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川北禁绝烟毒运动情况考察

2016-09-10 07:22马克敏
党史文苑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治化

马克敏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川北地区烟毒严重泛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川北行政区党委、行署大力推进禁烟禁毒工作,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厉行禁绝烟毒,并坚持在法治化基础上处理烟毒案件,发动川北人民最终禁绝了烟毒,促进了川北地区社会整体性的文明与进步。

[关键词] 新中国成立初期 川北地区 禁绝烟毒 法治化

一、川北地区烟毒泛滥情况

川北行政区设立于1950年1月1日,属西南军政委员会领导,驻南充市,辖南充、遂宁、剑阁、达县四个专区和南充市,共计1市35县,人口1700余万。川北自明清以来就有种植鸦片的历史,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川北地区烟毒危害非常严重。鸦片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已经形成重要产业。大量贫苦农民被封建军阀、反动地方政府及官员强迫种植鸦片,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种植尤为普遍,例如川北区的万源、通江、南江、巴中、广元、旺苍、昭化(1959年并入广元)、江油、平武、北川、青川等县全县普遍种植鸦片。在旺苍,反动政府强行征收公烟,政府三成,驻军二成,地方二成,群众三成,以至每年靠种烟为生的农户达6250户[1]。平武藏区,自1935年蒋介石、胡宗南势力侵入后,90%藏胞被迫种烟,种烟时要收烟款,收烟时也要收烟款,不种则要出“落地捐”“产烟费”,这种状况持续到解放初期。1949年底,平武全县鸦片产量高达60余万两[2]p345,平武县旧堡乡40%土地都为地主恶霸强迫种植鸦片。1950年上半年,由于土匪、特务造谣破坏,说人民政府允许种烟,通江、巴中、昭化、平武等地种植鸦片面积较解放前更广。

各地在种植鸦片的同时,普遍掌握了鸦片加工和提纯技术。川北的南充、达县、巴中等市县都设有烟毒制造厂,加工生产的烟毒不仅供本地消费,还大量销售到全区各地及外省。军阀、恶霸、流氓、土匪、袍哥、保甲互相勾结包庇,结成“烟帮”公开贩运。靠贩烟为生的,旺苍、万源、巴中三县即有1000人以上;南江县贩烟人数占总人口1%;平武有“广元烟帮”“广元客”等专以贩烟为生的土匪[1];1949年,仪陇县贩运、贩卖烟毒的有2289人,贩运烟毒21.97万余两(当时1市斤为16两),约6865.6公斤[3]p550。

由于大量种植、加工、贩运、销售鸦片,川北地区烟民众多,烟馆遍布于各城市和乡镇。南充市有烟馆300余家;广元城区每一杂院有两三户烟馆,10人中即有2人吸食鸦片;旺苍二郎庙30多家住户,家家有吸食鸦片者,有的一户竟有2—3名吸食者,甚至十二三岁的小孩也有吸食鸦片的;剑阁专区有烟馆2158个,吸毒、贩毒者达6万余人。少数民族聚居区吸食烟毒则更为普遍,平武藏区鸦片吸食者数量竟达总人口的50%。据不完全统计,川北行政区烟民有130万人以上,占全区总人数10%[1]。

烟毒流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很多灾害和痛苦。鸦片的广泛种植,侵占了大量良田沃土,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使原本耕地不足、劳动生产率低下的川北各地粮食短缺,物价飞涨,民不聊生,苦不堪言。例如,平武旧堡乡每年至少要闹三个月粮荒。同时,吸食鸦片者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的创伤,一些区乡的农民因健康问题连农协都难以组织起来;很多鸦片成瘾者为筹集毒资变卖家产,生活陷入绝境,继而引发盗窃、抢劫、杀人、卖淫等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很多家庭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给新生的人民政权的稳定与巩固带来极大的隐患。据调查,新中国成立后,蓬安县戒烟所成功戒瘾的225名瘾民(女34人)中,曾经做过盗匪的有34人,卖妻儿的7人,乞讨的10人[1]。

