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林
MRB体系建设的适航
◎楼林
MRB是适航当局明确要求的民机TC证后生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置工作的权力机构。通过对适航规章、条例中相关要求进行研究,明确了MRB体系建立的依据和要求,对民机主制造商建立MRB体系提供参考。
MRB (器材评审委员会)是适航局方明确要求民机取得型号合格证后生产现场处理偏离的组织形式。国内民机制造按照适航要求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流程,相关工程保障方面的系统性研究较少。
本文通过对国内现行适航管理规章相关条款进行研究,提炼国内适航政策法规中MRB体系建设相关内容,为国内民机MRB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适航规章。按照CCAR-21-R3,对航空器不同研制阶段,生产现场建立生产检验系统或生产质量控制 系统。涉及的国内适航规章详见表1,其中1份规章,2份管理程序。
表1 国内涉及适航规章
CCAR-21-R3。CCAR-21-R3版本在2007年4月15日修订发布,相对第二次修订形式上采用美国适航规章条款项进行描述,便于协调、对照及执行。
其相关MRB主要内容原文摘录如下:
“第21.125条生产检验系统”
(一)制造人按照本规定第21.123条第(三)项的要求建立生产检验系统时,应当:建立由检验、设计和其他技术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器材评审委员会及器材评审程序;器材评审委员会活动的完整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21.143条质量控制系统及资料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保证每一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都能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所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程序的说明资料以供批准:
关于器材评审系统的说明,包括记录评审委员会决定和处理拒收件的程序;
上述资料表明:从适航法规要求层面,通过第21 部适航管理规章的第21.125 条和第21.143条明确提出MRB 的职责和总体要求。同时也明确MRB 属于产品生产检验及质量控制的范畴,纳入产品取得型号合格证后生产的正常组织机构,代表工程设计方对产品进行现场工程处置,是MRB建立的法理性依据。
AP-21-AA-2011-03-R4。AP-21-AA-2011-03-R4版本于2011年3月18日下发替代2002年8月16日生效的 AP-21-03-R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本次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主要参考美国联邦航空 局(FAA)的 ORDER 8110.4C《TYPE CERTIFICATION》(2007 年 3 月 28 日)在 AP-21-03R3 版 本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其相关MRB主要内容原文摘录如下:
7.5.7 器材评审
(1) 是否有文件化的器材评审程序,该程序是否可确保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2) 对于观察到的不合格品是否有充分的纠正措施以防止其重复发生;
(3) 对于不合格品的“原样使用”或“返修”处置是否已提交审查组工程审查代表审查,如需更改设计,这些处置是否并入了型号设计中(一次性工程指令)。
上述资料表明:作为法定有效的指导性文件,AP-21-AA-2011-03-R4及时提供了执行第21 部管理规章的程序,并结合国内民机研制的进展不断更新。对于MRB方面内容详细定义了职 责的范围、形式及工作内容,可操作性强,形成了 MRB的基本工作框架。
0.1AP-21-04R3
AP-21-04R3版本在2004年12月1日生效中提出质量控制系统的具体要求,在其附录航空 器合格系统审定大纲第五节制造控制E部分中提到不合格器材。询问是否以文件规定建立了MRB及正常运转,其相关MRB主要内容原文摘录如下:
“AP-21-4R4 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
a. 有规定以下内容的程序:
(1) 确定MRB成员,至少包括:
(a) MRB所要求的成员的确定,至少应当包括质量和工程两个部门的代表;
(b) MRB质量和工程成员的资格要求,以及增补人员的办法;
(c) 经批准MRB质量和工程代表的名单或电子等效文件、MRB成员名单更新的周期、可以得到该名单的地方以及MRB成员签名或代号标识印章的样件;
(d) 处理不合格品为“原样使用”和“返修”的MRB文件,需经质量和工程两部门MRB代表的批准。
…
上述资料表明:针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MRB的工作要求规范化,从制定工作流程文件、 拒收件处置、标识及流转到保留客观证据,不仅是对MRB职责定义工作内容的简单重复,进 一步阐述MRB处理批产过程中工程问题严格遵循型号制造依据,与适航局方及工程代表的授权和限制。
比较美国FAA 和欧盟ERAS 建立MRB 的相关适航依据文件,表明FAA明确要求建立MRB,我国基本按照美国FAA 的模式提出MRB 的相关要。而ERAS 模式没有明确建立MRB,有类似MRB 功能的机构保障航空器制造偏离的规范处理。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