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楚雄府赋役征银考

2016-08-16 03:29侯官响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明代影响

侯官响

(楚雄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明代楚雄府赋役征银考

侯官响

(楚雄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摘要:16世纪中晚期,中国的赋税制度发生了以白银货币化为主要内容的变迁。赋役征银的实施,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发财政体制的深刻变化。中国逐渐从古代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文章以此为背景,对彼时楚雄府赋役征银诸项目进行了考察,并探究了楚雄府白银货币化的缘起和影响。明初中央政府对楚雄府等边疆地区采取的治理举措和财政政策,有利于汉族移民和少数民族全方位的融合。楚雄府的赋役征银和白银货币化,只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却能透视出中国赋税制度演进的轨迹和民族融合的深入。

关键词:明代;楚雄府;赋役征银;影响

16世纪中晚期,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令世人瞩目的社会变迁。其中货币流通方面,实现了货币体系的历史性转变。明初纸币宝钞与铸币铜钱并行,中叶由钱钞逐渐向白银过渡,其后白银成为国家主币。围绕明代白银货币化问题,万明等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张显清主编:《明代后期社会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万明、徐英凯:《明代白银货币化再探——以〈万历会计录〉河南田赋资料为中心》,《“基调与变奏”:7-20世纪的中国》第二卷,2008年,第105-127页。万明、侯官响:《财政视角下的明代田赋折银征收——以〈万历会计录〉山西田赋资料为中心》,《文史哲》2013年第1期。万明:《明代浙江均平法考》,《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2期;《明代财政的转型——以〈万历会计录〉浙江田赋为中心的探析》,《明史研究论丛》第十二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4年版;《传统国家近代转型的开端:张居正改革新论》,《文史哲》2015年第1期。从中可以看出,赋役改革比较深入、商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其白银货币化程度比较明显,如以苏松为中心的江南地区。那么,“僻在遐荒,少沾王化,蛮夷习性,易动难安”的云南边疆地区又当如何呢?学界对此鲜有关注。本文即聚焦于明代云南楚雄府,对其赋役征银及其原因进行考察。

一、历史上楚雄地区的货币流通和财政运行

明代之前,云南社会经济发展异常缓慢,因而流通其间的一般等价物主要是实物。彭信威在谈到中国货币本位制度时,认为战国秦汉,勉强可说是金钱平行本位,六朝隋唐是钱帛平行本位,宋金元至明初是钱钞流通制度,明中叶到清末是银钱平行制度。[2](P10)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重要朝代,铜钱都是该朝代的主要货币。而对于云南来说,如果说存在一种贯穿上下两千年的一般等价物的话,那就非海贝莫属了。上世纪80年代,考古学家王大道绘制了一幅云南出土货币分布图,透视出一条隐藏在南方丝绸之路背后的货币之路。此货币之路,亦即贝币之路。贝币除少数分布在与东南亚、南亚接壤地区外,大多沿西南经云南腹地交通主干线,分布于腾冲、大理、楚雄、昆明、曲靖等地及周围地区。[3]楚雄作为此贝币之路的重要一环,海贝当是该区域长期使用的主要实物货币。

然方国瑜先生认为,海贝在公元前三世纪末已经在古代云南存在了,但此时尚不具备货币的职能。贝币大约在九世纪在云南出现,彼时海贝不仅用于日常生活中小规模的买卖,也用于购买土地屋宇这样的大规模交易;不仅用来向政府交税,也用来向佛教寺庙捐献功德;不仅被政府用来向官员和士兵支付俸禄,也被一般人家用于储藏以积累财富。除贝币以外,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实物货币尚有许多。樊绰《云南志》卷八云:“本土不用钱,凡交易缯、帛、毡□、金、银、瑟瑟、牛、羊之属,以缯帛幂数计之,云某物色值若干幂。”[4](P295)市场交易以“缯帛”织物作为一般等价物,还有其他金银、牛羊等,既不用钱,也未提及贝。南诏境内以缯帛为货币,与中原一致,惟中原缯帛与铜钱并用,而南诏以缯帛与贝子并用,是由于所处特殊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等具体条件使然。

虽然贝币始终是一种落后的实物货币,随着社会商品经济发展,贝币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但由于云南毗邻南亚东南亚,而且使用贝币由来已久,导致落后的实物货币迟迟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元代云南虽然已纳入中央王朝的行政体系,但货币体系始终不能融入。《混一方舆胜览》即称云南“交易用贝。……虽租税亦用之。”[5](P14)