二、川北地区禁绝烟毒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恢复发展生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2月24日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禁烟法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命令各级人民政府协同人民团体,进行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一致行动,在烟毒盛行地区,定出限期禁绝办法,从1950年春禁绝种烟[4]。《通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烟毒祸华的历史和现实的深刻认识,以及坚决禁毒的决心和勇气,是指导各地禁绝烟毒工作的重要法规。

为贯彻执行中央《通令》精神,1950年7月3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5]。《办法》针对西南地区烟毒泛滥,居全国之冠的现状,提出了涉及毒品的种植、加工、贩运、销售、吸食、开设烟馆等各个环节的禁毒措施,厉行禁烟。按照中央和西南区关于全面禁绝鸦片的指示和部署,川北行署立即行动起来。1950年9月,行署成立“川北人民行政公署禁烟禁毒委员会”,以加强对禁烟禁毒运动的领导,委员会由民政部负责组织,民政厅厅长王叙五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民政、司法、公安、文化、卫生及各人民团体选派代表组成。到1951年3月,全区29个县市都成立了禁烟禁毒委员会,很多县的区乡也成立了禁烟禁毒组织,未成立禁烟禁毒组织的由区乡人民政府和农协共同办理。

川北行政区党委、行署把禁毒斗争列为当时的中心工作之一,结合川北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禁烟、禁毒规定,严正声明党委、政府禁烟的坚定立场和方针政策。1950年10月19日,行署发出《严格执行禁绝烟毒实施办法的指示》。《指示》围绕“禁种、禁贩(包括制售)、禁吸三禁并举,重在禁贩”,提出了禁绝烟毒的十条具体实施意见[6]。

各级禁烟禁毒委员会根据《指示》,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禁毒计划。首先,严格禁止播种鸦片烟苗。从1950年秋起,各地禁绝种烟并组织了禁烟检查队进行检查,违者给予严厉处分;同时各地结合剿匪肃特、反霸征粮、减租退押、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等中心工作,展开禁绝种植、加工制造、贩卖、吸食鸦片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以及农协、居民小组等群众组织,广泛深入地宣传禁烟禁毒。很多县市人民政府还组织了专题讨论和诉苦大会,南充市群众提出的控诉书达11223件[1]。广大群众纷纷订立禁烟禁毒公约,政府的禁毒政策深入人心。其次,禁烟禁毒委员会大力取缔各地烟馆,查处没收烟毒、烟具和烟毒资产。各地召开群众大会,当众焚毁没收的烟毒和烟具,现场宣传禁烟禁毒,赢得了群众的大力支持。最后,对吸食烟毒的瘾民,实行劝诫与勒戒相结合的政策。各地禁烟禁毒委员会号召瘾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登记并定期戒除,对于部分不能自觉戒毒的瘾民,各县均设有戒毒所,组织集中勒戒。川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禁烟禁毒工作则按照中央和西南局的统一指示,力求谨慎平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扶植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

禁烟运动取得了初步成果后,为进一步从立法角度确定惩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950年12月23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制定了《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对种植、贩运、制售烟毒及开设烟馆等构成犯罪的,逐条确定处理办法和量刑标准[7]。《条例》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禁烟措施,明确了惩治范围及量刑标准,为西南及川北禁绝烟毒确定了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范。

到1951年8月,川北行政区查获贩毒人数2556人,封闭烟馆2310家,没收烟土31873861两,吗啡847.18两,沃水、白面、海洛因烟膏、烟灰等共154.96两,烟具20065件;当众焚毁烟毒共达9656.03两,吗啡264.91两,白面34两,沃水14瓶,烟具7732件;全区瘾民自动戒绝毒瘾的14640人,被勒戒的6791人[1]。1951年底,川北行政区除南江、通江、广元、旺苍、万源等地的深山地区外,多数地方已基本禁种鸦片,汉族地区的制毒情况已基本消失,平武藏区等少数民族地区种植户也自动铲除了所种的烟苗,全区贩售鸦片也基本绝迹,禁烟禁毒运动取得了很大成效。

