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的缺失
——从裁判文书加强说理谈起

2016-09-03 08:17张金花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语言教育文书

朱 涛,张金花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5)



我国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的缺失

——从裁判文书加强说理谈起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语言教育”存在缺失。此种缺失是科学技术对高校法学语言教育冲击、我国法律语言教育体系尚未建立以及高校对法律语言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从鼓励法律“语言教育”相关科研,注重语言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丰富法律语言教育方法,优化师资队伍,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司法文书写作等具体措施着手,以完善我国法学本科“语言教育”体系。

法学本科教育;语言教育;裁判文书;文书说理

PDF获取: http://sxxqsfxy.ijournal.cn/ch/index.aspxdoi: 10.11995/j.issn.2095-770X.2016.02.016

一、问题的提出

裁判文书是衡量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尺,而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诉讼目标、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本质要求。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来,我国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有了质的飞跃,尤其是“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判决书[1]可谓是“说理”的典范。但就整体而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情况依然相当普遍,存在着诸如事实论证不充分、法律推理不到位以及语言表达不够平实等突出问题;而社会各界对判决文书“说理”的要求却愈来愈高,甚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随后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裁判文书的质量取决于写作者的法律素养和写作水平,但同作为法律人的基本业务能力,后者往往不如前者受到瞩目,尤其是在我国法学教育的最前端——本科阶段。当前在高等教育中普遍存在的“语言教育”缺失,在法学教育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各法学院校之间缺乏统一的课程设置,开设课程大多是选修课且学分极低,授课教师往往并不具备语言教育的能力等问题长期存在,且并不为人所重视。而实质上,“语言不仅仅是法律权力借以展开运作的工具,在许多至关重要的方面,语言就是法律权力。”[2]不重视语言教育的后果就是学生法律专业写作能力先天不足,他们进入法律实务领域即成为各类劣质法律文书的始作俑者,从事裁判工作就表现为其写作的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严重影响判决结果的正当性确立,进而损害法院判决的公正力和权威性,影响法院职能发挥。因此,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的现状,对“语言教育”缺失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的解决路径,冀望提高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写作能力,达到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供“源头活水”的目的。

二、我国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的现状

“将语言学作为法理学和其它许多学科的前提或基础学科是符合逻辑的。换言之,将法律规制视为更为基础的语言规则是符合逻辑的。”[3]在世界范围内,法律语言学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早在2003年,国外就有26所大学开设语言与法律类课程,46所大学开设法律口语类课程[4]。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各法学院校或多或少也开设了与语言教育相关的专业课程,笔者选取其中几所具有代表性的高校,针对其目前的语言教育类课程进行分析,情况如下:

(一)课程设置

由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并不包含语言类课程,因此,是否开设或者开设哪些语言课程,均由各高校、法学院所自行决定。

在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学语言类课程,除了在本科素质教育通选课中要求学生选修至少4学分的语言、文学与艺术类课程(至少一门是艺术类课程)外,仅开设了专业英语选修课,讲授法律英语写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针对法学本科生的语言教育开设了3门课程,即司法文书、法律检索及写作和英美法律思维与写作。其中,司法文书在第三学年上学期开课,法律检索及写作和英美法律思维与写作在第二学年下学期开课,三门课程的性质都属于专业选修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武汉大学的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相比要丰富许多。目前武大法学院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已开设4科有关语言教育的课程:法律逻辑学、法律论文写作、法律检索与利用和大学语文类课程。4门课程全部为选修课,其中法律逻辑学和法律检索与利用在第二到四学年上学期开课,法律论文写作在第二到四学年下学期开课,学生可自由选择选修时间。大学语文类课程较为特殊,其属于人文素质基础课,法学院从人文性与素质教育出发,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在人文与社会类通识选修课组中选择,针对法学专业的特点,学院推荐选择“演讲与口才”、“公务管理写作”、“表达与沟通”及“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等课程,学生可以任选1科进行学习。

在政法类高校中,中国政法大学是最早成立法律语言教研室的高校,其对法学教育中语言教育的研究起步早,课程设置较为合理全面。以其法学院为例,目前开设了4门相关课程,分别为法律语言、司法文书、司法口才和法律逻辑。其中,法律逻辑和法律语言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课、司法口才在第二学年下学期开课,司法文书在第三学年下学期开课,课程性质均为专业选修课,学生可自由选择。其它政法院校相比而言,对语言类课程并不太重视,如华东政法大学除了全校开设文化基础课程汉语与写作外,只有某些专业开设了司法文书的专业主干课程;而西南政法大学则仅在法学院开设了司法文书的选修课。

