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主联盟党章与施政纲领

2016-08-15 00:49:11钟佳
南洋资料译丛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主联盟党徽



全国民主联盟党章与施政纲领

总 纲

缅甸联邦境内的全体人民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新的民主国家。为实现人民的这一愿望和目标,需要成立一个能够代表缅甸国内工人、农民、商人、青年学生、学者、艺人、各民族以及各阶层群体的联合政党。

联盟根据缅甸政党登记法(1988年第4号法),于1988年9月27日组建了全国民主联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2010年,缅甸政府又颁布了新的政党注册法(2010年第2号法)。然而,在此政党注册法中有全国民主联盟所不能接受的规定,因此民盟中央委员们一致同意,拒绝根据该法第25条再次登记为合法政党。2011年11月4日,缅甸政府再次颁布了新修订的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党注册法(联邦议会法第11号)。民盟接受该法,根据该政党注册法重新登记并组建了全国民主联盟。

第一章 党的名称、党徽与党旗

第一条 党的名称

联盟的名称为全国民主联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

第二条 党徽

联盟的党徽为红底,党徽上方金孔雀的左上端,是一颗白色的五角星。党徽的下方写有“全国民主联盟”的白色字样,党徽以金色镶边。党徽为四方形,(长宽)比例为1.625∶1。

第三条 党旗

联盟的党旗为红底,党旗上方金孔雀的左上端,有一颗白色的五角星。党旗的长宽比例与党徽相同。全国民主联盟党旗上的各颜色,分别代表以下含义:红色代表勇敢、觉醒与积极;白色代表纯净、诚实与忠诚;金黄色代表尊贵与崇高的荣誉;孔雀代表参与民族政治运动的历代青年学生力量。

第二章 党的目标

第一条 争取使缅甸成为一个能够与人民意愿一致并能保证基本人权的真正的民主国家。

第二条 以人民群众的凝聚力为基础,力争达成第一条所指的目标。

第三条 将缅甸建设发展成为一个与人民意愿一致的民主联邦。

第四条 防止欺压百姓的独裁政治体制的形成。

第五条 将推动国际合作,致力于世界的和平与民主发展。

第三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一条 全国民主联盟的各级组织构架如下:

(一)联盟的全国代表大会

(二)中央委员会

(三)中央委员会推举的中央执委会,中央执委会包括:

1.主席、秘书处、中央执委会成员

2.中央执委会推举的主席团,并由该团主席领导

3.中央妇女事务组

4.中央青年事务组

(四)地方各级执委会

1.各省/邦执委会

2.各县执委会

3.各镇区执委会

4.各区/乡执委会

(备注:原则上上下各级组织应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在特殊情况下需紧急组建执委会时,应以民主协商的方式组建。)

第二条 修改党章与组织架构

(一)在全国代表大会上,有三分之二的中央委员表决赞成,即可修改党的章程和组织架构。

(二)在无法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如需要,中央执委会可修改党的章程及组织架构,并将增加补充的条文,提交到近期即将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四章 发展接收新党员

第一条 发展接收新党员的原则

(一)必须是缅甸联邦的公民,已获得缅甸国籍的外国人或持有临时身份证明卡的人。

(二)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联盟会员登记表,联盟按照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即可接收。

第五章 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条 党员需认同党的目标,支持党的工作,遵守党规党章,并服从党的决议和指示。

第二条 党员绝不可歧视不同政见者,不可以个人喜好行事,不可搞个人主义,不可有种族歧视,不可进行人身攻击和种族攻击。

第三条 任何决议,须以民主的方式,由多数人同意通过。所有党员,须遵守由此民主表决方式所产生的决议。

第四条 党员需缴纳民盟所规定的入党费以及其他规定的费用。

第五条 要避免会对民主、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言行以及避免道德败坏。

第六条 在践行党的目标及组织工作时,党员须避免对宗教、种族、个人进行攻击以及煽动的行为。

第七条 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做出对党的政治主张、工作以及党的团结和统一造成损害的事情。

第八条 对于涉及与党相关的旗帜、徽章、照片、日历、笔记本、衣服、文化衫(T恤)、纪念品、图片以及出版物等,须由民盟中央审查。除委任负责的组织和部门外,任何党员不得出版、发行、销售与赠与。

