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立法现状及治理措施

2016-08-15 08:15:24王晶晶王少华
人间 2016年22期
关键词:政法学院操作性河北大学

王晶晶 王少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水污染立法现状及治理措施

王晶晶 王少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水是人类生命的源泉,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保证。随着水资源污染的不断恶化,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迟缓、生活环境进一步恶化、饮用水安全问题等。由此看来,解决水资源污染问题已经不容忽视,迫在眉睫。文章从水污染立法现状入手,就如何解决水污染问题,加强我国水污染立法提出意见、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水资源治理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水污染现状;产生的原因;立法不足;完善建议

一、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水污染的立法不足

(一)水污染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多门针对环境保护的法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也存在相关的法律。自1984年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以来,立法就在不断地完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水资源保护法还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足。比如滞后性问题;一些法律原则性太强,不便于实施;还有一些法律处罚力度不够,对责任主体处罚太轻,处罚形式单一,未起到震慑作用;还有一部分法律在立法技术方面,脱离群众,未紧密联系群众等问题。

(二)我国水污染立法的不足。

虽然我国对于水污染防治法一直在进行立法完善和修改,但是随着水污染新形势的不断涌现以及水污染的不断恶化,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薄弱环节。

1.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缺乏程序性立法。我国对于水资源程序立法还不够完善对其不够重视,这样使得实体法的实施很难实现。对于水资源的治理以及对污染主体的惩罚措施上的规定也很片面,在执行时候达不到理想效果。我国立法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毫不例外我国的水资源保护立法也如此,在我国现下的立法环境下要想达到水资源保护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效果还很难。

2.水污染立法目的不明确,原则性强不易操作。水污染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内容繁多,大多是流于文字,其中不乏有很多原则性、政策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律的适应性不强,有时往往无法可依,甚至凭执法人员自己的主观臆断来执行,导致法律虚设,执法效率低,操作性差。

3.法律责任主体单一、法律责任轻微,处罚方式单一。在我国承担水污染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的承担主体是造成污染的企业或者单位,但是如果是立法机关或者是执行机关的错误导向或者是不当执法导致的水资源污染,那他们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同时对于违法者惩罚,处罚形式不过就是“警告”、“罚款”,并且处罚的力度也较轻,往往起不到处罚的作用,比起罚款数额一些污染主体为了高额的利润往往铤而走险。

4.城市水污染监督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环境问题由于其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特点,不受界限控制,往往表现为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问题。但治理过程中我们只是针对本地区问题进行治理,只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1]如长江流经几个地区,发生水污染的问题,途径的各地区只针对本区域的污染进行治理,而对于产生污染的源头不闻不问,只会徒劳无功。因此我国立法应当效仿其他国家立法建立强而有力跨区域管控机制,合理分工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

二、我国水污染治理的建议

(一)在立法内容上的完善。

首先针对立法目的不明确,原则性强缺少操作性的问题,我们应当吸取经验在今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将立法目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对于原则性太强的内容应当适当减少,尽量在内容上让普通大众都能通过法律条文直接明白我们的立法目的,做到通俗易懂,操作简便。立法时结合现实生活中常出现的例子,尽量综合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补充法律空白,使法律始终保持先进性。同时这对立法者也是一种考验,要统筹兼顾,具备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深入调查勇于实践,要有预见性,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律在生活中更具有执行力操作性,形成源于实践作用于实践的良性循环。同时重视程序法的作用,尤其对实体法的推动作用,加强程序法建设,将程序法贯彻到每个环节。

(二)完善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水污染不断恶化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不作为,有些地方政府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在今后的立法中加强政府在排污治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依靠政府的管理以及各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帮助转变污染企业方式,提供专业人才解决污水处理问题,积极引导企业向环保靠拢,对积极配合企业给与适当奖励,倡导企业自主投身到环境保护的行列。

(三)增加责任主体范围,增加责任内容。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的主体只局限于污染者一方,如果是政府机关的政策导致水污染问题,应当由政府机关来分担这部分责任。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增加责任主体,将政府机关列为水污染主体,一方面使政府决策更加具有准确性,防治政府机关滥用职权。同时对于水污染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处罚较轻的问题,在制定法律时要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惩罚方式上增强民事责任、形式责任的规定,严厉高效解决水污染问题,增强水污染保护法的震慑力。

(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增加水资源保护透明度。

水资源是我们生命的源泉,是无可替代,政府应当增强广大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倡导大家积极参与到水资源保护的行动中,使广大群众意识到自己才是水资源保护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同时立法应当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应当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基本国情,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与治理的活动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使广大人民群众亲身体会水污染治理的艰辛,提高法律的民主性、透明度,保证立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同时增强广大群众的认同感,自觉遵守水资源保护立法,提高立法效率。[2]

结语

水是一切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就当前我国水污染的现状而言,水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社会各界要重视水污染的防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积极参与,政府要不断完善水资源保护立法,努力构建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 水资源保护这条道路上我们还任重道远。

[1]韩兆先,吕艳丽.关于当前我国水污染治理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

[2]江曙光.中国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07)

1.王晶晶,1990年1月,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

2.王少华,1990年2月,汉族,河北邯郸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D922.66

A

1671-864X(2016)08-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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