作为我国理工类高校的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针对法学本科生开设了3门语言教育类课程:法律英文写作(英)、外国法专题讲座-法律文书(英)和论文写作训练课,其中论文写作训练课不单独开设,学生在修读专业课程时可按本人兴趣向任课老师提出申请,接受老师指导完成相关课程小论文。小论文获得老师认可即可获得学分,论文写作训练课在第二学年下学期前完成。作为普通理工科高校,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开设了4门与语言教育相关的选修课程,分别为大学语文、法律逻辑学、法律专业英语和司法文书,其中大学语文第一学年下学期开课、法律逻辑学第二学年下学期开课、法律专业英语在第三学年上学期学习、司法文书在第三学年下学期开课。

(二)学分与内容

1918年北京大学率先实施学分制,1978年学分制相继在国内部分高校试行,目前国内高校已全面展开学分制改革。学分制采用毕业最低总学分来衡量学生学习量和确定毕业标准。目前我国多数高校都将学分作为测量学生学习量的工具或手段,通过观察某课程学分占毕业最低总学分的比例,我们可看出其被重视程度。通过调查上述几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的语言教育课程之学分占毕业最低总学分的比例(见表1),笔者发现中国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的比例最高,语言教育类课程学分都占总学分的5%,重庆邮电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分别为4.8%、3.1%、2.5%和1.4%。且上述课程都是选修课,期末结课时通常选用开卷、考查等方式,相比专业必修课,此类课程的考查明显放松了许多。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学分课时的安排还是期末考核方式,各高校对法学语言教育的重视并不充分。

表1 部分高校法律语言教育类课程开设情况

备注:表中数据是根据高校类型所做的统计,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政法类院校,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属于综合性大学,清华大学、重庆邮电大学属于理工科院校。

此外,我国高校的法学本科课程通常采用课堂理论知识讲授的方法。通过研究上述几所高校的培养方案,笔者发现语言课程的教学方式也大多选择传统授课方式,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只有武汉大学在教学中稍微注重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法律论文写作课共36学时,其中包含18学时实践课;法律检索与利用课共18学时,其中包含9学时上机课。总体而言,已有的法学语言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而掌握司法文书的制作技能需要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反复的实践训练,单纯的理论传递并不利于提高学生的书写能力。

(三)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目标实现的根本,因此建设一支适应法学语言教育的师资队伍理所应当。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我国多数高校法律语言教育课程的师资不甚理想,难以保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除了中国政法大学设有法律语言教研室,且配备专门从事法律语言教育的专家,其他多数高校均无法律语言研究的专业人才,相关语言教育类课程通常由本院法学出身的老师授课,或者由哲学院和人文与社会学院的老师授课。例如,在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口才和法律语言两门课程由法律语言教研室授课、司法文书由法律职业伦理室授课、法律逻辑由哲学研究所授课。在武汉大学,大学语文类课程由人文与社会学院授课,而法律逻辑学、法律检索与利用和法律论文写作三门课程由法学院授课。笔者所在的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目前有4名教师教授过司法文书、法律英语课程,而这4名教师的“主业”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课程,没有一人是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法律语言教育研究。这显然有种赶鸭子上架勉为其难的意味。

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奉行权利本位,强调正当性,赋予裁判文书“协商对话”的属性,要求裁判文书增强“说理”力度。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事实认定都必须指出具体明确的理由,通过说理让当事人主动接受法院裁判,而非仅依靠公权的强制性逼迫当事人接受裁判,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真正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法律语言教育的缺失,其实质就是没有事先养成司法工作人员规范运用法律语言的良好习惯,当然会对其走上法律职业道路之后的文书写作带来负面效应。体现在法裁判领域,会使得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停滞不前,这不利于裁判权威性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难以做到案结事了;也不利于对法官行为进行约束,裁判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

三、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缺失的原因

(一)科技的进步给高校法学语言教育带来冲击

随着科技的进步,不仅是法律语言教育,整个语言教育在全世界都面临着冲击而亟待加强。“作为信息载体的一种,文字语言因其自身所具有的表达单一性以及复杂性使其逐渐被公众远离,而其他形式的传播符号却大放异彩。人们逐渐接受那些轻松并且娱乐性较强的新形式的信息载体,如视频、声音、图像等。”[5]“无图无真相”,我们每天看到的广告、新闻网页和各种社交软件都充斥着大量图片,以至于有人说当今大学生看的图片远远多于他们读的文字。在这种大环境下,语言教育的缺失不再只是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而是整个教育体系面临的挑战。社会发展导致文字语言被冷淡,其利弊在各界有不同观点,尚未统一。笔者在此不作过多评价,但对于大学生,其要求必须要与其以后的社会角色以及所从事的职业相符合,“对于法学本科学生而言,仅仅接受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培养健全个人的人文素质教育。因为现实中很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学科交叉性问题,仅靠法律知识难以得到解决,还需要具有解决相关问题的相关学科知识。一言以蔽之,法律职业角色选择决定了人文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必须受到重视。”[6]而语言教育作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人文教育,其涉及到听解、会话、阅读、写作等内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听、说、读、写四个方面。因此,有必要在本科教育中加强语言方面的教育,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学生的阅读写作能力。

