追责的案例,但后来给予了平反。“这些都反映了时代的变迁与发展。”王宗玉说。
具体到桂亚宁诉复旦大学这个案件,王宗玉认为,当年因为历史原因(上市公司股票非全流通),陈苏阳等这样的一批创业人士不能实际完成股权的形式变更,但从《合同法》意义上,他们已经是权利人。后来政策放开了,本着“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有关方面应该是去履行协议、兑现奖励而不是相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应该注意历史与现实的结合,本着保护善意权利人的精神去做出合理的判决,而不应拘泥于一些形式上的缺陷。而且事实上,这个问题在法律依据上并不存在障碍,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具体规定,形式缺失并不必然成为权利人取得应有权利的障碍。
王宗玉称,当前中国大陆处于新一轮经济转型期,创业大潮涌动,很多企业的创始团队以及高管人员或多或少都会碰到激励机制方面的问题。在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应该重视这些问题,为经济发展和市场公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希望桂亚宁诉复旦大学案能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又一典型案例。”王宗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