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信用中国 共享诚信社会

2016-09-10 07:22连维良
中国经贸导刊 2016年15期
关键词:惩戒信用诚信

连维良

非常高兴参加由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办的第12届中国信用高峰论坛。国家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之一,一直在关注4·16高峰论坛,关注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等致力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机构的发展。4·16高峰论坛连续12年举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日益迫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李克强总理强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要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全社会对信用建设越来越重视,但总体上说,诚信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任务更加迫切。

一是诚信缺失问题屡禁不止,人民群众深受其害。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还比较普遍,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财产安全。比如,最近发生的假奶粉、失效疫苗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每年签订合同40多亿份,但履约率只有50%左右;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达到2000亿元。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但许多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全国各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达338万,“老赖”招摇过市,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政策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甚至“打白条”、弄虚作假等等,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二是失信行为成本太低,“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失信问题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首先是失信的成本太低。这里既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但更多是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很多时候失信不仅不需要付出代价,反而能捞到好处。在有的领域,“守信吃亏、失信得利”大行其道。很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就算被监管部门查处,多半是一罚了之,信息不公开、不共享,没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这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极大的破坏。

三是政府监管理念和监管能力滞后,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等改革措施,减少事前审批,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但放权不是放任。国务院要求,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这种新型市场监管应该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多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监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衔接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环节监管,贯穿市场主体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只有建立这样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才能适应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要求,才能解决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与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才能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潮流。但目前来看,监管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与简政放权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四是市场和社会信用意识淡薄,诚信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但由于一些不正确思想的侵蚀,一部分人在市场交易中、在社会交往中,不能“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这种现象发生在企业家身上,就会让社会对他们生产的产品失去信心;发生在会计师、律师、导游、经纪人这些职业中介身上,就会让社会对他们服务的客观公正性产生质疑;发生在青少年身上,则不免让我们为国家民族的未来而深深忧虑。怎么才能让诚实守信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追求,我们的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总的来看,诚信缺失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我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实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候,必须要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根治这一顽疾。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氛围日益浓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有明确部署。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在《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对加强信用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十三五”规划纲要》单列一章,要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各界热切期盼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每年“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就信用建设提出建议、提案,大声疾呼,建言献策。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高校开展信用建设理论研究和人才教育。中央和地方有关媒体开设诚信建设专栏专刊,举办信用网站,发布诚信公益广告。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特别是涌现出了一批社会征信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采集、加工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成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们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若干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是统一了社会信用代码,使每个自然人、每个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唯一的身份标识。去年6月,国务院批转实施了统一标准、源头赋码、信息共享的18位代码方案。工商部门于去年10月1日率先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是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解决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孤岛”问题。目前,已联通37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亿条。去年12月7日,李克强总理到发改委视察,对平台建设运行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指示。与此同时,有关地区和部门也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了相关信息系统。据不完全统计,现有19个省区市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安部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海关、税务、证监会、共青团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提供了信息保障。

三是开通了“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询。國家信息中心与百度公司合作建立了“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各地区、各部门可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的查询服务。去年6月1日开通,对外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3200万条,累计访问量达1600万人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四是建立重点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监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让守信者获得便利和实惠,让失信者受到约束和惩戒,在全社会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在联合激励方面,税务总局与银监部门、金融机构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全国金融机构运用纳税信用信息发放贷款1300多亿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青团中央等,制定对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秀志愿者的联合激励措施。在联合惩戒方面,201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先后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40多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飞机388.7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78.2万人次,限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1.1万人次。在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下,10%以上的“老赖”自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

五是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大力推动政府与社会征信机构合作。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样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目前,已经有超过100家企业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备案,还有8家个人征信机构经批准开展了营业准备工作,这是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发改委与有关社会征信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推动政府与社会征信机构合作,委托征信机构参与煤炭、钢铁、电力、粮食、盐业等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并且结合“双11”、“3·15”、“春运”等社会非常关注的重要节点、重要活动,引导有关征信机构开展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专项行动,利用大数据开展信用状况评价,推动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浙江、辽宁、江苏、上海等地积极探索,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六是组织一批城市开展示范创建,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目前已有43个城市纳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试点。这些城市积极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天内上网公示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重点、难点任务,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同时,国家发改委推动京津冀、长三角、东北等地区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区域信用信息交流共享,推进区域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产品互认。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着力于共建共享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光靠政府、光靠某几个部门推动,不可能全面覆盖、深入推进。必须是动员全社会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群策群力,共建共享。

一是共建共享信用建设法规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保障。国家发改委正在推动信用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研究起草,并且正在组织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评价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在研究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过程中,国家发改委非常愿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也欢迎有关地区和部门,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标准规范。

二是共建共享诚信文化。信用制度的刚性约束让人不敢失信,诚信文化的柔性约束则使人不愿失信。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力量,源于内心深处,在某种程度上比外在的约束更能影响一个人的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三是共建共享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是评价一个人、一个单位信用状况的客观基础。要推动各个层面的信用信息共享,包括政府内部的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系统打通。包括政府部门与社会机构的共享。也包括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很多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电商平台收集大量信用记录,却有形成新的“信息孤岛”的趋势,我们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加强合作,依法共享信用信息,为信用大数据价值的充分发挥创造条件。

四是共建共享激励惩戒。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而且事实证明也是褒扬守信、惩戒失信最有力的举措。对失信纳税人、失信工商企业、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已经分别出台了备忘录。下一步,还要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继续签署相关备忘录。比如,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要出台联合激励措施;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旅游、农民工工资、政府性资金使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要出台联合惩戒措施。除了司法性、行政性措施外,还要更多地发挥市场性、社会性措施的激励和惩戒作用,以体现更为强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五是共建共享信用成果。信用建设是全社会共建,更是全社会共享。比如,税务部门推动“税易贷”,既方便了银行,也给纳税人带来实惠,也为税收征管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又比如,专车服务软件设计了信用评价功能,在为乘车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得诚信服务的司机可以优先获得更好的订单。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在制度安排、产品设计上,要注重让信用建设的成果惠及相关的参与主体,惠及社会上更多的人。只有这样,信用建设才可持续,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工程,也是一项灵魂工程,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事关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只要真抓实干,就一定会有成效,抓的力度越大,收到的成效就越好!衷心希望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建共享诚信社会,共同打造“信用中国”!让我们一起努力!

(本文为作者在第12届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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