(二)对法律语言教育不够重视

法律语言教育既不同于通俗语言教育,也有别于普通法学学科教育。作为法学与语言的交叉点,它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教育学科。如前所述,我国只有很少的法学院校开设了法律语言课程,它的存在和价值还未引起我国法学教育界和教育部门的重视和认同。在学术研究层面,已经出版的一些法律语言学著作往往停留在语言层面的研究,缺乏语言与法律结合的深入研究,著作者多数是从语法和句式出发,很少针对法律语言的特殊性进行深度研究。而研究的深度不够,自然很难引起学术界和教育界对法律语言的重视,相应的也就很难引起对法律语言教育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作用的认识研究,由此很难推进法律语言教育的开展和实施。在具体课程开设层面,法学院校对此类课程普遍重视程度不足,并未将其作为法学专业课来教授,而是当成类似大学语文的基础课向学生进行传授,因而选用了一些传统法学专业或者中文专业的教师授课。“该类老师可能对传统法学或者一般文书相当了解,但其毕竟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的认知不够全面深刻,很难将法律语言学的内涵和精华传授给学生”[7]。再加上通常的授课方式比较看重传统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轻视法律技能锻炼,不少法学院校以及授课老师并没有认识到法律文书写作努力培养的重要价值,没有认识到法律文书写作与一般写作的区别,或者认为法律文书只是司法活动的一种形式、一个细节、无关大局,把制作文书视为雕虫小技,认为学生不需要特别的训练就可以掌握制作文书的技能。所以就导致院校在教学计划设置时不重视,老师授课时不认真、不积极,而学生的写作能力不合格的后果。

(三)未形成完整的法律语言教育体系

由于对法律语言教育的重视不够,因此我国尚未形成法律语言教育的体系和规模。目前开设法律语言课程的法学院校屈指可数,截止目前,只有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法律语言教研室,放眼全国,系统的法律语言教育并没有成形。换言之,法学语言教育主要教什么,由谁来教?并没有明确的答案。一方面,通常认为,只要语言表达能力强,那么只要具备了法律知识,自然而然地能够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因此用不着专门形成所谓的法律语言教育。可是事实恰好与此相反,法律语言是法律文书的构成基础,而法律文书是专门给司法专业人员及诉讼有关人员看的具有强制力量的权利义务分配单,其主要任务是明确表达某一特定法律概念,清晰地传递法定裁决,从而在如何严谨地使用某一法学专业词汇上考虑得多。很多法学专业性用词虽然使用的是一个普通的汉字词汇,可往往有着特定的法学内涵,怎样准确使用“法言法语”,以使法律文书不仅“传情达意”,更能够“定分之争”,是一门专业的学问,一个大学问。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经验之学,法律文书的制作更强调实践性,但目前的法律院校在课程安排方面很少提供学生实践机会,专业从事法学语言教育的人才还很少,法律语言学的一些研究学者一般为语言工作者,缺乏对法学的深入研究,法律语言的教育和研究只能停留在语言分析的表层。即使有些老师是法学专门院校毕业的硕士、博士,但是囿于专业所限或者实践经验的不足,老师自身也没有参加过司法实务,试想,一个从未写过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的教师,有能力教会学生掌握这些法律文书的基本原理和制作技能吗?这样只能教会学生纸上谈兵,对以后参加工作书写裁判文书毫无意义。

四、强化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鼓励教师从事法律语言教育相关科研和实践

“理论没有实践就没有生命,实践没有理论就没有灵魂。”[8]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是高质量教学的前提与支撑,因此各法学院校应当为相关教师的理论提升和实践研究创造条件。通过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促使教师熟练掌握法律语言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包括法律语言学的基础理论,语音、语义、词汇和句法的基本知识,书面文字和口语的基本要求,掌握基本的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法律语言哲学的理论知识。同时为从事法律语言教育的教师进行实证性科学研究提供机会,鼓励教师结合科研课题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与裁判文书制作有关的社会现实问题,通过实证分析对法律文书进行研究;或者支持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法律兼职业务,使教师本身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积累法律文书写作经验,为教学所用。

