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张天琪 李 杨(通讯作者)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张天琪李杨(通讯作者)
自2005年我国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起,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新兴力量迅速崛起,有效地发挥了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群体等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职能。与此同时,它们在其短暂的发展历程中也面临着众多挑战。本文通过介绍近几年小贷公司机构数量、从业人员人数、资本量、贷款量等情况,分析小贷公司的发展现状,阐述小额贷款公司当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对策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30多年中,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等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2005年作为率先开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五省市,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旗开得胜。银监会于2008年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随后《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以及《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管理小贷公司的业务行为。本文以借鉴国内外学者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对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在此背景下,分析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显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有助于小贷公司发挥扶助“三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实作用。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小额贷款的定义上。19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率先提出小额贷款这一概念。随后世界第一家“穷人的银行”——格莱珉银行成立,成为现代信贷模式创新发展的又一里程碑。随着玻利维亚团结互助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印度互助小组等迅速发展。小额信贷模式也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推广。Morduch(1997)研究中,提出了一种无须资产担保的小额贷款模式,直接发放比较高利率的贷款给贫穷农户以解决融资难题[1]。Timothy-G(201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个体工商户或中低收入者提供储蓄及贷款服务的经济途径[2]。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11)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为帮助贫困者实现生产、经营、消费方面的需求,而为其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的一种模式[3]。
国内对小额贷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小额信贷定义上,杜晓山(2001)提出“小额信贷又称微型金融,是指为低收入阶层(包括贫困户)提供贷款和存款服务”,尽管存在着多种模式,其本质都是提供稀缺的资金要素给传统金融忽略的低收入人群[4]。何广文和李莉莉(2011)基于对小额信贷市场强烈需求的研究,得出“大型商业银行可通过合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间接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结论[5]。对于影响小贷公司的发展因素,杨小丽和董晓林(2012)依据对江苏省24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分析,提出“过高的大额贷款比例、过于集中的贷款、过高的贷款利率及贷款的期限长等因素会阻碍小贷公司的经营效率提高”[6]。罗剑朝和曲小刚(2013)则指出影响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几大因素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融资渠道狭窄、监管缺失等[7]。至于“只贷不存”模式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其热度自小贷公司产生以来从未减弱。杜晓山(2011)和潘淑娟等(2011)指出小贷公司可借助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8-9]。欧阳倩蓉(2013)创新性地提出区域集中发行票据模式,拓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10]。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偏差问题上,孙良顺和周孟亮(2013)认为我国东部与中西部之间存在金融资源失衡的二元发展模式,大部分资金趋于流入东部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导致中西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未能得到改善,金融竞争力难以提升,存在不合理的区域布局,需要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以指导[11]。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为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不吸收存款的企业法人,存在资金来源匮乏、监管缺失、政策扶持不够、地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选取了2010年~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旨在揭示近几年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
1.1机构数量
机构数量是衡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最直接的指标。理想状态下,机构数量越多,说明小额信贷发展得越好,就越能促进更多贷款发放。从2005年12月我国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起,我国小贷公司如雨后初笋般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西藏裕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1日成立,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已全面覆盖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910家(见表1),较2010年增长了约2.4倍,年均增长率达27.80%。
1.2从业人员数量
从业人员数量一方面反映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所在地区就业情况的贡献程度。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小贷公司从业人员人数达117344人(见表1),较2010年增长约3.2倍,年均增长率达33.30%。
1.大学生个体心理发展不成熟。大学生这个青年群体,生理发展基本同于成人,但心理发展不能同步发展。日本心理学家依田新在其主编的《青年心理学》一书中也指出:“青年处于儿童和成人之间的中间世界,所以内心动摇大,情绪的紧张程度一般较高,对很小的刺激也容易引起强烈的情绪反应:一时陷入被打败的悲痛里,一时又由于有希望而昂首挺胸,一时又由于失意而俯首顿足。情绪的不稳定,是青年期心理的一个重要特征。”[1]因此大学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造成了大学生往往凭感性或直观的感官体验来判断感情问题,容易出现困惑、矛盾、冲突,从而引发情绪和行为障碍,产生恋爱心理困扰。
1.3资本量
资本量是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实力及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用小贷公司实收资本总量表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小贷公司实收资本数为8459.29亿元(见表1),较2010年增长了约3.75倍,年均增长率为36.56%。
