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熹
作为衡量社会和政府治理民主化程度高低的一大重要指标,公民参与不容忽视。一项良好的社会治理工作需要公民的参与。在推进行政问责的过程中,促进公民的积极有效参与不仅可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有利于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設。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尤其是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参与问责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成为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发展的关键。因此,对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必要性及这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找出解决的对策,意义重大。
一、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困境
(一)公民的问责主体资格无法体现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政府官员必须始终受到以下集中问责力量的制约:第一,专门的政府监督部门;第二,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经民主授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第四,政府部门以外的监督系统。因此,公民成为行政问责的主体也就理所当然。但是,纵观我国的行政机关,多数采用内部问责制,这就对公民在问责中的主体地位做出了限制,表面上尊重人民的权利,事实上公民参与问责流于形式。这种形式的问责制度对问责主体的规定非常模糊,公民作为问责主体的资格无法得以体现。
(二)公民参与问责的渠道狭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我国公民的独立意识空前提升,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不断强化。然而,目前我国公民参与问责的渠道非常狭窄,参与途径并不畅通。我国的行政问责程序具有严重的封闭性,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仅由行政部门确定,很多情况下公民并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监督。笔者通过调查得知,当前我国公民参与行政问责主要是以听证和信访的形式来展开。公民听证会在成员选取中还存在很多弊端,使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信访过程中也经常发生上访者被问责对象报复的现象,公民的人身安全无法获得保障,这一被动局势不仅使得公民参与问责的积极性降低,同时也使行政问责的力度大打折扣。
二、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化建设
要想使公民行政问责参与制度化,创设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首先,在遵守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权利,完善当前公民参与问责的制度体系。对于公民参与问责的形式、内容和范围,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界定,对于公民在行政问责制中具有的各项权利进行明确,尤其是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听证权等权利,更要予以保障。其次,明确公民权利,还要把公民参与列为行政问责过程的必经程序。对公民参与要实行制度化管理,让公民真正感受到参与问责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重要作用,促进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问责。
(二)打通行政问责渠道
对公民参与问责效果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问责途径是否通顺,这就需要对公民参与问责的现实平台进行完善。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首先,对政务公开的范围与形式进行界定,并同时对公务公开的运作形式进行有效规范。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及时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保障政府和广大官员的活动处于公众的监督范围之内。此外,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通过这种形式,不仅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权力的规范与透明化,而且能够使政府部门及时获取公民的监督信息,大大提升问责力度。其次,除了要对公民参与问责的途径进行完善,对公民参与问责的形式进行创新,还要促进公民充分运用公众接待权利,加强对公民人身的安全保护力度。除此之外,公民也应该获取一些通过其他渠道参与问责的信息,例如市长热线、领导接待日等。
(三)提升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在推进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过程中,民主的环境氛围是必要保障。在此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参与型文化的发展。首先,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宣传,采用告知等形式提升公民问责主体的意识,使公民意识到自身在参与问责的过程中,不仅要尽到自身的义务,更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促进公民主动参与问责。其次,作为公民本身来讲,也要不断提升参与问责的理性,避免在这一过程中有非理性因素的干扰。通过社会化公民参与的长期发展,公民必定会对参与问责的制度与规范形成潜在的认同感,而且逐渐发展成为其参与问责的行为准则。
三、结语
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公民参与能够有效衡量社会治理民主化的程度,不仅能够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且也能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面对当前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困境,只有不断加强公民参与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提升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并且确保问责渠道畅通,才能够真正发挥公民参与问责的强大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