租税除缴纳海贝外,楚雄赋税征银的历史,至少可追溯至元代。1991年4月,云南省玉溪地区江川县出土了四件元代银锭,其中一件刻文云:“威楚路差开南州吏白明德解本州,泰定贰年差发抬分银壹定,重伍拾两。提调官都事那廪承务库子李师生于泰定三年五月□日。”且银锭的形制、重量、铭文也与内地的差发银锭完全相同。[6]这是元代在威楚路征收差发银之物证,差发银征收在云南已然成为有规可循的制度,其征收、蠲免政策在云南均得到了贯彻。

但此时威楚路开南州吏白明德差解的银锭,是否可以说是货币呢?恐怕尚不能断言。元代云南的赋税征银,是政府基于云南富有白银的考量,征收时视白银为一种实物。除征收白银外,还收取大量的米谷、马牛。因此,在云南征银与征粮食、马牛,本质上并无区别,是任土宜而征的实物税。如果从当时云南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更不具备赋税征收货币的条件,何况当时云南通行的货币是贝而不是银。明初云南货币流通,与元相埒,贝、钞、银均有流通市场。而且,自洪武至天顺年间,确有许多用银的记录,但却不是主币。

于明初整个中原地区而言,政府所收税粮也以实物税为主。税粮,即田赋,乃是夏税秋粮之简称,是国家正税;而差发,是任土作贡,是各府州县向皇室和中央机构无偿提供的物品,是杂税。由于云南特殊的自然与社会环境,国家正税一般存留本省使用。而差发杂税,即土司向中央政府直接交纳“贡赋”,并不通过布政司。明代云南土司一般三年一贡,史载“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7](P1615)

明代典籍鲜见云南楚雄府田赋征收之事例,而多有赴京交纳贡赋之记载。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楚雄府同知……遣使贡马及方物,……诏赐宴于会同馆,仍各赐文绮、钞有差。”[8](P3273)宣德元年(1426)四月戊寅,“广通县故土官主簿段玺子时春等来朝,贡马。”[9](P435)庚寅,“赐广通县土官舍人段时春乌思钞、彩币,表里有差”。[10](P442)“贡赋”的方物,多为地方特产以及金银,如马、象、象牙、犀牛角、宝石、虎皮、珍珠、孔雀、麝香。

从折征和差发的内容来看,两者皆为云南地方特产,区别在于前者折收物品是面向云南全省的,不仅量大,而且分布广泛;后者更具各府州县地方特色。值得注意的是,金银成为两者的主要内容,不过此时金银的本质并非货币,与马牛、布匹、宝石等方物并无二致。盖因云南乃明代最主要的金银产地,而楚雄则为主要银产地,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明初,即使以实物折征货币,本身仍是实物财政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隆庆时期楚雄府的赋役征银

明初云南等边疆以外的中原地区,仍普遍实行的是实物财政。植根于传统小农经济体系的田赋,仍然构成赋税的基本内容。史载明太祖“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11](P1893-1894)而经济最为发达的苏州府,所征收两税主要是秋粮米、大小麦、丝、豆、菜籽、黄豆、花椒等。两税而外,尚有上贡物料征收方物,盐课、杂税征收钱钞,但所占比例甚少。

然而,嘉靖以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赋役改革的推进,中原地区普遍实行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政策。如苏州邻近的常州府,“概一县之役,计银若干;科一县之田,亩银若干。第不分银力,率附正赋而征之。既征银入官,官为之雇募应役者也。”[12](P17)田赋从征收实物,到部分征银,徭役从征发人丁,到以田为主进行徭役编银,不仅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也是传统社会转型的标志。[13](P66)

中原既当如此,那么,作为边疆地区的楚雄又当如何呢?现撷取隆庆《楚雄府志》卷二《食货志》的资料进行分析。

(一)岁赋收入

岁赋项目共有六项,“曰夏税,曰秋粮,曰差发,曰站马,曰花班竹,曰税课”。现根据方志记载相关内容列示如表1。

表1 隆庆时期(1567—1572)楚雄府岁赋收入明细

资料来源:隆庆《楚雄府志》卷2《食货志·赋役》,《楚雄彝族自治州旧方志全书·楚雄卷(上)》,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7—39页。

隆庆时期楚雄府的夏税1,916.21石,秋粮7,839.57石,已由征收本色,改为部分折征。至于折色为何,从表1差发米部分折征银两,以及站马、斑竹全部征收银两可见一斑。可以明确的是,彼时楚雄府两税亦同中原地区一样,折收白银了。由此上溯至50年前的正德时期,那时楚雄府夏税1,690石,秋粮米7,071石,全部征收本色。[14](P157)