1.4贷款量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量显著反映了其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用小贷公司在特定时期内的贷款余额总量来表示。截至2015 年12月31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9411.51亿元(见表1),较2010年增长了约3.76倍,年均增长率达36.65%。
表1 2010年~2015年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1.5资金来源及资金成本
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下几种:自有资金、股东借款、向银行融资、通过金融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公司自有资金是所有小贷公司最主要、也是大多数小贷公司的唯一资金来源。其成本是最低的,一般处于4%~5%的水平。股东借款的资金成本需要和股东商议,0~12%的利率均有存在。对于向银行融资,一般属国有控股或特大规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渠道,如阿里小贷。绝大部分小贷公司会选择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利率水平处在6%~7%之间。通过在金交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本较高,约为12%~15%。
1.6税收状况
小额贷款公司相较于农信社来说,二者有着非常相近的贷款业务品种,高度契合的目标客户,但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承担的税负比农信社重得多。国家下达给农信社的税收政策是按3.5%左右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减半征收所得税。而小贷公司承担的税负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约占利息收入的5.86%,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15%交纳,股东进行分红时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自有资本金为发放贷款的基础。现实中,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的三个月之内就把资金贷放出去。如杭州萧山悍马小贷公司把两亿元资本金在开业的两个月内基本全部贷出;山东济南鲁商小贷公司,将7000万元注册资金在两个月内基本全部贷出。小额贷款公司虽在法律上被允许向银行借款融资,但从实践的情况看,这一融资渠道并不畅通。2013年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得不超过10亿元的直接贷款,不到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2015年辽宁小贷公司实收资本384亿元,从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4亿元,仅占全部可贷资金的1%。在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利差收窄,偏重对消耗资本低、回报高的小微企业贷款。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表示,政府规定的杠杆太低,1亿股本只能从银行拿到5000万元贷款,况且多数小贷公司拿不到贷款。当前小贷公司资金成本太高,利率只有超过18%才能保证不亏损,普遍高于一般企业贷款利率。融资渠道不畅、杠杆低、资金成本高严重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2.2监管体系混乱,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普遍
在小额信贷这一块,监管法律严重缺失。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业监管法》。目前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监管法律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这一层面。各地方政府的监管规则不一致,加剧了监管与执行上的混乱。银监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吸存、非法集资的行为,央行跟踪监测利率和资金流动。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主管小贷公司具体操作实施的职责,工商、税务部门、发改委、公安局等诸多部门涉及其中。这样的多头监管易引发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导致监管真空。
2.3风险预警机制缺乏,信用风险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信用风险时有发生,信息不对称现象到处存在,违约贷款屡见不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辽宁省内具有代表性的小贷公司进行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从2014年开始,辽宁小贷公司经营风险开始显现,贷款展期、续期情况普遍,部分公司展期贷款高达90%。截至2015年9月,辽宁已有152家小贷公司出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达10.7%,比2014年同期增加3.1%。当前广东省(不含深圳地区)378家小贷公司当中,正常经营的不到100家,而仍有增量业务的小贷公司只有50~60家,个别小贷公司不良贷款率甚至超过50%。由于缺乏最基本的风险预警机制,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很可能危及其立足的根基。
2.4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地区间差距悬殊
从机构数量方面看,我国东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占比最大,其次是中部地区。在从业人员数方面,东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比重最大,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占比相当。从实收资本的情况看,东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数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中西部地区实收资本占全国比重相当。从贷款余额看,占全国绝大部分比重的是东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中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略低于西部地区(见图1)。
无论从机构数量、从业人员人数、实收资本、贷款余额方面,东部地区所占全国总体的比重均高于中西部地区。尤其在实收资本与贷款余额两项中,东部占比均超过50%。这表明东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实力、资金实力及对资金的需求程度远高于中西部。中西部地区城镇化发展较慢,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大。而小贷公司在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充分,“三农”群体的金融需求得不到相应满足,地区经济的发展遭遇瓶颈,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也日益悬殊。
图1 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东中西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
3.1性质不明确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界定了小贷公司是一般企业法人的性质。2009年在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无论从发放贷款,还是提供金融服务的角度,小贷公司都应被视为金融机构。现实中既不属于金融机构,又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新兴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融资不能按照银行标准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同时也无法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严重制约了小贷公司业务发展,极大地提高了融资成本。
3.2融资政策限制