(二)注重语言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

法律语言教育要以法律语言知识的学习为基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密切联系法律活动实践,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并运用所学的法律语言知识去分析及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将法律语言学习与具体的法律活动相结合,使抽象的知识被学生理解和吸收,提高学生对法律语言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语言知识的能力。“美国法学院极为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故在课程设置上,将近有1/6的课程目标旨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如合同撰写与分析、法律咨询服务、民事审判与实践等。其中,为了向学生提供写作技巧上的指导,学院几乎每学期都会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这一点值得国内高校学习”[9]。可以通过开设实践环节,通过各种方法具体提高学生的实际写作能力。例如在探讨民事诉状之诉讼请求如何写作时,可以让学生自行向律师进行调查了解,总结写作民事诉状诉讼请求的注意问题。在写作时不但要遵循民事诉状的固定格式,而且还要分析诉讼请求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与诉讼证据、诉讼请求与诉讼费用负担等几组关系。

(三)丰富法律语言教育方法

在传统教师单向讲授写作方法之外,对于法律语言课程的讲授还可以结合案例教学法和文书分析法。所谓案例分析法是指,在法律语言教育中,立足于典型的法学案例,着重对案件中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法学理论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理论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体会法律语言的应用,掌握法律术语和法律语言的表达,促进学生法律语言技能的提高和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认识。裁判文书分析法就是通过对国内外的裁判文书内容进行分析,分析文书体现的语言内容,通过对文本内容的分析让学生体会其中法律语言的使用,特别是法律术语的表达和句子结构排列。运用法律文书分析法要求其选用的文书应具有对比性,通过对比来体会法律语言的应用,同时也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些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思维能力、写作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优化师资队伍

首先,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各大法学院校应加大对于法学语言教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师资队伍水平提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需要长期培训的过程,需要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各大法学院校给予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其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着力弥补教师实践经验的缺乏。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院的教师在未从教以前,大多数从事过律师行业或者法官职业,有着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能把最实际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我国虽然一时半会儿无法扭转刚毕业的博士生毫无经验就走上教师岗位的现状,但可通过定期选派教师到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实务部门兼职的方式,为教师提供充分的实务锻炼机会。最后,高校可以选拔法官、检察官等实务工作人员担任本科法律语言教育课程的兼职教师,扭转现有师资队伍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面。

(五)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司法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才的专业考试,其主要考查应试者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虽然司法考试大纲中明确要求考查法律文书,但自2005年后司考中从未出现过有关法律文书写作的考题。命题人不考查司法文书也是当今实务界对司法文书不重视的体现。应试教育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至今还影响着教育界。法学本科生在校期间多数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高校也重视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考试中设置法律文书写作题目,通过手段倒逼目的,一方面促使高校重视法律语言教育,适当地调整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增加相应的语言教育课程,从而提高法律语言教育水平;另一方面则是以考试施压,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法律语言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文书写作水平。

[1]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DB/OL].[2015-05-09]http://www.court.gov.cn/zgcpwsw/jiangsu/jsswxszjrmfy/ms/201501/t20150106_6160929.htm.

[2]约翰·M康利·威廉·M 欧巴尔.法律、语言与权力[M].程朝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8.

[3]彼得·古德里奇.法律话语[M].赵洪芳,毛凤凡,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

[4]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54.

[5]颜艳燕.论当今大学语言教育的缺失[J].双语学习,2007(11).

[6]申自强.关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改革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4(6).

[7]肖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困境与对策[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

[8]许身健.法学教育如何填平理论到实践的鸿沟[N].检察日报,2009-8-5(6).

[9]李功建.中美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与思考[J].云南法学,2000(3).

[责任编辑李亚卓]

A Study on Reasons of Lacking of Professional Judicial“Language Education” in Undergraduate Law Schools

ZHUTao,ZHANGJin-hua

(SchoolofLaw,Chongq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Chongqing400065,China)

In China,the judicial papers usually lack of judgment reason,which largely been blamed on lack of Language education.The article studied three reasons of the problem: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mpact on Language education of law; the incomplete legal language education system and insufficient emphasis on the legal language education.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eason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ppropriate proposals,such as encouraging related research to “Language Education”,focusing on language practice,enriching legal language teaching methods,improving faculty professional skills,and examining judicial writing in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in order to improve our “Language Education” system in undergraduate law schools.

law education;undergraduate education;judicial document;judicial language

2015-08-16

重庆市教委教改重大项目 ( 101304)

朱涛,女,四川大邑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和科技法学。

■学科教育

D90-055

A

2095-770X(2016)02-00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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