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萌 贾之航 编辑/刘丽娟
跨境工程融资模式创新
将保理融资与项目融资有机结合并运用于工程承包项目的融资模式创新,已经在实践中落地开花。实务层面,相关主体需要在搭建融资结构过程中做足功课。
文/苏萌 贾之航编辑/刘丽娟
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正在跟踪的海外项目金额高达一万亿美元。在传统的信贷模式下,中资企业在对外投资、工程承包方面存在严重的融资瓶颈。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融资创新,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将保理融资与项目融资有机结合,并运用于工程承包项目的融资创新,可以有效满足承包商、项目公司、境内集团公司以及银行等各方的诉求,因而能够在实践中落地开花。为了保证这一创新模式的顺利推进,相关主体需要在搭建融资结构过程中做足功课。
在传统的境内工程建设项目中,银行主要依据项目发起方资信而开展授信业务,直接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然而,对于“走出去”以及“F+EPC”项下(即对外融资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跨境工程项目而言,无论是由境外政府发起的基础设施项目,还是境外企业发起的商业地产项目,中资背景的国企和大型民企往往都是以承包商以及非控股地位的合资方(即“股权+EPC”项下)角色进行参与。这种业务模式下,中资银行出于信贷政策、对客户的了解以及沟通成本等方面的考虑,都希望能够直接以中资企业作为授信的主体,而不希望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其并不熟悉的作为项目发起人的境外主体或中资企业控制的项目公司。因此,较之贷款模式,基于工程应收款的保理融资模式,由于可以建立银行与承包商之间直接的授信关系,在跨境工程融资中能更好地满足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从而具有了较强的实践可行性。
基于工程应收款的保理融资在法律关系上与一般贸易项下的保理融资并无二致,即由承包商向银行转让EPC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从而取得作为前述转让对价的银行融资款,但最终还是由业主承担基础合同(即EPC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按照承包商是否会通过股权投资参与项目的建设运营并分享投资收益,可大致分为传统的单纯EPC模式以及“股权+EPC”模式(见图1)。
对于以上两种传统的交易结构,无论承包商是否进行股权投资,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在担保方面几乎完全依赖境内母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中信保对于该海外项目提供的保险。但在实践中,工程企业的境内母公司可能会面临资产负债率高、为多个海外项目提供担保之后保证的剩余信用额度不够的情形,因此需要其他担保品支持。而且,在承包商本身已通过允许工程款延期支付的方式向业主提供了融资的情况下,承包商自身也希望从业主方面取得担保(尤其是项目资产较为优质且项目本身具备良好商业前景的情形)。同时,由于流动资金的不足,业主方面通常也愿意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通过提供项目资产担保以换取项目建设的推进。上述多方的诉求,共同催生了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e)和传统工程应收款保理融资相结合的交易结构(见图2)。
承包商、项目公司、银行等多方的诉求,共同催生了项目融资和传统工程保理融资相结合的交易结构。
在结合了项目融资属性的跨境工程保理融资模式中,承包商与当地合作方及项目公司之间的基本的股权投资以及工程合同等方面的安排,与传统的“股权+EPC”模式基本一致,且承包商会在EPC合同中给予项目公司方延期付款安排。就保理融资款而言,一般会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如业主未能按时付款或承包商违约等),承包商应当应银行要求对于EPC应收账款进行回购。承包商的境内母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所担保的债务,为承包商对于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与承包商母公司保证担保不同,就当地项目资产担保而言,其所担保的债务为EPC合同项下业主对于承包商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图1 跨境工程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EPC模式与“股权+EPC”模式
图2 结合项目融资属性的工程应收款保理融资结构
图3 保理融资款项发放的本息一并转让模式
图4 保理融资款项发放的贴现模式
相比传统的融资结构,结合了项目融资属性的工程应收款保理融资结构尽管具有诸多优点,但是,如果相关方在搭建融资结构及起草融资文件时不够谨慎,则很可能会在担保权益的取得和持有方面产生瑕疵,从而给交易参与方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首先要明确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保理融资及资产担保的关系。由于该类保理融资模式项下银行主要是基于承包商的整体资信和背景做出,而非单纯基于当地项目或业主的资信,所以往往会要求承包商承诺就特定情形进行EPC应收账款的回购作为兜底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在具有项目融资属性的工程保理融资中,境内母公司的保证也仅针对受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即承包商)的回购义务而做出。
