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佳禾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的生产与消费行为日益繁复,商品的制作工序愈发复杂,同时产品的弱点也更加具有隐蔽性。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有权掌握与交易有关的真实、准确、充分和适当的信息;而商业秘密权则是一种财产权,一般归属经营者所有。二者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冲突,同时也存在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平衡机制,因此,对二者进行协调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
生产与消费的两大主体分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二者共同促进了整个生产活动的完成。其中,消费者享有对产品的知情权,即对所购商品或所享受的服务的基本情况、技术信息、相关售后等享有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让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建立自由平等关系的重要立法举措。目前的消费者知情权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这其中涵盖: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等;有关技术状况的信息,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有关销售状况的信息,包括商品售后服务、价格或服务的费用等。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只是其体现出的权利边界尚未完全清晰透彻,可实现的限度也需要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试探和挖掘。
我们可以把商业秘密权看作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商业秘密的支配性权利,是一种知识性信息的所有权,即有关经营方面和技术方面的信息的支配性权利。所谓商业秘密,就是由经营者掌控并能为其带来商业效益的具有实用性的权利载体,可为一人独有或多人共有,多人共有时应共同遵守保密协议。我国商业秘密的内容涵盖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三个方面,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 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冲突
第一,根据上文论述的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的内容范围,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权利边界都是非常模糊不清的,所规定的权限有很多重复的地方,这在双方发生争端时很容易造成混淆。另外,二者在各自的权利范畴内也没有定义完全,如果争端中出现新的未被罗列出来的信息,就很难确定是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还是保护经营者的权利。
第二,二者的保护原则不同。知情权是完全趋向于维护消费者一端的。在生产活动中,只有生产出的产品被消费了,生产活动才算真正完成,因而在人们普遍的认识中,消费者处于生产活动中尤为重要的一环。花出了钱则被视为“上帝”,但“上帝”却没被赋予“上帝”的视角,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内部的机密信息几乎一无所知,这就塑造了消费者“弱势群体”的形象。所以,商品经营者在这样一种单方面寻求公平的关系中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便不得而知。
在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中,法律注重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商家在享有商业秘密权的同时,彼此之间也形成了一种平等的竞争关系。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商业关系,权利执行的尺度没把握好的话就很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的泄露。
第三,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权利认同上存在本质对立。对于消费者来说,经营者把产品的相关信息公开得越透明越好;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很多商业秘密是他们在行业中竞争的优势和资本。双方的诉求在本质上产生冲突。
三、 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协调
第一,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权利的滥用。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该在生产消费活动中主动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机密。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提供一条正当的途径使其了解相关的产品信息,消费者也应该适当理解经营者的不易,支持其维护特有的产权。有时,适当的折中不失为一个明智的办法。
第二,明确权利界限,平衡双方利益。不论是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还是保护经营者的法律,都还存在很多不足。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既然存在交叉和尚不明晰的地方,就该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推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逐渐削弱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性。消费者要享有知情权,说到底还是为了保证其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此问题的源头之一便是个别经营者违背诚信准则。因而,加强对经营者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强化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危机,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上,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冲突还需要我们通过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主体行为来协调,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