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与普惠金融

2016-09-10 07:22郭挺
时代金融 2016年18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普惠金融金融风险

【摘要】本文将互联网金融分成网络融资、大数据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三类,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关系。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安全风险、长尾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等问题。因此,为控制或减少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所带来的风险,相关部门应该构建必要的信息安全和信息披露机制,实施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和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普惠金融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一、引言

近年来,在金融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使得传统金融领域服务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在发生一定的改变。与此同时,一种被称为“第三种融资模式”(谢平2014)——互联网金融模式,随之兴起。特别是2013年之后,各种模式各异、种类繁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突然“井喷”式发展。

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的描述,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机构比如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的金融服务。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由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平台用专业化的理财软件来替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专业化能力。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增加了包括普通百姓和企业家在内的每个个体以更加灵活、方便的方式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的能力,具有普惠金融的性质(Mor Bindu Ananth 2007)。

基于此,本文初步阐释了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在发展互联网金融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普惠金融发展新方向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类,在学术界尚未取得共识。谢平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包括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基于大数据的保险、对等联网(P2P)、众筹、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等八类[1]。陈林从目前世界各国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情况看,将互联网金融总的分成三类,网络银行、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2]。本文基于分析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需要,结合过往学者的观点,将互联网金融分成以下三种:网络融资、大数据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其中网络融资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模式和众筹模式。

根据United Nations(2006)关于普惠金融的定义,普惠金融是指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基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依据这种定义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精英金融而言,是金融市场的草根代表,天然具有普惠金融的特性。

(一)网络融资

现阶段,网络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P2P网贷和众筹模式。P2P网贷指个人与个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中介作用,确立借贷关系,完成个人向个人或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直接融资行为。同时,贷款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寻找匹配的项目,决定投资金额,最终完成借贷过程。众筹是一种项目发起的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群众募资,以支持项目开发、运营等目的的直接融资方式。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我国的P2P网贷规模从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贷平台成立以来,截止2015年底为止,累计交易规模达到创纪录的9750亿元,是2014年3000亿元的3倍有余。同时,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的众筹平台数目已经超过300家,募集资金超过114.24亿元。从中可以看出,在提供小额信贷服务方面,网络融资具有传统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公司所不具有的优势。同时,网络融资也扩展了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普惠金融所要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二)大数据金融模式

大数据金融模式是利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入地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应用到相应的金融服务中,以此来开展的金融业务。以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融服务集团为代表。该模式在整合了碎片化的资金需求,服务小微企业的同时,实现了规模经济,大大减低了大数据金融的服务成本,是现有融资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和完善。

一直以来,制约普惠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我国征信制度的建设不完善,缺少借款人信用记录等一系列问题。而大数据金融模式大量运用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先进技术,使得海量的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信息挖掘成为可能,这些交易数据的利用驱动了新的征信模式即互联网征信模式的产生,为普惠金融构建健康、完善的风控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指由支付中介提供的支付服务,该支付中介一般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些互联网企业。支付宝和微信钱包是其典型代表。

我国普惠金融在农村等偏远贫困地区的发展一直都受限于金融机构覆盖率有限、金融资本逐利性与普惠金融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第三方支付中的移动支付为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机遇。第三方支付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安全、获得门槛低等优势,使得每个穷弱群体都有机会和能力,以方便灵活的方式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大大改善了农村的金融服务体验,是推进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三、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快,其发展过程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因此本部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信用风险

由于国内互联网信用业务还没有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也没有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致使发生互联网金融机构引致的信用风险概率很高。

(二)流动性风险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高杠杆率的现象。以P2P网贷为例,目前国内部分P2P网贷平台采用了一种称为保障本息的模式,即平台向出资人提供本金或者本息担保的模式。这种模式很可能将出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转嫁给P2P网贷平台,从而在坏账率大规模发生时极有可能形成流动性风险。以下表1为4个P2P网贷平台2016年3月的杠杆率和平台月成交量数据。

(三)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机构需要将客户的备付金全额存至其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即使如此,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仍然拥有调配资金的权力,客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仍然存在。比如,2014年多发的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大多数就是因为这些P2P网贷平台未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有效的隔离,同时P2P网贷平台违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所引发的。

(四)政策法规风险

央行界定,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方式向融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属性,天然具有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特定,再加上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参与了客户备付金的中转过程,就现在的法律框架下,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这经常也是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被定从事非法集资的原因之一。

(五)长尾风险

传统金融机构多是为社会精英提供金融服务,而互联网金融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长尾”人群[3]。这些人群多数不具备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又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还未健全,一旦发生风险,对社会造成的负外部性影响很大。比如在2016年3月上海快鹿集团卷入《叶问3》的票房造假新闻后,快鹿集团旗下理财平台金鹿财行因停止兑付,遭300多位投资人围堵,讨要说法,给社会造成明显的负面效应。

四、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优化资本配置,丰富社会投融资渠道方面,具有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优势。但面对2014年至今,互联网金融一直处于多事之秋且与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的关系总是剪不断理还乱,当务之急是做出相应的政策规范,加强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一)构建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4]

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融资人作为资金使用方,双方都有义务和责任披露相关投资信息,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灵活和低成本特点,信息披露的标准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标准应该要更低,以免互联网金融平台失去低成本的优势。另外,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涉及了众多参与人的信息,构建信息安全机制,可以避免互联网金融平台泄露参与人的隐私等问题的出现。

(二)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国内P2P网贷平台大量应用了资金池模式拓展业务,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客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的隔离,可以降低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风险,避免陷入非法资金的禁地。

(三)协调金融监管的各个部门,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综合管理机构

现今,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从事个人信贷业务,还提供了基金、证券的购买渠道,已经很明显地出现“混业经营”的特点。因此在确定监管主体的时候,要防止出现“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错误搭配,强调多部门协调监管。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部分法律空白

比如对现行《证券法》关于股权众筹在募资过程,面对不特定对象不能超过200人的限制,进行适当修订,给股权众筹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更多的合理发展空间。另外,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相关资产负债、流动性及财务信息方面的数据报表等,以此防范潜在的风险。

总言之,对于互联网金融既要对其存在的风险保持警惕,又要加快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作为实现普惠金融建设的有效方式之一,是需要肯定和大力发展的。特别是互联网金融能够为贫困低收入人群提供发展机会,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为建成普惠金融体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金融研究,2012(2).

[2]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金融管理,2013(11).

[3]谢平、邹传伟、刘海儿.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7).

[4]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7).

作者简介:郭挺(1992-),男,汉族,福建福安人,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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