第九条 如有不遵守党规或者违反党规者,各级执委会经调查之后,给予处罚,同时被处罚党员可逐级申诉,最高可至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执委会,可适时颁布一些党员须遵守的党规。

第六章 全国民主联盟的政治主张与施政纲领

第一条 全国民主联盟的政治主张

(一)我们将竭尽全力遵守和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人权公约以及民主的工作方式方法。

(二)以坚决维护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基本人权的原则,来打下牢固的民主基石。

(三)团结联邦全体成员,发展建设社会政治经济。

第二条 全国民主联盟的施政纲领

(一)国际事务方面

1.在国际事务中,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积极发展友好的对外关系。在与世界各国交往时,就发生的重要国际事件,秉承坚决站在正义的一方的原则。

2.在国家间开展的互惠互利的经济合作,特别是在与区域相关的组织和项目中,以区域的利益为先。

3.坚定友好地与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

4.在对外交往时,重视以民间交往为主的团体。

(二)民族事务方面

缅甸联邦是根据各民族一致的意愿而建立的国家。全国民主联盟将竭尽全力致力于实现缅甸联邦境内的和平,重视各民族的诉求。承认各民族拥有相同的权利,并为民族间能实现和谐共处、相互尊重而努力。并尊重基本人权,发展和保护少数民族民族文学与传统文化习俗。若能重视并共同解决以上问题,定能实现国家和平稳定和民族和谐团结的目标。同时争取成为一个经济稳健、繁荣的国家。各民族地区亦能自由地开展经济活动,使各民族能充分享受其与生俱来的权利,实施使联邦繁荣昌盛和民族和谐的政策,并提倡少数民族拥有自治权,可以通过政治方式实现少数民族的愿望。

(三)经济方面

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转型为以自由、稳定、公平和法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模式。实现发展与环保、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整体发展相和谐,让所有的民族拥有同等的就业机会,消除贫困和减少地区间民族间的社会经济发展差距。下放联邦政府的经济权到各省邦,去除中央集权,支持私有经济,制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1.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加大对教育与医疗的转移支付比率,促进人的发展。

2.制定国家计划时,应重点考虑在未来有长期收益的项目。此外,对于因项目建设而受到影响者,应给予足够的补偿。

3.不以增加印钞数量的方式来解决财政赤字,而是寻求其他方式来解决。

4.将引进负责任的且有技术含量的外国投资。

5.吸引国内外私人企业,投资教育与医疗行业。

6.对于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和研发工作给予免税优惠。

7.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委员会和世界银行等组织密切合作,促进国营与私营企业的发展。

(四)教育方面

1.所有国民都有权利接受质量合格的教育。努力让所有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免费的小学义务教育,并在各省邦开办中高级的职业技术学校。

2.对于用缅文进行学习的少数民族儿童,将制定对他们有益的教育计划。对于接受正规学校教育(formal education)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将为他们制定校外特别教育计划(non formal education or alternative education)。

3.在高等教育方面,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学科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学大纲。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每一个人创造继续深造的机会。提高教师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师资水平,支持教育研究工作,并为他们创造深造的机会。

4.将制定监督计划,使小学、初中、高中,包含私立教育服务业在内的教育规划符合时代要求和质量达标。

5.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学前教育责任的部门归属问题。

6.收集社会各阶层与教育相关的资料,并根据该资料,制定教育管理机制。

(五)医疗保健方面

1.要优先给予老百姓所需的最基本医疗服务,并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降低艾滋病、疟疾、肺结核的得病率,并保证药品的供给。根据千禧年计划的目标,将努力建立百姓能负担得起的、质量达标的和稳定的医疗服务体系。执行千禧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里所包含的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目标。不论是农村医疗诊所还是地方医疗机构或是公立医院、药房中相关的医护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医护人员从业道德标准(Medical Ethic),提供合格的医疗健康服务。此外,还需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对于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别医疗保健计划。

2.鼓励与支持广泛参与促进治疗方法、药剂配制法和传统医学的发展,并与国际社会合作,联合进行研究。

3.为普通百姓,特别是贫困百姓,建立医疗健康保险,或与现有的劳工保险结合,或单独设立。

4.整理与医疗相关的资料与信息,并根据该资料,建立医疗信息管理系统(Heath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HMIS)。

