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闫希伦 房学勤
浅谈如何加强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管理
文 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闫希伦 房学勤
转变观念,加大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管控力度。教育广大民警,包括协警转变观念,在加强对机动车管理的同时,重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克服畏难情绪,不能因为受到个别群众的刁难而畏首畏尾,放松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管理。
虽然机动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代步工具,但是受经济条件的限制,非机动车和步行仍是一大部分人出行的选择。由于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因此,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现象比较普遍。
非机动车与行人的管理一直是交通管理中的难点。近年来,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加强非机动车、行人管理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本文结合阳谷县的实践与探索,谈一谈在县级城市如何加强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城区道路交通规划不合理。以阳谷为例,由于历史原因,阳谷县城区规划落后,已不适应现代交通管理的需要。阳谷城区道路普遍较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被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和行人无道可行。加之城区道路配套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不完善,致使行人、非机动车占道行驶、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众多。
警力严重不足,管控不到位。就阳谷城区中队来说,总共3名正式在编民警,其他都是协警,警力严重不足。辖区路口多,民警少,加之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难度大,不像对机动车管理有一套很好的管理系统。民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管理有畏难情绪,便把管理重点放在了机动车上,导致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不力、管理不到位。长此以往,导致了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违法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此外,宣传的手段不灵活、宣传教育不够,民警只着重于对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忽视了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教育,使得他们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不强。
从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分析,纵容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只是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经济赔偿。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往往都是机动车一方进行赔偿,这也纵容了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限模糊。在阳谷县城区,存在大量的非机动车。这些所谓的“非机动车”,有些原本就是机动车,完全符合机动车标准,但又不符合机动车挂牌标准。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而符合机动车的标准,但又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挂牌的“技术参数”,公安交管部门没有依据对其挂牌,使得交管部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很难管控到位。
针对阳谷县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状况,阳谷县交警大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积极探索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管理之路。
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清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努力实现各行其道。第一,完善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在人车混行严重的路段,积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设置交通护栏、规划绿化带,使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严格分离;没有隔离条件的道路增加交通标志、标线,使得行人和非机动车靠边通行,主动避让机动车辆。第二,清理违法占道。针对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被占用、挪用的现象,首先规范停车秩序,对违法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清理,为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创造通行条件。
对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电动摩托车是否为机动车进行界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权威部门的答复解释,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以及电动摩托车界定为机动车。澄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限,就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
全力解决警力不足问题。阳谷县交警大队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先后招录三批共50名协勤人员,大大缓解了阳谷城区警力不足的问题。针对协警不能执法问题,学习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协警固定证据的做法,对城区违法停车需要处罚的,协警先用照相机固定证据,再制作“阳谷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这一做法使城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转变观念,加大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管控力度。教育广大民警,包括协警转变观念,在加强对机动车管理的同时,重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克服畏难情绪,不能因为受到个别群众的刁难而畏首畏尾,放松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管理。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一方面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排头兵”的作用,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抓手,坚持“人本警务”理念,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形式多样、 容丰富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在媒体设立曝光台,曝光一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案例,让广大群众认识到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从而形成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人人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科技投入,在交通信号灯上设置温馨提示“红灯请注意”、“绿灯请通行”。对一些屡禁不止、明知故犯、不听劝阻以及抱着从众心理、侥幸心理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罚,打消其法不责众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