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

2016-08-30 08:29王帆乐刘雪凤
中国科技论坛 2016年7期
关键词:东盟国家知识产权机制

王帆乐,刘雪凤,赵 杰,吴 凡

(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0;2.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东盟研究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

王帆乐1,刘雪凤1,赵杰1,吴凡2

(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0;2.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东盟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04)

中国和东盟国家随经贸往来的深化,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效,并初步建立包括多边、复边和双边合作体制,但并不完善。从加速协调机制条约化、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促进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合作、实行区域专利审查高速路等方面入手,是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必经之路。

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条约化协调机制;争端解决机制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对全球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从20世纪初5%一跃至现在80%~90%[1],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后的第三大经济支柱。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使中国与东盟国家优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对深化区域经贸合作、推动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提升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中国与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现状分析

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已形成包括多边、复边和双边机制在内的合作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因起步晚、起点低、发展慢的现状使得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尚不完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构建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具有以下必要性:

从宏观层面来看,第一,经济上有利于减少经贸摩擦,促进经贸往来。2011年东盟超过日本,首次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至2014年,中国已连续5年成为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巨额的货物交易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如云南999公司的商标在老挝被抢注,天津的中华老字号“乐仁堂”商标在新加坡被抢注,南宁手扶拖拉机厂的“桂花牌”商标在越南被抢注等[2]。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增加了国与国之间的摩擦,不利于双方经贸来往,将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优化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润滑油。第二,政治上有利于形成国际联盟对抗知识产权强国的压力。随着一系列双边条约及多边条约的谈判与签订,以美国、欧盟为首的知识产权强国力图在全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最大化地攫取知识产权收益,忽略中国及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呼吁的传统知识惠益共享等问题。如何通过国际协作形成国际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公平共享,对发展中国家日益重要。

从微观层面来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提高保护效率。以专利保护为例。据数据统计,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等五个技术自主能力较强的国家2010—2013年在本国和其他四国专利申请量大体呈上升趋势[3]。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各国经济的交叉与融合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专利只有得到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才会得到合法的垄断地位才能受到保护,但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权必定增加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成本,因此降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中国与东盟国家日益深化的经济来往提高效率要求;各国具体的保护程度尽管以国际条约的最低保护标准为准绳,不同保护水平、争端解决机制不足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执行中的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有效的政府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历经多年合作,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成效显著,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包括两种类型:签订知识产权条约,如表1所示;采取各种合作与互动,如表2所示。据表可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体现以下特点:第一,在多边条约的指引下,形成了包括多边条约、复边条约及双边条约在内的全方位合作体系,体现出中国与东盟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第二,合作领域逐步深化。2002年,《中国-东盟国家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文简称《框架协议》)仅将知识产权列为投资形式之一。2009年签订《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谅解备忘录》,从战略层面开始重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2011年推出《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磋商、调解、仲裁、执行、补偿和中止减让等方面的规定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基本的制度安排;第三,政府间正式沟通与政府和社会间非正式沟通并存。自上而下的指导与自下而上的参与相融合是协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展、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时听取社会反馈、修正国家战略的重要渠道。

表1 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条约

*在条约事项中具有共同利益的有限数目的国家之间通过谈判形成的条约,本文仅指中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共同签订的区域性条约。

表2 中国与东盟国家采取各种合作和互动

2中国与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WTO与WIPO下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久经考验、公信力高,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柱。对国际条约的过度依赖导致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侧重于实体法而忽视完善程序法,合作内容方面没有体现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具体而言,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体现在条约化协调机制欠缺、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合作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统一等方面。

2.1条约化协调机制欠缺

马来西亚联昌东盟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按照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东盟国家最富国和最穷国间的财富差距是61倍,而欧盟内部的差距只有8倍。东盟各国经济发展失衡及其协调守则与法律框架仍未准备就绪是阻碍东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成因[5],也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的主要挑战。尽管中国与东盟国家依托现存的合作机制,已经开展了诸多旨在提高区域战略层面交流的活动,既有区域层面的“东盟+1”、“东盟+3”领导人峰会,也有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如中国-新加坡知识产权研讨会。然而,成员国在不同利益出发点及利益侧重点间存在分歧。部分国家担心区域一体化会削弱本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效用,进而影响其收益,而且统一区域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能够比各国将加入或已加入的类似于PCT的国家条约发挥更大作用也尚未可知[6]。诸如此类分歧的存在削弱了各国执行区域合作条款的动力和信心,使得欠缺条约化的区域协调机制更加虚弱、无力,不利于区域协调成果的实施与凝聚力的提高。

