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

2016-08-30 03:19:13陈丽纳
图书馆论坛 2016年8期
关键词:建筑面积广州市图书馆

陈丽纳

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

陈丽纳

文章对我国12部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关于建筑面积、文献信息资源的基本藏量和年新增藏量、人员配备等量化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指出量化指标制定经过了从绝对指标转变为人均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及对人员配备标准量化等过程,保障了政府经费投入及其科学化,实现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法定化,并以《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量化指标的制定为例为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制定量化指标提供策略建议。

公共图书馆立法量化规定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纳.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J].图书馆论坛,2016(8):91-97.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立法基本为地方立法,截至2015年底,已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市颁布实施了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中深圳、内蒙古、湖北、北京、四川和广州等6地为地方性法规;上海、河南、广西、浙江、乌鲁木齐、山东等6地为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我国图书馆立法实践发展的同时,我国图书馆立法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就。李国新[1]和付伟棠[2]对1980~2014年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的文献进行调查分析,主要包括图书馆法基础研究、国外图书馆法研究、近代以来图书馆事业制度和政策建设成果研究、国家图书馆立法研究、地方性及系统性图书馆立法研究、图书馆法制环境研究以及图书馆法相关内容研究等,为我国图书馆立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参考。笔者以关键词“地方”“图书馆”和“立法”或者关键词“北京”(以及我国实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的其他地区)“图书馆”和“立法”在CNKI中进行检索,截至2016年4月,获得有关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方面的学术论文共67篇,内容涉及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必要性、立法技术、监督与控制、设置、经费、读者权利、实施效果等内容,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对我国现有地方性图书馆立法的比较研究;既有对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的整体研究,又有个案研究。但总体看来,研究成果不多,内容比较分散,与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实践的发展不相称。目前我国尚未有人专门对我国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进行研究。所谓量化规定即是在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明确规定某种资源投入的具体数额标准,可为当地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标准,同时有利于保障经费投入,实现公共图书馆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希望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以及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制定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 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对图书馆建筑面积、文献信息资源、人员等方面的规定可分为3种:一是原则性规定,即一般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二是量化规定,即确定具体标准;三是不作规定。详见表1。

1.1建筑面积

空间资源是公共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有多大的图书馆建筑,就有多大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平台[3]。因此,我国12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都对图书馆的建筑面积进行了规定,其中8部作出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要求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指标执行或者依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文献信息资源等因素确定。另外4部作出量化规定,即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数值。《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是我国第1部对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进行量化规定的立法。该办法规定区(县)、街镇(乡、镇)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分别为50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其中市图书馆建筑面积则由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万平方米、4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则规定市、区(县)、街镇和乡镇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万平方米、5000(3000)平方米、100平方米[6]。《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首次在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规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的千人均指标:市级公共图书馆的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平方米以上,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的每千人建筑面积合计应当达到37.5平方米以上[7]。上海、北京、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立法都规定了街镇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内蒙古作为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其地方性图书馆法规规定至旗县一级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此外,广州市对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采用了千人均指标,较为科学和合理。

表1 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相关指标规定

1.2文献信息资源

文献信息资源是图书馆开展服务的物质条件和基本保障。在12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中,8部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基本藏量进行了规定。深圳、湖北、广西、四川和乌鲁木齐等5地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对文献信息资源作出原则性规定;上海、河南和广州则作出量化规定。6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对图书馆的年新增信息资源进行规定,其中乌鲁木齐、山东和四川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作出概括性规定,而且《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仅规定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应当逐年增加藏书总量,未规定区以上图书馆的年新增藏量情况[8];湖北、北京和广州等图书馆法规作出量化规定。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首次在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对文献信息资源基本藏量进行量化规定:区(县)、街道(乡、镇)的总藏量分别为50万册、1万册以上,市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收集要求,由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9]。《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规定了省、市、县级图书馆的基本藏量分别不少于250万册、40万册、8万册[10]。《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首次在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年入藏量进行量化规定:省、市、州、县年入藏文献资料应当分别不少于10万、2万和5000册(份)[11];《北京市图书馆条例》规定市、区(县)、街道/乡镇以上图书馆的年新增信息资源量不得少于10万册(件)、2万(1万)册(件)、1000册(件)[12]。《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是我国唯一一部对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基本藏量和年新增藏量同时作出量化规定的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并且首次采用人均指标:到2020年,市级图书馆的人均藏书应当不少于1册(件),区域总馆、镇、街道分馆的人均藏书之和不少于2册(件);市级图书馆的年新增信息资源人均藏书不少于0.06册(件),区域总馆、镇、街道分馆人均藏书之和不少于0.14册(件)[13]。与上文建筑面积量化指标相同,上海、北京和广州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街镇以上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标准,湖北和河南则规定至区县一级。

