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权规定学生发型吗?

2016-08-18 01:32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吴某教育法长发

■梁永良

学校有权规定学生发型吗?

■梁永良

案例:新学期开学,S中学在学校宣传栏内张贴了三组学生发型标准照片,分别为“男生发型标准照”、“女生短发标准照”、“女生长发标准照”。按照标准,男生发型为无鬓角、无尾发、无刘海的短发,女生短发发型为无刘海、发不搭肩的偏分发,女生长发发型为无刘海马尾辫发式。学校认为,此前部分学生头发过长,不符合学生应有形象,为了便于管理,制定该标准。在全校学生大会上,校长让拥有标准发型的学生上台展示后,要求全体学生严格执行发型标准。对此,有的学生认为,学校此举能告诉学生什么是符合自身身份的发型,自己将按照学校制定的标准执行。有的学生则认为,头发是自己的,自己可以根据喜好确定发型,学校无权制定统一标准要求执行。尽管对发型标准有不同认识,但绝大多数学生还是遵守了学校的规定。初二男生吴某一直留长发且未按照学校标准剪短,班主任多次要求他按照标准要求理发未果,恼羞成怒将其赶出了校园,“不理发就不要再来上学了”。

分析:本案中,班主任将拒绝理成标准发型的吴某赶出学校,剥夺了吴某受教育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班主任应该对吴某进行教育,引导其剪去长发。而吴某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剪去长发理成标准发型,理由如下:一是吴某应当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部2004年修订),该规范中明确要求男生不留长发。二是吴某应该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第4项规定,学生有义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S中学制定并要求学生执行的发型标准,就是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并执行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并维护学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理上,学校对学生的这种管理关系,被称为特别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对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的行政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关系不同于国家基于主权对一般公民行使公权力而与公民发生的一般权力关系,而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被管理者有着强制命令权力,而被管理有服从的义务。例如,军队与军人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监狱与服刑人员的关系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同样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学生的基本人权受到限制。如结社自由、结婚自由等权利受到限制。对学生着装、发型、纪律、作息时间等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二是学生对学校的管理不服,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被视为内部行为,学生对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不服,只能向学校提出申诉。三是教师对不遵守学校纪律、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有权滞留等。这一理论强调学校的优越地位,对实现和维护学校的教育功能和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该理论对学生的人权予以限制,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因此对学校的一些权利予以如下限制:一是将学校对学生服装、仪表、作息时间、宿舍规则等管理制度的规定,视为内部规则,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规则也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二是将学校的管理行为,特别是给予学生处分的行为,不视为最终决定。学生不服,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第4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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