2.2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

2015年1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下文简称为《协议》)正式生效。协议适用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货物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领域产生的各项争端。然而,协议所解决的纠纷主要以货物贸易纠纷为主,并没有具体规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营造和谐的市场氛围,实现互利共赢是驱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因素。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以来,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由9.8%降至0.1%,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对中国的平均关税将从12.8%降至0.6%,4个新成员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将于2015年实现90%零关税[7]。可以预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深化前途一片光明。然而,日益增加的缺乏解决机制的区域知识产权纠纷极有可能刺激各国出台非关税壁垒,即知识产权壁垒。这不仅提高外向型企业发展成本,降低企业收益,而且使得各国在前期进行的消解关税壁垒的努力前功尽弃。可见,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倍加重要。

现存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些仲裁程序方面的空白也削弱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协议》第6~9条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庭可根据争端双方自动申请设立,由争端双方各自推选的一名仲裁员和共同推选的仲裁主席构成。临时设立的仲裁庭显然不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效率。此外,协议第8条规定仲裁庭的裁决为一裁终局,当事方不可以同一争端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可申请复议[8],很可能削弱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性及成员国对其的选择性,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国家的合法利益。

2.3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合作不足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遗传资源包含着丰富的生命遗传信息,对生命科学研究、动植物育种、生物制药等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和东盟国家致力于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加大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保护。新加坡颁布《植物品种保护法》,马来西亚颁布《保护植物新品种法》,菲律宾出台“廉价药品法案”及成员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都是此类实践。

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包含诸多共同资源,如香米稻种。中国、泰国、柬埔寨都拥有香米稻种,泰国、柬埔寨更是把共同的茉莉香米看做民族骄傲。然而,美国却通过对泰国茉莉香米基因的剽窃,在原有茉莉香米基因基础上培育出物美价廉的新品种香米,很可能降低国内居民对茉莉香米的忠诚度,挤压泰国、柬埔寨两国的国外市场。但是,相关国家对生物盗版引发的惠益共享问题却没有形成合作。分散的国家力量一方面不能形成合力,充分利用TRIPS协议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相关条款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解释,另一方面易产生“搭便车”心理,过多依靠他国解决而忽略自身作为的重要性,最终助长发达国家进行生物盗版的嚣张气焰,降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惠益共享方面的谈判力度。

2.4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统一

区域部分成员国之所以加入TRIPS,并非是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标准,提高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是为了获取加入世界贸易体系的资格或防止发达国家的贸易制裁从而提供最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入国际条约的被动性导致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分化严重。一方面,对缅甸、柬埔寨等不发达经济体来说,执行TRIPS最低保护标准已成为重负,另一方面,对新加坡、文莱等已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法的较发达经济体来说,加入含TRIPS-plus标准的《东盟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AANZETA)以换取区外更大农产品市场和纺织品市场的开放成为一种趋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TRIPS最低保护标准。然而,受外界压力的影响和干扰,已有明显加强的趋势。

《2004—201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指出,东盟由于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框架不够简化、协调,导致在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执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代价高昂。努力建立一个手续简化、费用低廉、程序合理、法律统一的东盟知识产权体系与政策框架乃当务之急[9]。东盟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参差不齐,并呈动态发展之势,成为统一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大难题,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避免不了同样的问题。从协调各国的专利申请程序上寻求突破,积极利用第三局的申请结论,简化本国申请程序,在此基础上协调专利授予条件、保护期限等实体规范,进而拓展至其他领域方面的协调,方能最终实现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统一。

3 构建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对策

与以往相比,中国与东盟国家总体上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马来西亚、泰国、中国等国家还将知识产权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从政策上给予更多倾斜。中国与东盟国家还需要从加速对话机制条约化、提高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能力、促进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合作、实行区域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等方面入手,为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及知识产权领域的调整与合作提供便利。

3.1加速协调机制条约化

中国与东盟国家知识产权协调机制条约化旨在将松散的区域合作条款、全新的合作路径整合化、法律化,提高其对各国的约束力和控制力。这一过程建立在成员国间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交流的基础上。