1.3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是图书馆内部最活跃的因素,直接决定着图书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工作人员也是地方立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12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中,湖北、北京、河南和乌鲁木齐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均未对工作人员配置作出规定,其中乌鲁木齐市图书馆政府规章也没有人员培训和馆长任职资格方面的规定。另外8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或者专业的工作人员。其中,《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对人员配备作出了最为详尽的规定:首先,配备工作人员的主体是市、区人民政府,而非各级图书馆;其次,对人员配备制定量化标准,即按照常住人口每1万至1.5万人配备1名工作人员;再次,图书馆的人员配备还应结合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资源数量、用户服务量等因素;最后,鉴于我国对编制严格控制的情况,同时规定工作人员可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不仅限于事业编制[14]。这对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形成公共图书馆人员配置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5]。

2 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量化规定的演变

2.1从绝对指标转变为人均指标

我国以往的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对建筑面积、文献信息资源作出量化规定的,均以行政级别为依据设置其绝对指标,绝对指标有其固定性,同时也有局限性。由于绝对指标固定不变,随着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的不断增长,也就意味着每人能够利用的公共图书馆资源不断减少,这与公共图书馆服务追求普遍均等的发展目标相违背,不利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人均指标是国际通用做法,2008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首次以服务人口为依据,制定了我国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以及基本藏量的人均控制指标[16],这为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提供了标准和依据,也为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相关量化指标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2012年,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指标即采用了人均指标,不仅更具科学性,也是公共图书馆普遍均等理念在立法中的重要体现。

2.2与国际指标接轨

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国际上已形成了普遍适用的现代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规范。国际图联1973年发布的《公共图书馆标准》规定:在最小的行政区中,每个居民至少应分配到3本书。人口增加,则比例降低。一般令人满意的标准是每个居民有两本书[17]。国际图联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中文版)》规定:服务人口为5万人以上的正规图书馆,年采购率为每人每年0.2册/件[18],每2500名服务对象一名全日制员工[19]。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民所受教育程度不同,公共图书馆设置体制以及发展模式各异,我国早期的图书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文献信息资源等进行量化规定的,基本上没有参考国际标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图书馆理论研究以及引进先进理念方面取得重大发展,经济发达地区的图书馆立法开始重视采用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国际标准。近期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立法即按照国际标准设计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基本藏量和年新增藏量,均高于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规定,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建设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决心和高度,并从立法层面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公共图书馆事业走上稳健发展之路。

2.3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规定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通过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等手段不断提升行政效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公共图书馆作为文化事业单位,编制由政府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因此也受到严格控制。鉴于此,2012年前的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均未对工作人员的数量进行量化规定。但随着图书馆服务功能和内容的不断拓展与深化,公众对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共图书馆需要更多不同技能的工作人员。为了解决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工作人员不足问题,广州市参考《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规定的工作人员配备标准,并结合广州市公共图书馆人员配置现状,首次在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对工作人员配置进行量化规定,从立法层面促使政府为公共图书馆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编人员,也包括编外人员,这是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取得的新突破,不仅符合我国严格控编的现行规定,也能缓解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不足问题。

3 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量化指标的作用

3.1保障政府经费投入及其科学化

1994年,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和地方当局的责任。必须制定专门的法规支持公共图书馆,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为公共图书馆筹措经费。”[20]美国州图书馆法中的对于维持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征税税率一般都有限定[21]。加拿大不同省/地区公共图书馆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具有3个特征,其中一个是明确公共图书馆经费来源于地方税收、地方政府可在相关法的授权下征收图书馆税或发行图书馆债券[22]。西澳大利亚《图书馆理事会法1951》规定地方政府可在其他税收的基础上设立“注册公共图书馆服务税”以及注册图书馆服务税的最高税率[23]。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也都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投入进行了规定:一般直接要求各级政府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幅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使得地方立法在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政府操作空间大,削弱了法律强制性,无法有效地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投入。同时,我国相关法对图书馆的关注不够,如我国《预算法》仅将公共预算支出细化到文化层面,并未明确规定到图书馆。因此,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关于经费的规定对政府预算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不大。就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较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了适应现行财政体制,同时又能够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投入,我国图书馆界采取了通过对图书馆建设资源投入进行量化规定间接促使政府投入经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对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文献信息资源基本藏量的绝对指标进行了规定;随后,内蒙古、湖北、北京、河南、广州等地图书馆法规或政府规章也对公共图书馆的资源投入进行量化规定(详见表1),其中内蒙古、湖北和河南分别对其中一项指标进行量化规定,上海和北京对其中两项指标进行量化规定;广州则对四项指标同时进行了量化规定;并且演变为人均指标。相较而言,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指标更为全面、科学,更有利于促使政府加强经费投入,推动公共图书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2实现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法定化

