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的困境与破局

2016-08-11 10:06方钟江天缘魏巍刘恒魏杜娟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5期
关键词:破局困境中小企业

方钟 江天缘 魏巍 刘恒 魏杜娟

摘要: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退休职工的生活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作为缓解社保负担的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广大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工作推进严重滞后。本文将就其中问题,尤其是加入年金集合计划存在的困境与如何破局做简要论述。

关键词:中小企业 年金集合计划管理 困境 破局

一、我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

1.企业年金现状

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针对扩大投资范围、企业年金税收递延等问题进行了创新,企业年金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截止2015年三季度末,全国共有75152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2314.23万人,积累基金9007.63亿元,同比增长4.13%、4.69%、27%。2014年全国企业年金加权收益率9.3%,2015年截至三季度末实现当年加权收益率已达6.5%。

2.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现分为单一计划(包括理事会管理和法人受托)及集合计划两种模式。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90%以上的规模都来自大型国有企业,集中在电力、煤炭、钢铁、铁路、石油、烟草等行业,由于上述企业职工人数多、基金规模大,多采用理事会自行管理或法人专项受托的单一计划,广大中小企业则普遍加入集合计划。2015年三季度末,全国企业年金单一计划1356个,较上年增长4.7%;单一计划52个,与上年数持平。

二、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加入集合计划的必然性

1.何谓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

2.集合计划的优势

(1)简化年金建立程序,降低年金运营成本。由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标准化的已成型服务产品,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加快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速度。有利于在未来规模资产大幅度提高情况下形成规模效应。

(2)提供多元投资组合,相互独立不受影响。集合计划的投资产品包括从高风险的股票基金到保证本金安全的低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组合,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加入集合计划的各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财产相互独立,互相不受影响。

(3)基金运作更加安全,有助提升监管效率。集合计划属于公开发行的产品,向全社会公开披露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监管部门只要对受托人进行监督,投管人及其投资组合又受制于年金计划和受托人,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减少了监管项目与环节,提高了监管质量与效率。

3.中小企业年金管理困局与加入集合计划的必然性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年金管理需要走出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中小企业年金建立发展滞后固然有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自身缺乏动力、年金增值保值难度较大等原因。而对于对未来形势发展具有前瞻性且愿意建立年金的中小企业来说,还存在下面两方面的困难:

(1)专业人才少,管理缺乏科学性。年金管理涉及薪酬保障、财务税收、金融保险等多个领域且专业性极强,即使部分大型企业立足自身组建理事会管理的年金单一计划,近年也在向更为专业的法人受托单一计划转型。中小企业这类管理人员的配置大多以满足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为基本目标,更难以组成一支能够满足年金管理需要的专业团队,

(2)资金体量小,抵御风险能力弱。我国中小企业年金多为近十年甚至是近五年以来的开始建立的,这部分企业人数少,缴费时间短,缴费费率偏低,因此基金积累多则上千万、少则数百万,资金规模较小,难以分散投资化解风险,也不能满足专业机构为其建立单一计划的门槛标准。

基于上述问题,中小企业的年金加入集合计划就成为现实情况下的必然选择:一是采取法人受托将年金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运营,有效克服了自身专业力量不足的缺陷;二是加入更大资金规模的集合计划,拓宽自身中小规模资金的投资范围,有助于降低风险。

三、年金集合计划的管理难点

作为中小企业,虽然选择加入年金集合计划是现阶段较为稳妥的解决方案,但也存在着一些管理难点:

1.受托方选择方式难以确定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但如何让选择以及选择什么样的受托机构没有统一标准可以遵循。

2.托管关系双方存在不平等

中小企业与年金受托方虽然是受托合同关系,但由于年金市场准入门槛高,目前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较少,在实际合作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受托方垄断,托管方难以保障利益最大化。

3.投资收益率难以明确保障

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托方不得承诺或保证投资的最低收益,在理论上,所托管的年金资产存在低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4.风险规避及监管缺乏手段

目前建有集合计划产品的法人受托机构集中在业内几家大型金融企业,作为托管方的中小企业对于集合计划运行过程中及托管期内收益率如何监管缺乏必要手段和专业力量。

四、中小企业加入年金集合计划操作实践

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难点,结合中小企业在加入年金集合计划过程中的有益实践,整理出如下几条操作建议:

1.注重发挥规模效应

单一中小企业的年金规模是有限的,在集合计划中的发言权微乎其微。不妨在受托方选择阶段和运营过程中,与同城或同行业有意加入集合计划的其他企业结成联盟,采取集体谈判的形式,受托方进行沟通,克服单个企业年金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专业管理能力欠缺等弱点,促使各受托人开展良性竞争,争取较为合理的受托方管理费率和优质的投资服务。

2.注重考察关键指标

在受托方选择过程中,面对纷繁的受托方产品介绍,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者显得较为迷茫,之所以感到无所适从主要在于两点:一是缺乏必要的年金基础知识,二是面对众多年金指标抓不住重点。这里建议托管方可以登录人社部网站查询按季公开发布的《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了解当前国内年金市场基本状况,考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业务情况,着重比较各机构受托管理企业数、职工人数以及受托管理资产金额。

3.注重强化过程管控

除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受托方定期反馈年金运行情况报告,还应坚持按季度与受托方会晤,就业务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通报关乎年金市场的重大政策调整,确认收益情况,听取投资策略调整建议。职工可通过在账管银行开设的网银账户实时查询个人年金运营情况。在合同期满后,依据合同约定提请第三方对集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注重设立考核标杆

在不违反《信托法》关于“承诺收益”相关条款的前提下,由托管方与受托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业绩考核标杆:如以订立合同之日资金托管银行的一至三年期(一般集合计划合同期限为三年)存款利率(上限)为业绩考核标杆,如达标则优先商谈续约。

综上所述,随着企业年金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加入年金市场,其中绝大部分企业将优先选择加入较为成熟便捷的集合计划,确保年金基金安全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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