5.给予私立医院与私人诊所合法经营权。

6.促进医学教育水平达到国际标准。

(六)社会生活福利方面

1.提高民众的社会福利、生活品质、健康、教育、文学、文化艺术水平,并保护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2.虽然政府是百姓的社会福利事业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欢迎个人、民间团体和企业的加入。

3.努力为残障人士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并鼓励他们积极生活。

4.为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灾民提供及时的救援和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5.将广泛地开展科普教育,以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不利影响。

6.将严厉打击贩卖人口和贩卖毒品等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的行为。

7.照顾和保护被虐待被遗弃的儿童。

(七)农业发展方面

1.研究调查可能会对农业生产耕种产生不利之事,并防止气候变迁、环境破坏造成的不利影响。

2.根据市场机制,进行稻米以及其他农产品种植与买卖。

3.依法拥有、转让和继承农田。

4.开垦荒地,划拨给无田者或原来获得耕种权的人合法耕种。

5.从目前传统耕种方式转变为小型机械耕种,再从小型机械耕种转型为先进的机械耕种方式。

6.重视并开展保障农田灌溉用水、防洪、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农业科学有序发展和农田开发事宜。

7.支持外国公司、民营企业和农民群体来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培育良种和开发高品质的农产品。

8.维护农民的权益,自主地解决农民的损失与纠纷,鼓励建立一个维护民族尊严的统一的农民组织。

(八)劳工方面

1.每位劳工皆有权获得公平舒适的工作环境、合理的工资和失业保障。

2.不得歧视劳工,实行同工同酬。

3.任何劳工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有权组织加入工会。

4.禁止强迫劳动。

5.尽力遵守国际劳工组织(ILO)颁布的条例。

(九)青年学生方面

1.任何国家的青年学生都是国家的栋梁。

2.提高承载着国家未来的青年学生的能力。

3.承认青年学生在缅甸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允许依法成立学生组织。

4.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解决青年人失业问题。

(十)司法方面

1.刑事案件中,联邦法院为最后上诉的法院。

2.司法权必须符合民主政治,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等,并可独立行使。

3.联邦法院对于下级各法院,可自行管理。

4.法官只需遵照法律,自主判案。

5.不可以行政权组织特别法院,不可将司法判决权交给任何与行政权有关的组织。

6.除法律规定禁止的之外,须公开进行审判与判决。

7.在刑事案件中,须给予被告人充分的依法申辩的机会、提出上诉的权利。任何刑法都不可重复追诉。

8.在犯罪事实未被认定之前,任何人都必须被认定为无罪。

9.不可进行有损人格尊严的审查、惩罚和处罚,注重于提高道德修养水平。

(十一)环境保护方面

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特制定以下准则:

1.中央应与各级地方政府就维持木材的可持续砍伐,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禁止非法伐木烧炭,防止森林面积减少,开展植树造林等联合开展工作。

2.鼓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参与水土保持、防止江河消失、防止沙漠化和土地酸碱化等工作。

3.提前做好准备,应对因自然环境的改变以及人口稠密而产生的饮用水和灌溉水缺乏的问题。

4.提高少数民族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发掘并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

5.与国际组织合作,防止濒危物种的灭绝和严厉打击非法走私贩卖野生动植物行为。

6.出口木材等其他林木产品时,鼓励以高附加值成品的形式出口。

(十二)交通运输方面

1.为降低商品的运输成本,将竭力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保障货物快速畅通。

2.通过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状况,来促进发展滞后地区的繁荣与发展。

3.为使交通快速通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道路进行改扩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

(十三)行政方面

建立一个法治的、透明的、负责任的、清廉的、高效公平的以及全民可以参与的行政管理体制。

(十四)国防安全方面

1.军队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组织。军队应是维护民主的力量体。

2.保卫国家,制定符合地理环境的战略,训练培养军事技能过硬、技术先进的高水平军队。

3.军队与整个国防机制,应隶属于行政权下。

4.军队应受到人民的信赖,成为百姓爱戴的军队。

5.警察在执法时,须依法行事。

6.警察部队应尽职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力争达到国际水平。

(十五)修改政治主张以及工作纲领

1.在全国代表大会中有三分之二的中央委员赞成时,可修改政治主张和工作纲领

2.在无法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如情况特殊,中央工作组可以修改政治主张以及工作纲领,并将增修的条文提交至近期要召开的代表大会上通过。

云南师范大学华文学院 钟 佳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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