楚雄府由于路当孔道,商民走集,洪武年间即设有税课司。洪武二十三年(1390),诏定商税三十税一,设云南、大理、临安、楚雄、永昌五府税课司。表1显示隆庆时期,商税共征收422两。至万历时期年收商税、门摊、酒课、窑课等项共计820两[16];天启年间收商税、门摊、酒窑等课共计672两,其中楚雄县商税、窑课33两,广通县商税、炉课35两,定远县商税、炉课44两,定边县商税69两,南安州商税96两,镇南州商税45两。[17](P228-230)

(二)岁役收入

岁役之目有四:“曰均徭、曰民兵、曰土军、曰弓兵”,已全部征收银两,具体明细见表2。

表2 隆庆时期(1567-1572)楚雄府岁役收入明细

资料来源:隆庆《楚雄府志》卷2《食货志·赋役》,第39-40页。

表2显示隆庆年间,楚雄府均徭编派改变了以往单纯以“丁”为准的派役原则,改为以“丁、粮”为准。中原地区的役法改革始自正德以前,至嘉靖初年引起户部官员重视。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提出革除赋役制度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18](P68763)

楚雄府亦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徭役编审的。“凡均徭,岁一审编,并以丁粮为准。银差用雇役法,官为征给;力差,民自就役,不能者听募,亦如银差之法焉。……凡民兵之编,亦照丁粮,兵籍既定,选有臂力者而用之,自雇募者不问焉。……凡土军亦照丁粮编银,与民兵同。……凡弓兵,亦照丁粮,编于土军同。民兵、土军、弓兵三役,先年皆亲身应当,后以流弊不均,嘉靖间议征银给募,与站马银同,民甚便之。”[15](P39-40)

徭役编审以丁粮为准,实际上就是以丁田为准,“每人一丁,由几亩该出银若干,尽数分派”。即如苏州知府王仪嘉靖年间所建议的,“令民岁出丁银三分,田一亩银一分二厘,荡一亩银四厘。”[19](P542)如此则银差变成了纳银雇役,力差亦逐渐变为银差,民户亲身应役愈来愈少,纳银雇役已成为常态。

民兵、土兵、弓兵,即为中原地区的民壮,又有乡兵、机兵、弓兵、民壮、义勇、快手之分,是军籍之外,由官府佥点,用以维护地方治安的武装。从表2可以看出,民兵、土兵、弓兵已纳银雇役了,与中原地区并无二致。

(三)岁费支出

岁费支出有六项:“曰诸司俸廪,曰春秋祭祀,曰乡饮酒礼,曰岁贡盘缠,曰孤老衣薪,曰里甲公务。”[15](P40)

表3 隆庆时期楚雄府财政支出明细

资料来源:隆庆《楚雄府志》卷2《食货志·赋役》,第40-42页。

从岁费支出名目看,与中原地区亦遥相呼应。如春秋祭祀对应苏州吴县的祭祀银,乡饮酒礼对应乡饮银,岁贡盘缠对应科贡银,孤老衣薪对应恤政银,里甲公务对应公费银。可见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原汉族地区,在府县财政治理方面,已达到惊人的相似。

另外,盐课作为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亦发生了由实物税到货币税的财政转型呢?答案是肯定的。明代楚雄府是云南布政司最主要的盐产地。康熙《楚雄府志》云:“黑盐井提举司,在定远县之宝泉乡。自元、明迄今,皆置提举司,辖盐课司二:一为本井,一为广通县之阿陋井、猴井。琅井提举司,亦在定远县宝泉乡。”[20](P145)“以滇视井,则井弹丸耳。而课额则当云南地丁之半,而八井则什百焉。故人之言赋税者,率以黑井为巨擘。”[21](P2)

明廷在云南共设立了四个盐课提举司,分别是黑盐井、白盐井、五井和安宁。其中黑盐井盐课提举司即包括上述的黑井、琅井、阿陋井和猴井。洪武年间,“五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二十七万二千一百三十七斤零,又折棉布七百二十段,黑盐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五十七万二千三百四十斤零,安宁盐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七十七万二千六百八十斤零,白盐井盐课提举司岁办盐二十一万七百二十斤零。”[22](P297)弘治年间,黑盐井食盐年产量较洪武年间又有了增长,“岁办盐六十一万六千三百七十斤”。[7](P236)

随着白银成为流通中的主币,盐课亦全部征银了。“黑、白、安、五,共五万一百一十两五钱一分三厘二毫,遇闰加征本季一个月。黑盐井提举司:天启三年,巡抚闵洪学、巡按罗汝元题准,改琅井为提举司,……将原属黑井课银,无闰年该二千四百一十八两六分七厘,改归征收。黑井、白石泉井、岩泉井、琅井、阿陋猴井、河东井、奇兴井,岁办课银除琅井外,实征二万八千四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有零,遇闰加征本季一个月。”[17](P214)从中可以计算出,楚雄府的黑盐井盐课提举司征银,已占云南全省的56.78%。*计算过程为28455.23/50110.51×100%=56.78%。