首先,对于已建立知识产权双边合作条约的国家,领导人可以在原有对话基础上从交流对象的延伸、交流事项的扩展、交流主体的增加等方面进一步拓展战略层面知识产权交流沟通的深度和广度;对于尚未建立知识产权双边合作条约的国家,如中国与柬埔寨、缅甸等国家,利用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的互补作用,通过交流双方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国际保护条约等领域的现状及问题以促进双方知识产权交流惯性的培养,进一步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层面的合作提上日程。

其次,参照欧盟经验,促进协调机制条约化。经过成员国间长期磨合与发展,欧盟建立了一套成熟的协调机制:先由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实践提出立法建议,欧洲议会讨论和经社委员会提出建议,再由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审议中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欧洲部长理事会通过、颁布并形成跨国法[10]。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成员国领导人为主,辅以知识产权局局长及专家组成的协调委员会,设立类似欧盟的“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协调机构,并赋予其规定区域协调的原则、程序、范围、频率等内容的权力,将已有的区域协调模式、有益的协调实践条约化,逐步提高区域对话机制的可行性和权威性。

3.2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等国家已建立专业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特别法庭,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亟需在平等协商、积极配合的指导下,根据已有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监督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同时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争端处理效率。

首先,吸收《框架协议》对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效的规定。鉴于企业是知识产权纠纷易发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还可吸收《投资协议》中对公权力及他国企业间纠纷的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主体由公权力扩展至公权力及公权力与他国企业。其次,完善相关的仲裁程序。规定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及常任仲裁人员。通过事先编写名册选取仲裁主席及仲裁员,并规定常任仲裁主席和仲裁员的担任标准、推选原则和任职期限;增加仲裁复核、仲裁复议程序,应当事方请求重新审理公权力间纠纷;增加仲裁员回避原则以显示争端仲裁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等。

自由贸易委员会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核心机构,由三国贸易部长和内阁级官员组成。自由贸易委员会下设25个三边工作小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辅助机构,共同处理区域日常工作和重要事件。且三国均设有常设秘书处负责支持自由贸易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处理三国间纠纷和分歧[11]。考虑到北美自由贸易区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成员经济互补性强、贫富差距较大等方面相似,中国与东盟国家还可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委员会的运作方式,设立权威的争端解决机构,协调各国立场,维护区域稳定。此外,中国与东盟国家还可消化、吸收法语非洲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经济体在处理成员国间,成员国与区外国家间知识产权摩擦的有效规则和程序,健全区域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体制,提高成员国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急能力和处理能力。

3.3促进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合作

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推动各国在开发区域共享数据库、确立惠益共享制度等方面的协作是加强区域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合作的重要渠道。

首先,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与特定自然条件、特定民族密切相关。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教育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忽视,导致当地“土著”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意识薄弱,诱发生物盗版。美国大学哈佛在中国安徽农村采集大量血样并偷运回国的生物剽窃事件[12],就与当地居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关系密切。在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菲律宾和新加坡走在东盟国家前列。中国和东盟国家一方面要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保护明确纳入法律保护框架,另一方面可借鉴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实践,针对不同主体,有意识地进行不同的教育和活动,促进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提高持有者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保护意识。

其次,开发共享数据库。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一方面可以通过数据库信息共享,了解本国和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趋势、领域等信息,减少潜在的专利纠纷,另一方面也可利用区域专利数据库预防发达国家对本国企业的恶意诉讼和敲诈勒索,扶持本国产业发展,减少保护成本,提高保护效率。东盟国家总体上处于热带地区,复杂多变的气候和地貌培育了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中国的动植物资源也非常丰富。仅以中国广西为例。目前,广西拥有4 623种中草药物,中药产量占全国产量的50%~80%。其中,罗汉果、鸡血藤、广豆根产量占据全国产量的90%以上;广西12个世居民族持有大量中草药、民族药,正骨水、跌打丸、三金片、红花片等30多种中成药已成品牌,行销国内外[13]。考虑到双方都有保护国家资源的需要,中国和东盟国家可互派分析型、研究型、技术型人才开展国内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调研及立档工作以界定保护范围,关注共同资源。在“平等协商、共同参与、循序渐进”的基础上,逐步规范数据库开放程度、体系结构、内容项目等,最终形成同一数据库平台。