标准化是实现专业化的前提,是公共图书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升社会认知度的内在要求。2008年,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先后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共图书馆步入标准化建设道路,以此为界限,我国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标准主要被分为两个阶段:(1)2008年前,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为各地图书馆发展提供了建设标准和法律依据,促进了当地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2)2008年后,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有了普遍适用的行业标准,但上述标准(包括2012年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底层,法律效力较差,各地执行力度不一,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并发挥其效力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是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面对的重要问题。广州市参考国际和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相关标准,将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等人均指标形成条文,写入地方性法规,不仅使地方性图书馆法规的内容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同时实现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法定化,增强其法律效力,为公共图书馆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4 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量化指标制定的策略分析——以《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为例

4.1结合当地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需求,制定科学指标

从宏观层面来看,公共图书馆立法是为了调整政府、图书馆和公众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是图书馆立法的共性。但从微观层面来看,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也有其特殊性,旨在解决地方图书馆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科学和可持续发展。量化指标作为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的重要内容,也与这一主旨密切相连。在立法启动之初就应对当地公共图书馆事业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发展现状,研究分析制约公共图书馆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合理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目标,借鉴国内外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经验和立法成果,从立法层面、制度层面提出解决方法和实现路径。

2012年初,广州市再次启动了图书馆立法进程。广州市文广新局立法工作小组对全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发现广州市公共图书馆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发展不均衡、基层图书馆薄弱、现行管理体制运行绩效低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街镇图书馆的发展问题至关重要,与其他问题环环相扣,是实现广州市“图书馆之城”建设的关键。因此,广州市将立法重点及目标确定在发展街镇图书馆层面,并从两个方面予以保障:一是创新了公共图书馆管理机制,建立中心馆与总分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区政府作为街镇图书馆的建设主体,承担起街镇图书馆的建设责任;二是以服务人口为基础,参照国际和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首次在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规定市、区、街镇三级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等各项人均量化指标,特别规定了区和街镇图书馆的合计指标,既为街镇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又为各区贯彻落实立法内容提供操作空间。

4.2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前瞻性指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水平也是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因此,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也应当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量化指标也应当与其一致,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因为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指标意味着今后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资源投入,亦即经费投入,如果量化指标过高,容易给当地经济造成负担,预期经费投入无法实现,立法规定难以落实而成了一纸空文,损害了法律权威;如果量化指标过低,则又无法充分利用立法推动政府发展图书馆事业,与图书馆立法的初衷与目的相违背。因此,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应当制定合理的量化指标,既可以落实,又能推动当地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量化指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即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再参照国际或者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设计适度超前的量化指标。

广州市被赋予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地位,经济总量连续26年位居国内城市第三位[24],而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水平却较低,与珠三角的深圳、东莞,长三角的上海、杭州、苏州、嘉兴等地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和协调发展,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保障水平,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立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参考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设计了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等人均指标,其中文献信息资源的基本藏量和年新增藏量与国际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标准持平。2013年,广州市文广新局立法工作小组编写了《〈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涉及经费投入的说明》,该说明显示:若在2020年达到《条例》规定目标,全市共需投入约21亿元,其中市级人民政府投入约5亿元,平均每个区、县级市投入约1.3亿元(含街镇图书馆、社区(行政村)图书室)。这与广州市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相适应,也是广州市实现“图书馆之城”建设的基础和条件。

4.3遵循地方立法程序,制定可行性指标

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25]。我国地方立法条例对相应级别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因此,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指标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执行地方立法程序的过程中不断修订而最终形成的,需要经过多方力量长时间的协商、博弈等过程,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保证量化指标的可行性,既不会脱离实际,制定过于“高、大、上”的指标,又不会仅仅将图书馆资源投入现状法定化,制定偏低的指标。