1952年,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各地又发现了一批烟毒案,这些案件表现出烟毒案件由公开转为隐蔽的特点,说明新中国成立两年来的禁烟禁毒运动虽已基本控制了鸦片泛滥势头,但毒品犯罪仍未彻底铲除。为进一步肃清烟毒,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要求各地有重点地发动一次群众性运动,对烟毒来一次集中的彻底扫除。1952年5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通令》指出,利用“三反”“五反”所营造的有利条件,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肃清毒品的运动。

根据中央的号召,1952年8月7日,中共川北行政区党委拟定了《肃清烟毒流行问题的方案》。《方案》根据上级指示和川北禁毒的具体情况,确定肃毒工作重点是达县、剑阁专区,南充、遂宁专区则有目标地针对进行。8月9日,行署发出《关于肃清烟毒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的肃清烟毒运动。这次运动采取事先准备、摸清底细、广泛宣传、各界动员、统一步调、配合行动、重点打击、全面肃清、严格控制、既稳且准的方针,行动前通过专案侦查,摸清毒犯底细,确定抓捕对象,8月15日全区统一行动,公安部门在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根据已掌握的线索,对一批毒犯实行抓捕。9月19日前,禁绝烟毒运动基本结束,取得了显著成绩。

三、川北地区对烟毒案件的法治化处理

在禁烟禁毒运动中,川北行政区注重将运动置于法治化的基础上处理。对涉及烟毒的犯罪行为,川北行署全力抓捕各类大毒犯,捣毁毒枭巢穴,搜捕制毒贩毒团伙。依据《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将抓捕的各类大毒犯、制毒贩毒团伙逐一治罪,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判。从人民法院收案的数字上看,1951年上半年,烟毒案件占全区刑事案件的第一位[8]。在对烟毒案件的审理中,各级法院严格掌握定罪量刑标准,坚持大案从严、小案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的量刑原则,根据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获利的情况,对鸦片种植、毒品贩运等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对获利较少,参与者众多,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鸦片种植者、协助贩运者、烟馆开设者量刑较轻;重点打击集团犯罪或大量制贩运毒的主犯、惯犯、现行犯及查禁毒品犯罪中严重违法的执法人员,对少数情节特别严重者加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

为配合禁烟禁毒的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对典型烟毒案件的公审。广元、南江、平武、通江、仪陇、安岳、万源、苍溪、营山、达县等县和南充市,都召开了数千人乃至数万人的公审大会,公审涉嫌烟毒犯罪的被告人。特别是1951年3月,川北行政区人民法院以南充市为重点,与南充市法院、公安局密切配合,把南充市大量制造、贩运毒品的廖运江、曾芝、钟声杨三名惯犯公审并判处死刑,其余贩运、吸食烟毒者公审后根据情节分别予以教育释放和判处徒刑,并将公审情况在报上发表,在全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与警示作用[8]。之后,全区烟毒案件数量逐月下降,有力地推动了禁毒运动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0年到1952年,川北行政区共破获烟毒案件2360件,判处烟犯1051人,其中判处死刑者45人,帮助4632名烟犯、烟民另谋职业或就业,收缴大烟55466两、吗啡459两、烟具5600套,38626人被强制戒毒,基本禁绝了烟毒[8]。旧社会延续久远、屡禁不绝的烟毒,在川北行政区党委和行署的领导下,经过全区各级司法机关及全区人民两年多的努力,在短短三年内被完全禁绝。社会面貌、人民健康、社会风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促进了川北地区社会整体性的文明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行署禁烟委员会1951年上半年禁烟禁毒工作总结[N].川北政报,1951(8):7.

[2]平武县志[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3]仪陇县志[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4]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N].川北政报,1950(8):27.

[5]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N].川北政报,1950(8):25.

[6]严格执行禁绝烟毒实施办法的指示[N].川北政报,1950(10):12.

[7]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N].川北政报,1951(1):20.

[8]川北区第二届司法会议审判工作报告,四川省档案馆案卷:建北,005,52-13.

责任编辑/彭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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