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提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农业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
《方案》提出我国将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开展休耕试点。《方案》制定了具体的技术路径,在轮作区域,重点推广“一主四辅”种植模式。在休耕区域,地下水漏斗区连续多年季节性休耕,实行“一季休耕、一季雨养”;重金属污染区连续多年休耕,采取施用石灰、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措施;生态严重退化地区连续休耕3年,改种防风固沙、涵养水分、保护耕作层的植物,同时减少农事活动,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根据《方案》,国家对开展耕地轮作休耕给予必要的粮食或现金补助。今年中央财政安排14.36亿元,其中轮作补助资金7.5亿元,休耕补助资金6.86亿元。
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规范》充分吸收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程,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请—进场交易—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规范提出,交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交易条件应该是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交易品种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其中,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等方面。《办法》提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同时,鼓励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