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2016-09-07 10:11卓玛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分析研究

卓玛

【摘 要】 文章探讨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的完善。认为,需要對相关法律进行改革和完善,最大程度发挥法律对未成年人群的关注和公正性。所以,应适量降低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尽量用前科消除制度替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审讯及审判过程律师到场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建立完善;分析研究

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是目前我国法律正在完善的内容,我国司法界对未成年形式司法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而且一直以来,我国未成年形式司法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存在本质差别,即如诉讼权利保护方面,往往使未成年人获得更多的关怀和重视。但是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却缺乏相关的规定和明确,所以需要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适量降低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可以参考《修正案(草案)》中的第267及269条,这也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则构建基础,而根据267条第一款指出,“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而第二款则是对为未成年犯罪者的诉讼认定,即“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而根据第一、二款的内容,可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具有五大条件,即犯罪种类、可能刑罚、法定起诉、悔罪认定以及个人认同。而在这其中可能刑罚条件体现较为苛刻,很容易缩小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范围,导致实际难以落实。而且在《刑法》中,对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定罪名较为稀缺,如在第4,5,6章中,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以及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而对未成年犯罪者量刑,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减刑分类,即如未成年犯罪者的宣告刑要少于1年,则需要控制未成年人的年龄。即如低于14周岁的,量刑基准应当低于1年;14至16周岁之间标准量刑应当在1年至1年零5个月;而16至18周岁之间,量刑基准应当是在1年零1个月至2年。此外,对于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者,则需要按照《刑法》17条指明的,为8类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所有犯罪均为侵害法益。另外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规则,未成年犯罪者只有涉及微量毒品罪名时,才需要判处3个月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法,而其他行为的量刑都远远高于3年。而且当未成年犯罪者的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将很难从《刑法》中找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可能刑罚条件的罪名。另外,低于2年法定刑的犯罪行为也仅仅10个,即如第252、253、254、304条中需要明确犯罪者的特殊身份;而第258条则是重婚罪,需要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最后可以总结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虐待罪(第260条)、侵占罪(第270条)、非法窃听、窃照或运用相关器材罪(第28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这些罪名才可满足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但是这些罪中未成年犯罪者极少出现。所以,应当要适量降低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对一些会判决少于3年有期徒刑,又能符合4项条件的罪名均应当采用附条件不起诉,即如对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参考刑法第72条,即犯罪者已经获得拘役或者低于三年的刑罚,则可以运用缓刑等等。而这类法则除了体现刑事法律对低于三年犯罪的宽容处置,而且还潜在关怀未成年犯罪者。这也是由于未成年犯罪者正是生长关键时期,而且心智未能形成,所以缺乏判断力,从而导致犯罪。而法律立法则应当更加体现对他们的教育,所以立法宽松,则可以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1]

二、前科消除制度替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就《修正案(草案)》中曾经加入了第272条规则,即犯罪年龄未满18岁,且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司法部门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同时犯罪记录不得对外公布,除了需要办案或者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情况。依法查看的部门,则需要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这也就是所谓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过需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前科封存制度”与“前科消除制度”具有差异性,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群体,前科消除制度的实质意义就是调整前科记录以及规定,其主要是在许可情况下可以对未成年犯罪记录进行销毁。这样也会产生被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以及刑法的事实完全被消除。而已前科消除制度替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好处在于,前者只是一种常规例行的流程;而后者则可以基于非累犯的未成年罪犯采用缓刑、保释等较轻的处理方案,同时还减少刑法和犯罪给未成年罪犯带来的后续影响力,即未成年不会因为签单科造成民事、行政的资格丢失,避免工作、学习等正常生活受到歧视,同时有助于名誉恢复以及隐私防护。总体来说,前科消除制度就是在一定时间内,犯罪记录不会自行销毁,而是需要在司法机关确认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同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方可消除,而前科消除的申请流程,则需要未成年人自身或者相关监护人提出申请,审查则由法院进行,法官审查的目标主要是未成年的悔罪情况和服刑表现,进而确定是否进行前科消除,此外,还可以根据现实状况判定前科消除的时间,不过权力本身需要基于法律基础进行。[2]

三、构建审讯及审判过程律师到场制度

目前修正案《(草案)》已经加入了第266条,主要是制定审讯与审判流程应当到场的人员,这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第14条相比改变较为明显。主要的变化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内容调整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其二、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未能到场的意外情况进行规定,即法定代理人未能收到通知,无法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本身属于从犯,则可取消其到场规定;其三、制定法定代理人未能到场的处理方法,即需要通知另外“合适成年人到场”;其四、到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体现,主要有诉讼权;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建议还有阅读和聆听笔录的权利。即便如此,这项制度还需要针对一些问题进行改进,即如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如果按照以上第二方面列举的情况,“合适成年人”不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或者不值得信任,那么制度很难达到满意的要求。另外,第二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满足正常侦查,而非对未成年犯人的利益进行思考,所以需要赋予未成年犯人相应的选择权利,从而保证他们自身的权利得到保护。[3]

四、结语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诉讼程序构建已经基本完成,但是无论如何修正,首先需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且让他们在服刑后得到与正常人一样平等的待遇,这也是我国法律人性化一面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J].法律适用,2012.03(03)26-28.

[2] 卞建林.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立法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1(01)04-06.

[3] 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法学,2012.01(01)133-135.

【作者简介】

卓 玛(1989-)女,藏族,四川省阿坝藏羌自治州阿坝县人,法学学士,目前研修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猜你喜欢
分析研究
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在子宫肌瘤护理中的应用
护理干预对缓解新生儿疼痛的效果观察
配电网电力变压器故障分析研究
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财务协调效应研究
国外舞剧档案管理的经验借鉴分析
跨国公司中小型供应商管理改进问题研究
探析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气象灾害与病虫害方面的影响
大直径区熔硅单晶的研究与制备技术探究
新时期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分析研究
新时期企业员工执行力培训策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