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立法主要经过市文广新局起草、市法制办审议、市人大审议三个阶段,而在每个阶段都进行了本地和外地图书馆立法以及发展情况调研并征求图书馆学专家、法律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市人大、市政协代表以及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审议论证等过程,不断修改完善条例内容。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等量化指标作为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重点和亮点,在其中各阶段都受到了极大关注并成为重点讨论内容。经过多次协商讨论,《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的相关量化指标主要经过三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将立法重点确定在街镇图书馆,删除社区(村)图书室的建筑面积指标;第二次是从单独规定区和镇、街道图书馆建筑面积等人均指标调整为规定二者的人均指标之和;第三次是提升市级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基本藏量和年新增藏量,降低区和镇、街道图书馆的指标合计值。上述对相关量化指标的调整都是较科学合理的,不仅有利于集中力量建设街镇图书馆,还充分考虑了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的因素,以及市与区的财政现状,极大地提高了相关量化指标的可行性。

5 结语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因此,对于是否要在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设计相关量化指标以及如何设计都需要充分调研论证和综合考虑。例如,我国东部地区可以设计街镇及以上图书馆的相关量化指标,中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区县以上图书馆的量化指标,但同时应规定区县图书馆提供流动图书车等延伸服务,将图书馆服务送到公众身边。对于量化指标的高低问题,我国东部地区可以适当高于国家标准,中西部地区则可以与国家保准持平或者适当低于国家标准。无论如何,在我国一些区县以及街镇图书馆的经费无法保障的情况下,通过图书馆立法规定公共图书馆的相关量化指标,是一种解决方法。

[1]李国新.1980-2004年中国图书馆法治研究述评[J].江西图书馆学刊,2006(4):2-6.

[2]付伟棠.2005-2014年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的文献分析[J].现代情报,2015(5):112-116,130.

[3]程焕文.全面履行政府的图书馆责任充分保障市民的图书馆权利[J].图书馆论坛,2015(8):6-7,5.

[4][9]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EB/OL].[2016-03-30].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3124/ nw3164/nw3167/u6aw593.html.

[5]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EB/OL].[2016-03-30].http://www.nmgrd.gov.cn/dfxfg/xxdfxfg/xxqfg /2000/200707/t20070717_61027.html.

[6][12]北京市图书馆条例[EB/OL].[2016-03-30].http:// fuwu.bjrd.gov.cn/rdzw/information/exchange/Laws.do?method=showInfoForWeb&id=2012283.

[7][13][14]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EB/OL].[2016-03-30]. http://www.rd.gz.cn/page.do?pa=2c9ec0233a0016bd 013a00366ab30059&guid=40c837feb34743aea02eb8d4 a48913fc&og=402881cd27e001000127e13e5c4d08ed.

[8]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EB/OL].[2016-03-30].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 200807/20080700014769.shtml.

[10]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EB/OL].[2016-03-30]. http://fgk.chinalaw.gov.cn/article/dfgz/200207/200207 90524023.shtml.

[11]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EB/OL].[2016-03-30].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112/ t20111211_162253.html.

[15]李国新.我国地方性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新进展[J].图书馆论坛,2015(8):1-5.

[16]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EB/OL]. [2016-06-20].http://www.mcprc.gov.cn/whzx/bnsjdt/ggwhs/201407/t20140704_434290.html.

[17]公共图书馆标准[M].刘淑蓉,译.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4:29.

[18]菲利普·吉尔主持的工作小组代表公共图书馆专业委员会.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M].林祖藻,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66.

[19]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M].林祖藻,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74.

[20]国际图书馆学会联合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M]//程焕文,潘燕桃,张靖.图书馆权利研究.北京:学习出版社,2011:408.

[21][22][23]李国新,段明莲,孙冰,等.国外公共图书馆法研究[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38,83,114.

[24]毕征.惟其磨砺 始得玉成——深改元年广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述评[N].广州日报,2015-01-30 (001).

[25]林红兵.浅谈图书馆立法准备[J].情报探索,2007 (11):20-22.

(责任编辑:周坚宇)

Research on the Quantitative Regulations of Local Library Legislation in China

CHEN L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quantitative regulations regarding to building space,collection and staff from 12 local library legislations in China,which experiences the shifting from absolute indicators to per capita indicators,the linking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the quantization of staffing standards,thus guaranteeing the scientific investment of government funds and the legislation of public library construction standards.Taking Guangzhou Public Library Regulation as an example,the author makes suggestions on developing effective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for local library legislation.

public library;legislation;quantitative regulations;Guangzhou Public Library Regulation

*本文系2014年广东省图书馆科研课题“地方图书馆立法研究——以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立法为例”(项目编号:GDTK1403)研究成果之一

陈丽纳,女,硕士,广州图书馆馆员。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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