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
本栏目由山东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与本刊合办
农村合作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山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据农经统计情况,截至2015年底,全省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达3139家,比2014年增长2.8%,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满足了农民最基本和初步的金融需求,呈现出自发、多元和快速发展的态势。
根据信用合作开展的规范程度和审批登记情况,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纳入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合作社。2015年,山东省在27个县(市、区)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底,试点合作社达到78家,参与社员8140名,累计借出互助金549笔,累计互助金额1734万元。
(二)经银监部门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是一种纳入银监部门监管的正式金融机构,可在内部开展存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目前全省有2家,分别为沂水县姚店子镇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诸城市泰丰农村资金互助社。
(三)由供销社领办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在供销社系统内,由县(市、区)供销社牵头,以农业生产为依托,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供销社批准或指导开展资金互助活动。
(四)贫困村村级资金互助协会。由国务院扶贫办倡导发起,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这类资金互助组织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也没有金融营业许可证,资金基本上在30万元以内。
(五)农民合作社内部自主开展的信用互助服务。在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外,山东部分农民合作社在内部自发开展了资金互助业务。另外,还有经工商部门批准,在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中写明“资金互助”或“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和以合作名义组建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从调查了解和各地上报情况看,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在地区之间差异很大,发展极不平衡。例如,菏泽、枣庄、淄博、临沂等市分布较多,分别为1145个、699个、305个、285个,占全省总数的77.5%,而烟台、滨州、泰安、德州、莱芜5市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总数只有11个。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是内部控制不健全和外部监管不到位。三是引导规范不到位。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精神,各市多次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的规范引导和清理整顿工作。但实际执行中有的市县措施不够有力,工作机制不健全或协调不畅,往往以打击取缔为主、引导规范为辅,导致引导规范工作效果不佳。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农村合作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信用互助合作试点。在总结前期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调整限制过多、管理过严的要求,按计划在全省全面开展信用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经金融部门批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逐步释放信用合作潜力,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为农服务的本质要求。
(二)完善工作机制。在机构设置上,建议省、市、县成立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银监、人民银行、农业、供销、扶贫等部门联合成立的农村合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成立由更多相关部门组成的普惠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业务的监管和服务,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这项工作。在设立程序上,由信用互助组织发起人提出申请,经县农业部门推荐,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报市金融和农业部门备案。在监督管理上,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指导、审核和监管,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将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形成监管合力。
(三)做好引导规范。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对农村开展的各类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增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者的业务培训,推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四)加大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合作金融纳入扶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以直接入股、风险补偿等方式,扶持其发展壮大。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帮助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规避、防范和化解风险。
(李宗豫 枣庄市台儿庄区农业局)