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2016-09-10 07:22王鸣阳
时代金融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经济新常态

【摘要】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迅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撑。但是,农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法治等方面的缺失,也造成了农村金融监管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立足当前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助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农村金融监管 法治建设 监督主体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经济增速放缓、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创新驱动增加的经济新常态。新常态下,在经济增速下降的压力不断增加的同时,经济的发展必然面临着新的情况,而金融系统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组成部分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与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领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金融稳定与健康。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确保经济新常态之下对农村金融的稳定,已经成为当前农村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一、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是保障农村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

农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在农村的延伸,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督是保障经济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条件。在整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之下,整个国民经济形式都面临着下行的巨大压力,金融领域也同样如此。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支柱,完善农村金融监督体系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运作,减少农村金融的腐败的发生,降低突发金融危机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破坏程度,减少可能引起的损失;另一方面,加强农村金融监督能够加快农村金融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环境,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和完善,使农村金融与城市接轨,从而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水平,提高农村金融的现代化程度。

(二)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农村金融“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结构和经济的发展程度有着密切的关联,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支撑。新常态经济背景下,农村经济新常态改革和发展已刻不容缓,农村金融可以有效地将各种零散的资金聚集融合在一起,从而起到对资金的有效、统一的管理,并通过金融管理将资金反馈到需要的农户或农业经济领域,从而使农村自己发挥最大的作用,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相比与其他行业和地区更为严峻的经济形式,一旦农村金融监管不到位会出现资金运转不合理,资金投资效益难以实现,资金难以回笼等问题,造成农村金融发展的危机,使农村金融失去调节和维护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造成农村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状况。

二、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经济新常态之下,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增加,也必将给农村金融的监管带来更多的问题。概括而言,当前农村金融监管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监管法治不健全

“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缺失始终是农村金融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我国经济整体上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金融领域也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金融体制,农村金融体系也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但是,农村金融体系迅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对应的法治建设却没有得到跟进。现行有关农村金融监督的法律其立法时间都已经是十几年前,且只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几部法律,对于农村金融的监督更多的依靠行政法规来进行。农村金融监管的法治建设严重滞后于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要,阻碍了农村金融监管的发展,导致农村金融监管过程中没有监督的参考依据无法很好的进行监管。

(二)农村金融监管方式滞后

经济新常态下,随着农村金融环境的转变,随之也对农村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从目前来看,“农村金融监管方式仍然比较滞后”。[2]从现实来看,当前农村金融监管模式仍然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监管模式并不能满足当今农村经济下行的现实环境。单一的监管方式,不仅忽略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而且忽视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建设体系。农村金融监管的活动很大程度上依然有运动式监管的影子,监管往往滞后于近期实施的金融活动,并且农村监管的效率低下致使农村金融监管发展缓慢,监管方式和监管人员缺乏动态跟踪和对工作的积极主动性,这些一成不变的监管模式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监管的发展,不能满足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的需求。

(三)农村金融监管效力不足

农村金融监管的效力不足是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面临的又一问题。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但是,经济新常态之下,随着农村金融环境的变化,农村金融监管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严重削弱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效力。其中,突出表现就是非法集资有向农村蔓延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农村上亿元的非法集资情况时有发生,且这种趋势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非融资性担保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3],也从侧面反映了农村金融监管效力缺失的问题。

三、化解经济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农村金融监管的法治建设

加强农村金融的监管必须加快建立健全有关农村金融监管的法治建设。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金融活动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和基本前提。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法治建设,需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法律来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督,从而加快农村金融监管的全方位发展。具体而言,农村金融监管的法治建设要制定和完善详细的法律条文去推动农村金融模式的建设发展和创新,在已经制定好的法律条文要根据事实情况要不断的完善修订,以满足农村金融监管的不断发展。执法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监督和约束,提高法律监管的力度和水平,严肃处理危害公共利益、破坏金融和谐发展环境等的不良事件,为农村金融监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性的环境,从而更好的服务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重塑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主体

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进行,必须重塑当前农村金融的监管主体。农村金融监管有效进行的前提是监督主体的明晰,有效的金融主体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重塑农村金融监管主体,首先需要重新制定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的准入制度,这是农村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主体准入制度的确立关键在于明确监管主体的准入标准,即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哪些不能够成为金融监督主体。其次,重新明确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的职责权限。农村金融监管效力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主体职责的不清,监管又存在许多交差监管主体权力分离的弊端已逐渐暴漏出来。因此,重塑农村金融监督主体必须要明确农村金融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保障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能够实现对农村金融的有效监督,又能够避免职责的相互交叉。再次,金融监管主体应在统筹监管协调的思路下,构建相对独立的职能,使其拥有不同于地方政府的监管对象、监管职权和监管区域。[4]所以,要重新定位农村金融监督主体的地位,保障监督主体地位的独立,最大限度的减少监守自盗情况的发生。

(三)创新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监管的方式与内容

新常态下,农村金融的监管必须从监管的内容与方式上进行创新,才能够更好的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农村金融出现的新情况。就农村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而言,一方面,农村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要由原来的静态金融监管方式不断转向动态的金融监管方式,相关监管主体要学会去监管,主动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改变以往监管中“无问题不监管”的状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鼓励各地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农村金融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期提高监管的整体水平,要与时俱进擅长使用新技术,借鉴新的监管模式等争抢对各农村金融市场的约束、控制和发展,从而推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就农村金融监管的内容而言,由于农村金融主体的服务内容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因此,农村金融监管主体既要能够适应金融主体不断变化的服务内容,同时还要注意时刻关注对各种金融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不断的根据农村金融主体的变化创新监督的方式,使农村金融主体面对将要发生的风险要有足够的准备,在新常态农村监管过程中要注重风险的事前防范和随时化解一些金融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生存能力。

综上可以看出,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在面临着传统意义上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难题在未来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中需要解决。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应着重从加强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法治建设,监督主体的重塑与监管方式与内容的创新三个方面采取措施,来应对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最终推动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注释

{1}王娟.新时期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J].农业经济,2016(07):115。

{2}王怀勇,郑若瀚.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J].中州学刊,2013(02):60。

{3}人民网.国务院部署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加强风险监控[EB/OL].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6/0205/c1004- 28112660.html。

{4}参见李有星,王琳.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属性与职能定位[J].金融法苑,2015(05):186。

参考文献

[1]王志成,徐权,赵文发.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6(07).

[2]李剑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5(71).

[3]王军辉.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应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4).

[4]姜巍.金融监管改革急迫但勿操之过急[J].中国发展观察,2016(09).

[5]苗苗,李长健.现实机理、适度竞争与农村金融监管[J].改革,2015(07).

[6]李有星.民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温州模式研究[J].社会科学,2015(04).

作者简介:王鸣阳(1988-),黑龙江牡丹江人,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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