《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其业务范围仅局限于以自有资金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融资,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值的50%,即1.5倍的财务杠杆比例。相比之下,银行的融资杠杆率达到12.4~12.5倍,工商企业的财务杠杆比例也将近4倍。不同于存款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只允许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如同一个蓄水池,如果只有出水管而无进水管,那么再充足的蓄水量也有被耗尽的时候。因此,尽管“只贷不存”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非法集资和变相吸存的违法现象发生,但同时也切断了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3.3贷款对象特殊,未接入央行社会征信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由于基本上从没获得过银行贷款,银行对于他们的信用记录几乎为空白。这些金融客户一般难以提供抵押品或合格抵押担保品,缺乏系统性的财务信息,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无法真正落实严格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致使违约风险大增。另外,我国目前主要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开放中国人民银行的社会征信体系,小贷公司的企业属性未达到征信体系的准入门槛,尚未建立比较规范的信贷管理台账系统,没有开发符合总行征信系统要求的接口系统,也未设置专门部门和配置专业管理团队,与央行接入征信系统的高要求相去甚远。尽管现有部分省份的小贷公司已接入征信系统,但是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小额信贷客户的信用信息匮乏,难以为其提供全面系统的客户信用数据。因此,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客户信息掌握程度的有限,其开展贷款业务的高信用风险也在所难免。
3.4中西部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资金流和有力的政策支持
首次开启试点工作的五省市均位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在试点开始时,相关政策扶持力度较大,中西部小贷公司的扩张速度快。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展,中西部地区资源相对匮乏的劣势凸显,发展速度也随之趋缓。资金往往趋向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盈利空间大、基础设施完备、政策环境优良的地区流动。由于其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相对不足,中西部地区在吸引资金流方面明显要逊于东部。同时,政府对于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持相对薄弱,政策落实不到位,致使小贷公司的发展缺乏政策推动力,增长速度逐步放缓,难以持续扩张。
4.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认知度
从立法角度看,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位,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政府也可以加大对小贷公司的宣传力度,使其在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中获得更多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群体的了解与认可,推动其提高知名度,提高业务扩展速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服务基层,明确自身业务对象主要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及农户,通过推出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更好地为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小微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4.2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来源问题,在以省为单位的基础上设立小额信贷基金。由小额信贷基金出面去申请金融机构的贷款,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风险及贷款成本。同时,政府可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与外资企业合作。小贷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应该也不可能基于使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因此,可根据经济形势适时放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约束,允许其逐步吸收存款。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各省市金融办可加大中西部小额贷款公司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支持优质小贷公司与P2P平台开展业务合作。通过有效利用互联网市场充裕的资金,帮助小贷公司突破杠杆率与地域限制。除此之外,可支持本地区内一些综合实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交易,通过股权融资来缓解后续资金匮乏的问题。
4.3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
在宏观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水平来把握其资金流向,以便违规高利率贷款业务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置,尽量减少操作风险和高利贷行为对小贷公司经营的冲击。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贷公司进行管理,严格把关小贷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的办理,保证其经营的合法性。信用体系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快推进央行征信系统正式向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使小贷公司有权依法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从而有效提高其贷款决策的可靠性,大大减少贷款成本及风险。同时,鼓励小贷公司将业务办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群体的信用记录、资信评级等数据收集汇总后系统地录入央行征信体系,充实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额信贷的相关数据,为日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提供更有力的参考依据。
除此之外,小贷公司业务流程需遵循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制定一套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与管理办法,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和签约放款、贷后检查等各个环节均需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
4.4提出均衡发展战略,促进东中西部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发展
中西部地区可以借鉴学习东部地区小贷公司的发展经验与优势,并结合自身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行政管理水平以及人文环境制定出具有地区特色的发展模式。政府可鼓励东部一些资金实力强、经营状况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将先进的经营经验与技术水平引入中西部地区,通过以优扶劣、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发展。同时,国家需加大对于中西部地区小额信贷的政策倾斜,通过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及财政补贴为中西部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来改善东中西部小额贷款公司不合理的区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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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07(c)-0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