最后,确立区域惠益共享制度。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分享原则是国际公认的遗传资源三原则。其中,惠益分享原则是核心,涉及到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地区当地居民、成员国及区外国家三大主体的利益配置。确立居民的利益分享是确立惠益共享制度的第一步。如菲律宾在247号行政令中规定:对传统知识及遗传资源商业化获益,相关社区有利益分享权、控制权、决策参与权、在社区内部自由交换权[14]。其中,居民获益方式应包括货币惠益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非货币惠益。第二,确立国家间惠益共享制度。资料显示,仅占全球3%的地理环境的东南亚国家,拥有全球超过1/5的动植物和海洋生物资源,其中不乏多国共同持有的资源,如上文提到的茉莉香米。国家间惠益分享协议可从成员国对某一物种、资源的拥有量、使用历史、开发历史、生物盗版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考虑,由在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方面有贸易往来的成员国签订,逐渐扩展至整个区域。区域惠益共享制度的确立将有助于成员国形成联盟,通过向生物盗版国施压要求惠益共享或提起国际诉讼等方式共同对付区外生物盗版,尤其是针对多成员国共同持有资源的生物盗版。

3.4实行区域专利审查高速路

专利审查高速路,又称PPH(ThePatentProsecutionHighway),是指在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基础上,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力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程序性机制[15]。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实行PPH的条件已臻成熟。首先,东盟国家在专利审查与管理的简化方面成效显著。如越南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6月开始受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工业产权申请[16];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开通的Surf平台,为专利权人提供各种便利服务[17];马来西亚实行实质审查制度与简化改进的审查制度(ModifiedSubstantiveExaminationMSE)并存。按照MSE,对已在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英国和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专利,审查员只对其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18],大幅减少了审查员的工作量。其次,部分东盟国家,如菲律宾在专利审查方面,采取完全审查制,即对所有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减少垃圾专利,但是容易导致专利申请堆积,影响审查效率。PPH的实施无疑会减少完全审查制带来的副作用。最后,中国在实施PPH方面经验丰富,自2011年11月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首个PPH试点以来,已与日本、美国、韩国、俄罗斯、加拿大等16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达成PPH试点合作协议,PPH对外合作网络已初步形成。2014年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正式启动“中欧美日韩5局联合PPH试点[19]”。综上所述,中国的PPH实施已步入正轨,可为区域实施PPH提供借鉴和指导。

中国与东盟国家可通过共享中国实施PPH的经验、教训,区域内专利审查简化进展顺利国家或有意提高本国审查速率国家先行联合实施或鼓励区内国家与区外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联合实施等方式逐步实现区域共同实施。区域实行PPH有利于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审查预期、审查速率,提高企业开阔国外市场、抵御专利风险的信心,提高各国在知识产权其他方面合作的信心,最终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统一。

中国与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依赖于成员国在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减少知识产权纠纷、扩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努力,应在循序渐进、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上进行。在加深经贸往来的基础上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发挥集群优势,推动经济增长,在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更高效的立法模式、吸收更丰富的实践经验将是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构建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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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传忠)

The Construction of Cooperation Mechanis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Wang Fanle1,Liu Xuefeng1,Zhao Jie1,Wu Fan2

(1.SchoolofLiterature,LawandPolitics,ChinaUniversityofMiningandTechnology,Xuzhou221110,China;2.SchoolofPublicManagement,GuangxiUniversity,ResearchInstituteofChina-ASEAN,Nanning530004,China)

ChinaandASEANhavemadecertainachievementsinthefield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alongwiththedeepeningofeconomicandtradeexchangesandhavepreliminarilyestablishedcooperationsystemincludingmultilateral,plurilateralandbilateral,butnotperfect.Acceleratingcoordinationmechanismtreaty,improving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promotingcooperationingeneticresourcesandtraditionalknowledgeprotection,implementingpatentprosecutionhighwayinChina-ASEANaretheonlywaytoimprovecooperationmechanismin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ofChina-ASEAN.

China-ASEA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oordinationmechanismtreaty;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公共安全协同治理”(2014XT07),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建设创新型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11EYD029),中国矿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建设创新型江苏与知识产权保护”(2012W39)。

2015-10-27

王帆乐(1991-),女,内蒙古包头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

D923.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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