三、楚雄府白银货币化的原因及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隆庆年间楚雄府的赋税征收,包括田赋和盐课,除部分需要征收实物外,其他基本已经征银;徭役方面,银差普遍实施,力差也有逐渐转为银差之势,存在数千年的力役之征,已走向末路;政府支出方面,也由发放实物变成支付银两。所有这些变化,无不昭示彼时白银货币化在楚雄已有很深的程度。

赋役的货币化,使国家财政收支中白银比例日益增长,由此引发明代包括财政转型等一系列制度的变化。[23]即由古代财政的赋役体系,到近代财政的货币体系的转向。显然,楚雄府,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其发生的上述变化,印证了此一结论。那么楚雄白银货币化程度的加深,财政转型的原因究竟为何?是否跟元、明时期云南,包括楚雄府是中国最重要的产银地有重要关系呢?

元代云南成为全国最大的金银产地,而楚雄府更是首屈一指。“产金之所,……在云南省曰:威楚、丽江、金齿、临安、曲靖、元江、罗罗、会川、建昌、德昌、柏兴、乌撒、东川、乌蒙。”[24](P2377)“产银之所,在云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24](P2378)延至明代,楚雄仍为重要的产银之所。《天工开物》载:“凡云南银矿,楚雄、永昌、大理为最盛。”[25](P243)可见,无论是元代的威楚路,还是明代的楚雄府,均为当时重要的产银之所,此种情况亦造成楚雄乃至云南白银使用的普遍。天顺二年(1458年),云南的银课定额为52380两,而排名第二的浙江为21250,两年后,云南的定额猛涨至100000两,比1458年翻了一番。[26](P535)

而史料所载明初楚雄府用银,除交纳征收矿税外,鲜有记录。如前所述,其所贡方物,也以马匹为多。明代中叶之前,贝、钞、钱比银更有资格作为云南货币而存在。因此,明代中后期楚雄府所发生的白银货币化,赋役征银,以及由此带来的财政转型,不能仅从当地富产白银这一现象中寻找答案。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7](P133)

按照政府规定,不管是流官府、土官驯熟府,还是“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都应攒造黄册,区别只在于是否依从定式。而里甲制的实行,则是攒造黄册的基础。明廷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里甲黄册制度,是因为里甲是户籍管理和催征赋役的系统,不同于宋元以来一直存在的自然聚落系统。尤其是“边远玩野之处”,可通过户籍和赋役管理,维护边疆稳定和不同民族融合,达到“以夏化夷”,怀柔远人的作用。

洪武时期,楚雄首任知府朱守仁所采取的诸多措施,如“立邮驿”、“招集流移,授以田里”、“量民贫富,均赋役”、“建学育才”、“养老济贫”,为明廷财政、赋税、货币等政策在云南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其中,建立在里甲组织基础之上的赋役制度亦在楚雄府得以落实。不仅知府任用流官担任,同知、通判、知州、知县亦复如此,其政绩也为当地乡老认可。如宣德元年(1426)十月,“复余行云南镇南州知州。行以九载考绩,赴京当升,其土官陈寿及乡老咸奏行廉勤公平,乞仍复职。行在吏部以闻,上从之,命进正五品禄。”[28](P584)《楚雄府志》卷三《官政志》上述官职的任职情况,证明了正统后,楚雄府州县各职务几为流官全部所居的状况。[15](P50-59)

移民、屯田、流官治理、建学育才,使产银之地——楚雄的各族群,与移民之间有了更多的接触、交流和融合。万历末年谢肇淛在《滇略》中写道:“衣冠礼法,言语习尚,大率建业二百年来,熏陶渐染,彬彬文献,与中州埒矣。”杨慎也在《滇载记》中写道:“二百年来,渐濡涵育,文献津兴,寝寝乎追躅上国……。”他们说的虽然主要是文教、习俗等上层建筑方面的变化,然而从中也反映了经历两个多世纪的漫长岁月,云南的社会经济才发生显著的变化。

