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女孩引爆北宋党争

2016-09-01 09:10古闻月
幸福 2016年23期
关键词:阿大宋神宗圣旨

文/古闻月

一个小女孩引爆北宋党争

文/古闻月

北宋名案

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登州府有一个只有13岁的小女孩阿云。不幸的是,父母先后离她而去。在那个年代,父母死了,子女要守丧三年。守丧期间,阿云被自己的叔父许配给邻村的一个老光棍。这个老光棍叫韦阿大,相貌奇丑无比,家里又穷,阿云一百个不愿意,但她的叔父贪图韦阿大的聘礼,并不管阿云的死活。而那时子女没有自主权,一切都要听从家长安排,阿云父母不在,她只能任由叔父摆布。

可是,阿云实在无法接受将要和丑陋的韦阿大一起生活的事实,于是决心杀掉这个人。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阿云拿着一把柴刀闯进韦阿大的田舍,胡乱砍了十几刀,当听到韦阿大一声惨叫,就逃跑了。幸运的是,韦阿大只被砍断了一根手指,没有其他大碍。韦阿大向县衙报了案,县尉查看了伤情,感觉像一个女人所为,力气不大。韦阿大有些迷惑,除了未婚妻阿云,他和任何其他女人都没有瓜葛。县尉派捕快把阿云抓来讯问,还没有对她用刑,阿云就如实地向县尉交代了整个作案经过。

根据当时的法令,妻子谋杀丈夫是不可饶恕的十大罪行之一,必须处死,但死刑必须上报经批准才能执行。案子上报到登州知州许遵那儿出现了转机,许遵是个非常认真的人,并且也很同情阿云。按照当时的法律,子女在服丧期间是不允许嫁娶的,这是不孝的行为。既然阿云以及她叔父的行为不合法,那么也就否定了阿云和韦阿大之间婚姻的合法性,也就是说阿云不是韦阿大的媳妇,他们之间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

更令许遵兴奋的是,前一段时间宋神宗刚发布了一道圣旨,谋杀而导致他人受伤,在司法人员讯问时主动供述案情即自首的,可以降两级处罚。于是许遵按照皇帝的新精神进行了改判,然后上报刑部和大理寺。刑部和大理寺通过审理一致认为,即使阿云与韦阿大不是夫妻关系,作为一般百姓故意谋取别人性命而导致别人伤亡的,也必须被判处绞刑。此事上报神宗,神宗觉得阿云也怪值得同情的,就特地下诏赦免了阿云的死罪。

但案件不但没有就此结束,反而在朝廷上下愈演愈烈。此后不久,许遵由登州知州升任大理寺卿,这时,御史台的官员上奏弹劾许遵说:“许遵在上次阿云案件中议法不当,做大理寺卿不合适。”许遵很不服气,上奏宋神宗,要求对此案件进行辩论。

法律之争

于是,宋神宗把案件交给翰林学士王安石与司马光分别主持辩论,王安石与司马光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他们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个问题是阿云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另一个问题是在量刑时应依据法律条文还是依据皇帝下达的圣旨。

当时有两个法律条文跟自首有关,一个条文说谋杀使人致伤者不在自首之列,也就是说阿云被剥夺了自首的资格;另一个条文说如果罪犯因犯其他罪而使受害人受伤,比如说因盗窃而使人受伤,这时如果罪犯自首的话,可以把其所犯的盗窃罪免去。

司马光抓住前面的条文认为阿云是谋杀,没有自首的资格;王安石则抓住后面的条文并且曲解了后面条文的原意,认为阿云所犯的其实不是一种罪,而是谋杀罪和伤害罪两种罪,先是打算谋杀韦阿大,而后演变成伤害了韦阿大,这样谋杀罪就成了伤害罪所因之罪,从而可以免去,所以阿云具有自首的资格,从而暗合了宋神宗的圣旨。

我们再看后面的问题,量刑时是依据法律条文还是依据皇帝的圣旨呢?司马光认为,司法人员量刑时应按照法律条文而不是皇帝的圣旨进行,皇权应该受到成文法的制约,不能随心所欲地修改法律。司马光这个观点反映了儒家限制皇权的一贯传统,虽然儒家常说“天无二日,民无二主”,但皇权不能无限膨胀,实行王道而不是霸道,这是儒家学派的理想追求。

在司马光看来,阿云案的重点不是谋杀,而是阿云谋杀的人身份特殊,韦阿大是阿云的丈夫,阿云谋杀丈夫就像臣子谋杀皇帝一样,罪不可赦,违反了三纲五常,直接威胁了最基本的政治秩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司马光是抓住了古代法律的精神要义的,王法就是天理,天理就是人伦,人伦就是三纲五常,三纲五常就是古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秩序,所以王法是不能随便修改的。

王安石则认为,社会是变化的,成文法是死的,不能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他曾经说过:“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而皇帝是生活在现实中的,皇帝的圣旨是根据现实情况下达的。因此,司法人员量刑时应依据皇帝的圣旨而不是僵死的法律条文。

而且,王安石也认为,皇帝说的话就是王法,皇帝可以立新法也可以修改原先的法律,总之皇帝享有最终的立法权。另外,皇帝还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有争议的案件或者重大的案件,最终要由皇帝圣裁,皇帝可以法外开恩也可以法内加刑,总之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只是皇权治理老百姓的工具。

他们谁也说服不了谁,一个普通的案子在朝廷上一辩再辩。最后,宋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判处阿云三十多年的徒刑,三年后宋神宗大赦,阿云出狱后结婚生子去了,这个案子也就暂时告一段落了。

政治之争

从前面的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出王安石在法理上并不占优势,但宋神宗为什么倾向于王安石呢?实际上这场争议不是一场简单的法理之争,而是一场是否变革的政治之争。当时的背景是北宋王朝积贫积弱,战争和赔款压得北宋王朝喘不过气来,宋神宗即位后希望通过变法,富国强兵,有所作为。宋神宗需要找到帮他完成改革的人,王安石正是他要找的栋梁之才。而以司马光为首,以曹皇后、高皇后为后盾的一部分官僚,坚决反对变法,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否则有可能导致亡国。

“阿云之狱”本是一起平常的民妇杀人未遂案,但从皇帝、群臣的轮番论辩中,我们看到了北宋王朝由王安石变法而引发的愈演愈烈的党争。宋朝诸帝礼遇群臣,厚禄养士,议政之风日盛,然宋代党争之烈为历代之最。王安石以理财与强军为重点实施改革,推行一系列新法,力图除诸世之弊,振非常之功。但是,新法推行之初就遭到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守旧派大臣的强烈反对。而且王安石在推行变法的过程中,急于求成,一刀切,乱摊派,激起民怨,从而走向了改革的反面。

宋神宗死后,新法也就终止了。宋哲宗即位后,在曹皇后和高皇后的支持下,司马光掌握了政权,废除新法,支持和推行新法的新党尽被斥逐。司马光念念不忘阿云的案子,为了贯彻他的理念,又把阿云重新逮捕入狱并杀掉了。

一个可怜的乡下少女,只因反抗命运的不公,却无意中卷入朝廷党争的惊涛骇浪中,使其命运增添了浓重的悲剧色彩。北宋一朝,变法废法,延续数代,实乃借变法废法之名,行党同伐异之实,“阿云之狱”之争不过是北宋变法中两派互相攻伐的一个缩影而已。

摘自《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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