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霞
[摘 要]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梳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过程,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启示。当前,法制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加强有效的法律监督,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 法制建设 历程 经验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创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新中国面临两大任务:一是巩固人民政权,二是废除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并建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首先,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比如《婚姻法》《土地改革法》《选举法》以及各种《条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法律对于巩固新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的曲折发展时期。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新任务。董必武在中共八大的发言中提出,“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人民民主法制,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p352。刘少奇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2]p253但是,从1957年起,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八大的正确方针没有付诸实施,国家法制建设工作也很难进行。1957年,我国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右派运动,由于当时党对阶级斗争和右派形势作了错误估计,导致反右派斗争被严重地扩大化了。随后毛泽东在195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重新提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就改变了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述。中国的法制建设举步维艰,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紧接着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了全面破坏。从1966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被砸烂,人权被严重践踏,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使新中国法制建设严重倒退。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十年内乱结束,但“两个凡是”阻挠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恢复。这一时期,新中国法制建设在曲折中发展。
3.社会主义法制的繁荣发展时期。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批判了“两个凡是”,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上来,还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和方向。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p146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叶剑英在开幕词中指出:有了完善的法制,就能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就能不断地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这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后来又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试行)》等。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自此,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从1988年到1993年,先后制定了《企业法》《税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保险法》《审计法》《国家安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为保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司法工作方面,对“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建立健全了司法制度,审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大力开展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先后成立了中国高级法官和检察官培训中心,改革了律师制度,保障了司法的严正和公平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的历史时期。
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经验
1.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历史经验表明,权大于法,“人治”代替法治,往往导致专制和腐败。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还要求中国共产党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管理国家事务。“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改革了党政不分、党管一切的领导体制,明确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该由政府来管的事应由政府去管,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这就理顺了党和政府、党和法的基本关系。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既保证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又发挥了政法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还加大了普法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保证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真正实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和目标,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真正走上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对权力的监督作了相关规定,但在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中,人治代替了法治。1978年后,我国逐步恢复了法律监督机制,并加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保证了严格执法和抑制了腐败。但是我国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监督形式疲软而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加强权力机关对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最高监督权。同时,必须把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比如把人大、行政、司法监督与党和社会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系统,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
3.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加强了公民的法制教育。1985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通过各种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整个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总体上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还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整个国民素质还不够高,受长期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国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这些都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在市场经济大环境是,在不断推进深化改革中,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实现法制观念的转型,由人治转变为法治,由等级观念转变为平等观念,等等。
总之,从加强法制建设到实现法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轨迹。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对历史经验的反思中与时俱进。由此,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理论指引下,在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下,法治中国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马永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