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新途径
——立案前置调解驾驶人省时省力免奔波

2016-09-08 01:36宋硕田水连
法庭内外 2016年6期
关键词:修理费陈先生李先生

文/ 宋硕 田水连

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新途径
——立案前置调解驾驶人省时省力免奔波

文/ 宋硕田水连

近些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机动车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频发。2016年4月2日,沪宁高速30余辆机动车连环碰撞,造成2死多伤的惨剧。仅过一周,4月9日,沈海高速又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8 死17人受伤的惨剧。俗话说,驾车如驾虎,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车毁人亡。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在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诉讼就成为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然而,从起诉到判决生效,当事人往往需要数次奔波法院,费时、耗力不说,如遇肇事方怠于履行,还需申请强制执行。

为使当事人尽快获得赔偿,减少奔波次数,节约诉讼成本,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庭联合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与本市多家机动车保险公司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开展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立案前置调解工作,当事人获得赔偿款周期大大缩短,取得良好效果。

出租司机遇事故 快速赔偿省份儿钱

2015年下半年,王先生驾驶出租车与一辆公交车在海淀区某道路上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交警队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出租车产生修理费18 000元、拖车费410元。因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出租车公司向王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其代该公司起诉公交公司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考虑到该案金额不高,且王先生驾驶的系营运车辆,每次往返法院,无法载客运营,其收入必将遭受影响。在征询王先生同意后,立案庭法官将该案引入诉讼前置流程。由于出租车损失并未超过公交车投保的三者险责任限额,故立案庭法官第一时间与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得知因公交公司相关报险手续并未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核定损失金额的情况后,在立案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公交公司将相关理赔申请材料交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在15日内将出租车的维修费及拖车费一次性予以支付。

【法官提示】对王先生而言,出租司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每到一次法院,必然无法拉活,将产生停运损失,而出租司机所要上缴给出租公司的承包费用,也就俗称的“份儿钱”则不会被公司减免。因此,王先生减少一次到法院应诉的次数就能降低相应“份儿钱”的损失。如果王先生没有选择诉前调解,那么其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开庭、宣判、申请执行等环节都需要往返法院,耗费大量的时间,而通过诉讼前置调解,王先生仅需提交票据原件时到场即可,案件在未正式立案前双方就已和解,节省了王先生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同时选择诉前调解,还不需要预缴案件受理费,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王先生的利益。

核损金额有争议居间协商皆圆满

2015年12月,李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刘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在海淀区某道路上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摩托车受损严重。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全责。后李先生咨询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该修理店给出的修理费估价为7626元,李先生考虑到摩托车购买价仅为9000元,修理起来并不划算,于是在未修理车辆的情况下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摩托车报废程序直接赔付其8740.91元。

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之后,立案法官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安排定损员对李先生的摩托车进行定损,最终核定的修理损失为6350元。李先生认为该定损价过低,便自行对摩托车进行了修理,支出维修费7000余元。由于李先生擅自维修的费用高于保险公司定损的数额,若要确定维修费是否合理,必须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合理性鉴定。考虑到春节临近,李先生已购买好返家的车票,而双方差距也仅有几百元。经过法官主持,李先生放弃多余部分维修费主张,而保险公司则承诺在李先生返家前,将维修费直接汇入李先生银行卡内。最终,李先生依约获得赔偿款,按原定行程搭上返家的列车,与家人共度新春。

【法官提示】对李先生而言,由于其擅自进行维修,在保险公司并不认可维修数额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金额是否合理。由于维修数额不大,而鉴定程序相对繁琐,耗时不说,李先生还需预缴数千元鉴定费用,一旦最终认定摩托车存在超范围修理,则可能还需承担相应鉴定费用。此外,春节临近,鉴定程序的启动还可能影响李先生的返乡计划。可见,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李先生而言并不一定是最佳的解决方案。本案中,双方对争议金额仅差距几百元,经法官调解,李先生虽放弃了对修理费差额款项的主张,但保险公司直接将款项汇入李先生账户,尽最大可能为李先生提供了便利,李先生也不必为此变更回乡计划,对于双方而言,均是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险企核损要求高诉前调解帮大忙

2015年12月,赵女士驾驶小轿车与陈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导致赵女士的车辆受损,后赵女生修理车辆支出1005元。虽然经交警认定,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陈先生认为其已经投了机动车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不愿意向赵女士直接赔付。无奈之下,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车辆修理费1005元。

本案在调解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修理费金额并无异议,并且同意支付。但考虑到保单的被保险人系陈先生,怕将来陈先生再行主张相应费用,受内部流程限制,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结案。考虑到修理费金额较小且双方并无异议,立案庭法官直接将赵女士、陈先生及保险公司代理人约至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陈先生明确表示不会再行向保险公司额外提出理赔。最终,经法院调解,赵女士、陈先生均认可就本次交通事故双方一次解决,在保险公司支付款项后,各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之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赵女士如期收到了调解案款。

【法官提示】本案金额较小且无其他争议,如果仅仅因为保险公司要求判决,而径行开庭审理,会同时增加赵女士和陈先生负担。而通过法官的诉前调解,不仅打消了保险公司的原有担心,在调解书内容中几方共同确认再无任何其他争议的调解方案,也彻底消除了各方后续另行产生纠纷的可能,可谓三方“共赢”,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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