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

2016-09-10 07:22杨佳音
决策探索 2016年18期
关键词:公证人民商事民事责任

杨佳音

一、民商事登记和公证概念

(一)登记的概念

现代民商事登记一般指的是行政机关所主持的登记,从内容方面一般分为经济活动的登记和非经济活动的登记。一般来说,非经济活动的登记,比如社会团体、结婚、收养等方面的登记,都是由民间团体、中介机构和一般民事活动的登记所构成的。而经济活动的登记主要是由企业或特定的主体登记构成的。

(二)公证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公证的概念并没有一个较为清晰透彻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公证体制的不断改革,另一方面是国内学术界对公证的认识不一。笔者综合学术界的一些观点,认为公证应该是:公证机构根据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者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合法的证明的活动。从公证的概念来看,公证的法律关系的构成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公证是一种申请者与公证机构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活动;其次,公证的对象主要有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与文书;最后,公证的目的是要确认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概念

登记错误是指登记簿的记载与客观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登记行为是一种对社会公正产生证明力、推定力以及公信力的行为,它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因而,如果因登记行为错误而使该主体的民事利益因此受到损失,那么,这种损失应该由登记机关负责赔偿。

(四)公证错误民事责任的概念

和登记不同,公证是民事的法律关系。因而,公证错误属于民事法律责任,它指的是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员因为过失或过错导致公证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证的错误赔偿是一种完全的民事赔偿。

二、登记错误或公正错误的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登记错误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于登记错误的赔偿,一般来说,现在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意见:其一认为是民事责任,按照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进行赔偿。其二认为是国家责任赔偿,登记机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多数时候,登记错误都是按照国家责任进行认定赔偿的,也就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但是,有些情况在法律上并未提及国家赔偿的问题,因而,从目前的角度来看,登记机关应承担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像公证机关承担民事责任那样,但这是关系到中国登记机关的现状,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由于登记机关不统一,导致信息不能够共享;二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发达,导致我国登记制度一致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理念,也就是登记并不是服务大众与经济社会的事业,因而在登记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损害登记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二)关于公证错误赔偿的相关问题

对公证错误的赔偿在公证制度改革后,公证赔偿一般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赔偿。具体来说,对错误公证的赔偿范围包括:第一,申请人支付的用于公证的公证费;第二,运输费用、诉讼相关费用等;第三,因公证错误而蒙受的损失,比如合同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等。但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相比国外时间很短,有关立法并不完善,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公证适用的地方也越来越多,也相应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公证错误出现后,公证人无力进行全部的赔偿等,这些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我国学界及法律界的重视,因而,国家财政的投入对于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人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对于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的今后立法与司法的相关探讨

中国的《物权法》和《公证法》只从宏观方面对登记和公证的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在目前的使用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登记、公证民事责任制度是中国未来立法和司法改革实践的重中之重。

(一)登记赔偿的相关操作探讨

首先确定赔偿责任。在登记机关转型为事业单位以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像公证一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对其责任的划分就应该依照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来进行划分,从而启动民事赔偿程序。根据不同登记错误的原因,划分不同的责任,如果是登记机关造成的错误,应由登记机关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登记机关和申请人都有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在进行处置操作的时候,应以民事赔偿为主,先民事后行政。

(二)公证赔偿的相关操作探讨

如前文所述,公证赔偿属于民事责任,因而适用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法则,也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与标准,主要根据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公证人因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由于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在保障公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是故意抑或是过失,合理划分公证人与当事人的责任,如果认定是故意,应直接要求公证人赔偿损失,如果是过失,应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救济,如果不能救济,再由公证人员按照过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吉林省桦甸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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