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 俞建良
以慈善法为指引推动慈善事业规范协调可持续发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 俞建良
今年9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的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制度,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全法共12章112条,基本涵括了以慈善组织为核心的现代慈善事业的方方面面,承载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慈善实践的风雨和喜悦,流淌着深耕人心的传统人文美德,开启了依法行善、促善和治善的新时代。
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慈善法精神的基础上,以推动慈善事业规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引导支持工作。慈善事业是社会力量奉献爱心的崇高事业,对弘扬社会文明、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搭建平台、规范环境、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我们要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握慈善事业的本质特性,强调其民间性和自愿性,尊重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积极推动释放慈善正能量,激励各种社会力量发挥所长;我们要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社会各阶层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要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根据慈善法第77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在积极推动制定中央层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之外,还要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出台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不仅包括有操作特性的具体措施,还包括制定规划、方案等有战略特性的顶层设计。
三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效能最大化。慈善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同时,慈善法其他章节详细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引导、促进和监管慈善事业方面的具体职责。如第二章明确了民政部门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接受慈善组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职责;第三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公开募捐资格行政许可、接受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的职责;第四章明确了民政部门监督慈善捐赠的职责;第五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备案和接受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报告的职责;第六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活动以及有关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监管职责;第八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平台及时公开慈善信息的职责;第九章明确了民政部门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有关税收优惠、土地利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的职责;第十章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进行指导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进行查处的职责,等等。在民政系统内部,这些职责根据机构职能分工,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承担,我们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促进慈善法落实效果最大化。
慈善法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比如,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第7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慈善信息;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除此之外,慈善法还明确了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免、用地使用政策、金融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促进措施。我们要主动做好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相关措施及时落地、发挥作用。
慈善法设立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为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针对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不定、设立程序和要求不明、优惠政策不清的问题,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且仅对慈善信托的管理机关、设立条件等《信托法》中未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变更公益信托许可制为慈善信托备案制,强调慈善信托受托人仅限定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除此之外,对慈善信托的其他事项,比如变更信托条款、核准信托终止清算报告、批准受托人辞任等,规定适用《信托法》。这些规定使慈善信托的设立更具简便性、灵活性、可操作性。
根据上述要求,民政部门指导监管慈善信托的行政职能包括慈善信托备案、接受报告、检查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情况及财务状况、慈善信托调查权和处罚权、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及督促慈善信托受托人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管理有关信托条款变更的权力、受理信托终止报告和核准清算报告等。这些职责的履行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来落实,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由于慈善信托的特殊专业知识要求、实践经验的欠缺,以及监管力量的薄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我们一方面要抓紧学习相关知识、进行专题研究,克服自身困难,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地方和不同主体进行实践探索,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并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层面出台的有关慈善事业的文件都将慈善事业与“扶贫济困”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章“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第(44)节中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首个基本原则即是“突出扶贫济困”,并且是“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又将“慈善事业”放在“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章节中阐述,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第84条专门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我们要按照慈善法要求,紧紧围绕扶贫济困的工作重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在了解社会组织特点和地方扶贫需求的基础上,引导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工作,形成资源整合的平台与通路,开展社会帮扶脱贫工作。
一是指导社会捐赠。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是社会捐助的重要载体,举办主体既有政府和社会组织,又有企业和个人,注册类型既有工商登记,也有在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难度大、管理要求高。加强社会捐助站点及网络建设,改善慈善超市、社会捐助站点的运行机制管理,增强其造血能力,发挥其方便百姓捐赠、方便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功能,增加其在慈善物品回收利用环节中的作用,对慈善事业走向百姓和服务百姓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指导行业发展。根据慈善法第9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慈善法设计了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为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行业自律尤为重要。我们既要推动建立分工明确、专业突出、内容丰富的的慈善行业组织,形成具有规范慈善组织自律和对接慈善资源的行业组织体系,在行业内进行分门别类的专门指导,监督自律。又要通过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慈善标准化建设,促进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限。还要通过指导行业组织建立反映行业诉求、促进行业交流、提高行业公信力的具体措施,促进行业自律。
三是引导慈善活动。包括搭建慈善信息交流平台,引导扶贫济困,指导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和本单位内部开展的群众性互助活动,指导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等。
四是弘扬慈善文化。包括开展评选表彰,组织“中华慈善日”活动,支持培养慈善人才,引导媒体宣传,支持慈善理论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