其次,搭建该类融资交易结构的其他必备机制,包括担保权益转移、担保顺位、担保代理人、主要融资条款与EPC合同等要素。在银行受让EPC应收账款之后,即银行取代承包商成为债权人后,进一步获得主债权项下的担保,这一过程可能通过法律规定自动实现(by operation of law),也可能需要通过当地法要求的同意/通知/登记程序才能完成。后一种情况下,确保相关手续的完备将是银行重点关注的事项。承包商要确保按照当地法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鉴于存在被担保的主债务可能因转让、回购而对应不同的债权人,而且银行可能仅就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即承包商可能在有追索保理后,保有对部分应收账款的债权),因此,可能需要引入担保代理人安排及相关机制。比如,在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后至受让应收账款前的这段时间内,EPC应收账款的实际权益人仍为承包商,银行将完全作为其担保代理人持有担保资产;但是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银行将为自身利益持有担保资产;在承包商回购之后,银行又作为承包商的担保代理人持有担保资产。同时,银行方面可能会要求引入一定程度的债权人间安排(如在款项支付、担保执行等方面),以对同为债权人的承包商加以约束和平衡。
再次,关注项目所在地法律的特殊要求。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对于不同的担保物的要求可能与境内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说是五花八门:部分国家不允许将土地抵押给外国主体;有的项目中使用的租赁土地权益可以设立押记(charge),而有的则只能通过附条件转让来提供担保(assignment by way of security)。此外,担保完善手续也类型繁多: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仅需通知;有的有公证认证要求,有的需要土地契据官员的见证签署;还有的如东南亚某些国家的皇室土地担保,需要向皇室土地管理机构事先申请并进行审批等。这些要求无法穷尽,且不少东道国的法律也在不时发生着变化。因此,不论是银行还是承包商,都需要确认所有相关担保所涉及的完善手续,以及所需要的时间,从而对项目的进程管理和时间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有序管控。
根据不同的商业需求,保理融资款项的发放包括本息一并转让与贴现两种模式。
最后,尽管承包商的股权投资并非必须,但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股权投资以及配套的股东协议和章程等机制对于项目公司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尤其是重大事项决策及财务支出等),对于提升整个项目的可融资性(Bankability)具有重要帮助。从承包商自身利益出发,股权投资不仅仅意味着工程价款以外的经济回报,更是承包商要求任免董事、查询公司账册以及参与项目重大决策(特别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和财务管理的法律基础。因此,建议承包商在项目前期即对股权投资架构进行充分论证、合理安排,并就相关权益向当地合作方全力争取。
一般来说,该类工程应收款保理融资的款项发放,通常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安排的,由业主出具支付证书(Payment Certificate/ Confirmation)逐笔确认当期EPC应收账款,从而决定银行当期放款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具有“应付而未付”的性质,EPC应收账款不包括预付款(advance payment)以及保留金(retention),因此,进行财务测算时需要扣除非应收账款部分,以避免产生对融资金额的错估以及和实际需求的不匹配。根据不同的商业需求,保理融资款项的发放包括本息一并转让与贴现两种模式。
本息一并转让模式的本质是“做加法”。其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首先,在EPC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和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延付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其次,应收账款转让价格为EPC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本金;再次,在放款日,银行根据工程应收款本金的数额向承包商发放融资款,从而受让应收款债权;最后,业主根据EPC合同中的约定利息,向银行按时支付利息以及工程款本金(见图3)。在放款与还款的环节采用该模式的工程应收款保理融资,更类似于一般的贷款项目。
贴现模式的本质是“做减法”。其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首先,在EPC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其次,承包商与银行约定相关贴现利率,根据该利率和受让日与还款日之间的累计时间计算贴现利息,从而得出针对相关工程应收款的受让对价;最后,业主按照EPC合同约定的数额向银行按时支付工程款(见图4)。 这种模式是传统的应收账款保理的操作方式,常见于无追索的保理融资模式。与本息一并转让的模式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减少业主方面对于融资条件谈判的参与,也无需在EPC合同中引入利率等融资条款。
保理融资和项目融资都是传统融资业务,但要解决中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就需要在现有传统业务和思维下打破束缚、不断创新。企业和银行应共同探索,用专业的眼光和手段化解境外法律风险,将未知的外国法律规定变为台阶和抓手,有推动开辟各种融资通道和思路,最终实现共赢。
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