史载楚雄“汉僰同风”,是说移徙者与僰人杂处,而衣食住行之俗,大抵同风。[27](P73)定远县之民,“慕诗书,多遣子入学,今亦有中科第者”,[27](P73)说明儒学教育对当地居民的影响。任职楚雄的儒学教授陈铨曾作诗:“土俗同川陕,衣冠拟汉唐。……科名常应选,忠正旧名坊。商贩通川陆,农耕足稻粱。干城雄保障,职贡远梯航。”[27](P76)从风俗、衣冠、科举、商业、农业、城建、职贡诸方面描述了夷汉水乳交融的状况。张通《回磴关》云:“远夷归化边尘净,觅得巡兵尽日闲”,[27](P76)从军事角度说明了楚雄府夷汉融合的程度。

新加坡学者杨斌谈到明代云南夷汉关系,认为云南在明代控制的两百多年中,有两三百万汉族移民或者移民后裔。到天启年间(1621—1627),云南的汉族人口可能达到了300万。汉人的农耕经济,汉人的经济体制,汉人的文化习惯,不可避免地对云南原有的社会制度、文化风俗包括货币制度有影响。[29](P535)对货币制度的影响,主要就是随着贝币的贬值,而被单位价值高的白银所取代。

云南长期以海贝作为流通中介,海贝主要来自南太平洋濒临印度洋的海域。在云南货币史上不可忽视的一个现象是,当中原王朝能够控制云南地区时,流通中的海贝就大为减少,如东西两汉时期;反之亦然,如南诏和大理国时期。1948年江应梁先生指出,自元明以来云南就在中国的直接统治之下。因而,中央与云南地方的关系就取代了云南和泰国的关系,或者说,云南和东南亚的联系弱化了,云南和中国的关系递升了。于是,作为中国官方货币的白银和铜钱就自然地取代了贝币。[30](P81-93)

值得注意的是,中原地区,尤其是以苏州为代表的江南地区,其赋役征银和白银货币化的展开,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如苏州府吴江县,“绫罗纱绸出盛泽镇,奔走衣被遍天下。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而来,摩肩连袂,如一都会矣。”[31](P1)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单个价值含量低的贝币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某种相对价值高的等价物,比如铜钱和白银的出现和盛行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当然明代隆庆时期的楚雄府,与之显然没有可比性。不过,《明史》云:“云南产银,民间用银贸易,视内地三倍。隶在官者免役纳银,亦三之,纳者不为病。”[11](P4521)虽不能阐释当时云南商品经济或民间贸易的发展状况,亦至少说明了民间交易对银的欢迎程度。

四、结语

古代中国曾经历了从早期的铁/铜钱经济到明清时代白银经济的转变,这个转变,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分水岭。可以说白银货币化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上考察了明代楚雄府赋役征银的背景及实态,以及财政方面从征发实物税和徭役到货币税的转变,并同内地发达地区的苏州府进行了对照。明初中央政府对楚雄府等边疆地区采取的治理举措和财政政策,有利于汉族移民和少数民族全方位的融合。赋役征银的全方位展开,使楚雄府与苏州府在财政体系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岁赋征收方面,田赋由原来的全部征收实物,变成部分实物,部分折征白银,其它贡物基本上全部征收银两。徭役征发方面,银差变成了纳银雇役,力差亦逐渐变为银差,民户亲身应役愈来愈少,纳银雇役成为常态。财政支出方面,支付白银已为常项。而赋役征银的全方位展开,是与明廷对楚雄府改土归流的长期实施息息相关的。

明代楚雄府的赋役征银和白银货币化,只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变迁的一个缩影,却能透视出中国赋税制度演进的轨迹。从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到赋税征收以白银为主,这是实物财政体系向货币财政体系转换的普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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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康熙)吴江县志:卷17[Z].江苏吴江图书馆藏.

(责任编辑刘祖鑫)

基金项目:楚雄师范学院学术骨干培养资助项目“明代楚雄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项目编号:14XJGG01;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明代云南财政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15Y438。

收稿日期:2016-03-19

作者简介:侯官响(1969—),男,楚雄师范学院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史、财政史。

中图分类号:K876.43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406(2016)05-0072- 09

A Study on the Tax System and Monetization of Silver in Chuxiong Prefecture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HOU Guanxi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675000, Yunnan Province)

Abstract:The 16th century witnessed a transformation in China's tax system characterized in the monetization of sil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netization of silv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caused profound changes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The change of the tax system is the finance transformation which made China to a modern country. Taking this as the background of the study, we could explore all kinds of the taxes and analyze the causes and effects of the monetization of silver in Chuxiong prefecture. Effective governance and fiscal policy in border areas conducive to integration both migrants from central china and the ethnic minorities. The silver monetization in Chuxiong is just a miniature of the frontier minority areas, but it can reveal the trace of evolution of China's tax system and the deepening of integration.

Key words:Ming Dynasty,Chuxiong Prefecture,monetization of silver,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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